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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化纤: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8 00:00 查看全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化纤”或“上市公司”)拟通过资

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南京工艺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100%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南京化纤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2024年5月4日至2025年5月12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6、前述1至5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相关机构和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1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等文件,在自查期间,本次交易内幕

知情人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南京化纤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相关自然人买卖南京化纤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买卖数量结余股数序号姓名目前身份交易日期买卖方向

(股)(股)交易对方南京机电产业(集

1刘光辉团)有限公司副2024-05-14卖出-97000

总经理、总会计师

2024-05-16买入200200

标的公司南京

工艺装备制造2024-05-17卖出-2000

2崔吉

股份有限公司2024-12-04买入100100董事

2024-12-05卖出-1000

2024-05-20买入200200

标的公司南京2024-05-21卖出-2000

工艺装备制造2024-05-21买入400400

3方雅股份有限公司

2024-05-23卖出-4000

董事崔吉之配

偶2024-06-21买入200200

2024-06-24卖出-2000

标的公司南京

2025-02-11买入700700

工艺装备制造

4陈昌彪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高红萍之2025-02-17卖出-7000配偶交易对方南京高速齿轮产业

5吴延平2025-05-07卖出-1000

发展有限公司

董事长、经理

交易对方南京2024-06-18卖出-100800

高速齿轮产业2024-07-24卖出-400400

6徐腊梅发展有限公司

2024-08-06卖出-300100

董事长、经理吴

延平之配偶2024-10-08卖出-1000

7胡曰明交易对方南京2024-12-31买入1500015000

2买卖数量结余股数

序号姓名目前身份交易日期买卖方向

(股)(股)

高速齿轮产业2025-1-3买入3690051900发展有限公司

2025-1-9买入3000081900

董事

2025-1-10买入1030092200

2025-1-15买入40000132200

2025-1-16卖出-1322000

2025-1-17买入4800048000

2025-1-20买入60600108600

2025-1-21卖出-6200046600

2025-1-22卖出-466000

2025-2-7买入2000020000

2025-2-10卖出-200000

交易对方南京2024-10-22买入4100041000高速齿轮产业

8张徽芳发展有限公司

董事陈勇之配

2024-10-25卖出-410000

中介机构中兴2025-01-08买入100100华会计师事务

9耿丹

所(特殊普通合伙)项目经办人2025-01-09卖出-1000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相关内幕知情人均已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刘光辉

就本人买卖股票事宜,刘光辉已出具书面承诺如下:

“1、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在核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2、本人在核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

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3、本人上述买卖股票行为系本人通过自有并控制的账户根据二级市场交易

情况自行判断而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

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5、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

上述公司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公司。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南京化纤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南京化纤宣布终止本次交易实施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南京化纤股票。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崔吉、方雅

就本人买卖股票事宜,崔吉已出具书面承诺如下:

“1、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在核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2、本人在核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

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本人上述买卖股票行为系本人通过自有并控制的账户根据二级市场交易

情况自行判断而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

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45、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

上述公司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公司。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南京化纤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南京化纤宣布终止本次交易实施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南京化纤股票。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就直系亲属买卖股票事宜,崔吉已出具书面承诺如下:

“1、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直系亲属在核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2、方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完全基于其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和公开信

息的独立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方雅透露内幕信息情形,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方雅作出买卖公司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3、本人直系亲属不知悉内幕信息,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核查期间不存在

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

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5、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南京化纤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南京化纤宣布终止

本次交易实施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买卖南京化纤股票。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

5承担因此而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就本人买卖股票事宜,方雅已出具书面承诺如下:

“1、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于核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2、核查期间,除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本次交易和进展公告外,本人并不知

悉公司本次交易进展及相关事宜,亦未接收到任何关于公司拟进行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

3、核查期间,本人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

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本人上述买卖股票行为均系本人通过自有并控制的账户根据二级市场交

易情况和公开信息自行判断而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本人配偶崔吉未向本人透漏公司本次交易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公司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5、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

上述公司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公司。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南京化纤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南京化纤宣布终止本次交易实施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南京化纤股票。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3、高红萍、陈昌彪

就直系亲属买卖股票事宜,高红萍已出具承诺如下:

“1、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直系亲属在核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62、陈昌彪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完全基于其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和公开

信息的独立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存在向陈昌彪透露内幕信息情形,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陈昌彪作出买卖公司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3、本人直系亲属不知悉内幕信息,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核查期间不存在

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

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5、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南京化纤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南京化纤宣布终止

本次交易实施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买卖南京化纤股票。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就本人买卖股票事宜,陈昌彪已出具承诺如下:

“1、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于核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2、核查期间,除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本次交易和进展公告外,本人并不知

悉公司本次交易进展及相关事宜,亦未接收到任何关于公司拟进行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

3、核查期间,本人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

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本人上述买卖股票行为均系本人通过自有并控制的账户根据二级市场交

7易情况和公开信息自行判断而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本人配偶高红萍未向本人透

漏公司本次交易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公司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5、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

上述公司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公司。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南京化纤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南京化纤宣布终止本次交易实施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南京化纤股票。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4、吴延平、徐腊梅

就本人买卖股票事宜,吴延平已出具书面承诺如下:

“1、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在核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2、本人在核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

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本人上述买卖股票行为系本人通过自有并控制的账户根据二级市场交易

情况自行判断而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

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5、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

上述公司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公司。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南京化纤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南京化纤宣布终止本次交易实施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

8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南京化纤股票。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就直系亲属买卖股票事宜,吴延平已出具书面承诺如下:

“1、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直系亲属在核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2、徐腊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完全基于其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和公开

信息的独立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存在向徐腊梅透露内幕信息情形,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徐腊梅作出买卖公司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3、本人直系亲属不知悉内幕信息,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核查期间不存在

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

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5、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南京化纤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南京化纤宣布终止

本次交易实施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买卖南京化纤股票。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就本人买卖股票事宜,徐腊梅已出具书面承诺如下:

9“1、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于核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2、核查期间,除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本次交易和进展公告外,本人并不知

悉公司本次交易进展及相关事宜,亦未接收到任何关于公司拟进行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

3、核查期间,本人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

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本人上述买卖股票行为均系本人通过自有并控制的账户根据二级市场交

易情况和公开信息自行判断而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本人配偶吴延平未向本人透漏公司本次交易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公司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5、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

上述公司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公司。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南京化纤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南京化纤宣布终止本次交易实施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南京化纤股票。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5、胡曰明

就本人买卖股票事宜,胡曰明已出具书面承诺如下:

“1、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在核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2、本人在核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

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10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本人上述买卖股票行为系本人通过自有并控制的账户根据二级市场交易

情况自行判断而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

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5、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

上述公司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公司。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南京化纤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南京化纤宣布终止本次交易实施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南京化纤股票。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6、陈勇、张徽芳

针对直系亲属买卖股票事宜,陈勇已出具书面承诺如下:

“1、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直系亲属在核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2、张徽芳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完全基于其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和公开

信息的独立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存在向张徽芳透露内幕信息情形,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张徽芳作出买卖公司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3、本人直系亲属不知悉内幕信息,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核查期间不存在

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11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

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5、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南京化纤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南京化纤宣布终止

本次交易实施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买卖南京化纤股票。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就本人买卖股票事宜,张徽芳已出具书面承诺如下:

“1、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于核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2、核查期间,除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本次交易和进展公告外,本人并不知

悉公司本次交易进展及相关事宜,亦未接收到任何关于公司拟进行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

3、核查期间,本人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

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本人上述买卖股票行为均系本人通过自有并控制的账户根据二级市场交

易情况和公开信息自行判断而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本人配偶陈勇未向本人透漏公司本次交易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公司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5、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

上述公司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公司。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南京化纤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南京化纤宣布终止本次交易实施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南京化纤

12票。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7、耿丹

就本人买卖股票事宜,耿丹已出具书面承诺如下:

“1、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在核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2、本人在核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

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本人上述买卖股票行为系本人通过自有并控制的账户根据二级市场交易

情况自行判断而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

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5、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

上述公司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公司。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南京化纤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南京化纤宣布终止本次交易实施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南京化纤股票。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相关机构买卖南京化纤股票的情况

13自查期间内,中信证券在二级市场买卖南京化纤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账户性质累计买入(股)累计卖出(股)自查期末持股数(股)自营业务股票账户16918401161898091030140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中信证券已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中信证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制度并切实执行,中信证券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之间,在部门/机构设置、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中信证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中信证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中信证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相关股票买卖行为属于正常业务活动,与本投行项目不存在直接关系,中信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行为。”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

查报告、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函,经核查,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认为: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承诺函相关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前提下,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南京化纤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

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1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的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任彦昭陈泽赵可汗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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