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2〕0086号
关于对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
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退市中房,A股证券代码:600890;
朱雷,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卢建,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赵帆,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郭洪洁,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84号)查明的事实,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与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旺集团)签订《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中介费用之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约定由忠旺集团在
2021年12月31日前向公司一次性支付应由忠旺集团承担但实际由
公司支付的中介费用,合计5172.7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2.5%。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未收到该款项。公
1司与忠旺集团签订上述协议,并向忠旺集团回收公司已实际支付的
大额中介费用,是公司前期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后续重要进展事项,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公告,但公司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披露协议签订情况及相关款项收取情况。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后续重要进展事项披露不及时,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3条、第2.2.6条等有关规定。根据证监局查明的情况,公司时任董事长朱雷,时任总经理卢建,时任董事会秘书郭洪洁对未及时披露协议签订情况负有主要责任;时任董事长朱雷(代董事会秘书)、时任总经理赵帆对未及时披露相关款项收取情况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5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朱雷、时任总经理卢建、
时任董事会秘书郭洪洁、时任总经理赵帆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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