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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秋林: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2020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公告原文类别 2021-03-11 查看全文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意见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时间:二〇二一年三月

声 明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证券”、“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委托,担任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林集团”、“上市公司”、“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结合上市公司 2020年年度报告,出具了本持续督导意见。

本持续督导意见所依据的文件、资料由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提供,上市公司及相关方保证其所提供的为出具本持续督导意见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准确、完整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持续督导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根据本持续督导意见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所有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持续督导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

(1)根据秋林集团 2020 年年度报告披露,2020 年度上市公司实现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5.82 亿元,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2.14亿元,资产负债率 305.06%,流动负债超过流动资产 16.71亿元,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秋林集团 2020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对秋林集团 2020 年度内部控制情况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2)秋林集团 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连续三年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且 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连续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9 年 4月修订)》第 14.3.1 条规定的终止上市条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召

开上市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在公司披露年报后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相应的终止上市决定。秋林集团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上市公司黄金珠宝业务经营停滞,员工离职,对外借款全部逾期,欠缴税款,多个银行账号因诉讼事项被冻结,存货、房产因诉讼事项被法院查封、扣押并拍卖。上市公司“16 秋林 01”、“16 秋林 02”及“18 秋林 01”三期债券已全部违约,因诉讼事项,大额募集资金专户尚被法院冻结,主要房产被查封等。会计师无法取得与评估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而无法判断上市公司基于持续经营基本假设编制 2020 年度财务报表是否恰当。

(4)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秋林集团于 2019 年 5 月 24日收到了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黑调查字[2019]36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上市公司立案调查。截至目前,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尚在进行中,上市公司尚未收到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如上市公司因前述立案调查事项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上市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 2020 年度的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内控审计报告等各项相关文件;提请广大投资者密切关注上市公司相关风险。

目 录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 6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 8

三、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和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情况 .................. 17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 20

五、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 22

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25

释 义

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上市公司、秋林集团、公司

指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嘉颐实业、交易对方 指 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金桔莱、标的公司 指 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颐和黄金 指 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

拟购买资产、标的资产、交易标的指 深圳金桔莱 100%股权

海丰金桔莱 指 海丰县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本次重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本次发行指秋林集团向嘉颐实业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重组报告书 指《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指《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指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于

2015年 1月 17日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指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于

2015年 6月 26日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持续督导意见 指《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2020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顾问、国盛证券指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交易所、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信会计师、会计师 指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业务指引》 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5]2204 号)核准,秋林集团向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发行 232136752 股

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100%股权;同时采用询

价方式向不超过 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85551330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秋林集团 2015 年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重组管理办法》、《业务指引》、《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秋林集团进行持续督导,并结合上市公司

2020年年度报告发表持续督导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一)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是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深圳金桔莱 100%股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其中:

1、上市公司向嘉颐实业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深圳金桔莱 100%股权,以评

估基准日 2014年 9 月 30日的评估值 135847.88 万元为依据,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标的交易价格为 135800.00万元。

2、上市公司拟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5000 万元。

(二)本次交易的资产过户情况

1、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深圳金桔莱依法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过户事宜履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截至 2015年 10月 10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深圳金桔莱的股东变更,深圳金桔莱的股东由嘉颐实业变更为秋林集团。标的资产已变更登记至秋林集团名下,交易双方已完成了深圳金桔莱 100%股权的过户事宜,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深圳金桔莱成为秋林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2、验资情况2015 年 10 月 12 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5】第 23050001 号),经其审验认为:截至 2015 年 10 月

12 日止,秋林集团已收到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232136752元,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相关资产出资,折合实收资本 232136752元(人民币贰亿叁仟贰佰壹拾叁万陆仟柒佰伍拾贰元整),相关资产股权已过户,并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增资后,秋林集团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57665697元,累计股本为人民币 557665697元。

3、新增股份登记情况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 2015年 10月 16日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向嘉颐实业发行的

232136752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已完成标的资产的过户,标的资产深圳金桔莱已经完成相应的工商变更,上市公司已完成验资。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股份已登记至交易对方名下,上市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三)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情况

1、募集资金及验资情况

截至 2015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12:00,包括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

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 5 家发行对象将认购资金

449999996.06 元全额汇入了主承销商国盛证券为本次发行开立的专用账户。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认购资金实收情况的验资报告》(瑞华

验字[2015]23050002 号),截至 2015年 11 月 13日,国盛证券为本次发行开立

的专用账户已收到上述 5家发行对象缴纳认购款项共计 449999996.06 元。

2015 年 11 月 13 日下午,国盛证券将扣除承销费用等后的上述认购款项的剩余款项划转至秋林集团开立的募集资金账户中。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瑞华验字

[2015]23050003号),秋林集团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59920106 股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元,发行价格为 7.5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449999996.06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 11860000.00 元,募集资金净额人

民币 438139996.06 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 59920106.00 元,余额人民

币 378219890.06元计入资本公积,变更后股本为人民币 617585803.00元。

2、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的新增股份登记情况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 2015年 11月 19日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秋林集团本次发行新增的 59920106 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已经完成发行,相应股份已登记于认购对象名下,上市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交易各方出具的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一)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上市公司出具承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承诺保证《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交易对方嘉颐实业出具承诺:本公司承诺并保证本次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中由本公司所提供的信息

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秋林集团 2020 年年度报告披露,上市公司在《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8 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临

2019-023)中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问题,上市公司聘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对上

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问题进行调查,目前尚无实质性进展和结论。除上述事项之外,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未发现相关承诺主体违反该承诺的情况。

(二)关于标的资产权属之承诺

针对标的资产权属,嘉颐实业出具如下承诺:

“1、本公司已履行了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全额出资义务;

2、依法拥有深圳金桔莱 100%股权有效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

3、本公司所持有深圳金桔莱 100%股权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亦不存在其他法律纠纷;

4、本公司持有深圳金桔莱 100%股权不存在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

权益或限制情形,也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本公司持有深圳金桔莱股权之情形;

5、深圳金桔莱 100%股权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秋林集团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持有标的公司 100%股权的股东,相关承诺主体无违反该承诺的情况。

(三)关于盈利预测业绩补偿承诺

1、《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嘉颐实业承诺深圳金桔莱 2015年、2016 年、2017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12000.00 万元、15100.00 万元、17500.00 万元。上述各年承诺净利润不低

于《资产评估报告》中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标的资产所对应的该年预测净利润数。

2、《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将嘉颐实业针对深圳金桔莱在利润承诺期间的累计承诺业绩调高 1000 万元,调整后嘉颐实业承诺深圳金桔莱 2015 年度、2016 年度和 2017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不

低于人民币 45600 万元。

3、《承诺函》

嘉颐实业出具承诺:深圳金桔莱 2014 年实际净利润较盈利预测数差额部分

987.27 万元由嘉颐实业现金补足,自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的核准批复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嘉颐实业向深圳金桔莱支付 987.27 万元人民币用于补足深圳金桔莱 2014 年实际净利润较盈利预测数的差额。秋林集团与嘉颐实业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继续执行。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嘉颐实业已于 2015 年 10 月 21 日向深圳金桔莱支付 987.27 万元人民

币用于补足深圳金桔莱 2014年实际净利润较盈利预测数的差额。

(2)深圳金桔莱 2015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净利润为 12990.96万元,超出业绩承诺数 990.96万元;深圳金桔莱 2016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16278.70 万元,超出业绩承诺数 1178.70万元;深圳金桔莱 2017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15133.05 万元,低于业绩承诺数

2366.95 万元;深圳金桔莱业绩承诺期内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三年累计

实际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合计为 44402.71 万元,低于三年累计业绩承诺数 1197.29 万元。根据秋林集团与交易对方嘉颐实业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中关于业绩

补偿的约定,上市公司应当以 1元的总价格回购并注销嘉颐实业持有的上市公司

6095067股股票以进行业绩补偿,同时嘉颐实业应将回购注销股份在业绩补偿

期内对应的现金分红 853309.38元应无偿转赠上市公司。

(3)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嘉颐实业已将回购注销股份对应的现

金分红 853309.38 元转赠给上市公司,嘉颐实业尚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嘉颐实业持有的 6095067 股上市公司股票尚未被回购注销。上市公司已于 2018 年12月 5日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嘉颐实业兑现承诺,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6095067股股票回购注销以进行业绩补偿。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秋林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秋林集团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8)津 0105民初 9479号】民事判决,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嘉颐实业持有的秋林集团公司全部股票目前均处于质押、司法冻结状态,且存在多次轮候冻结,秋林集团公司基于《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要求嘉颐实业公司将其持有秋林集团 6095067 股股票转让给秋林集团,但在诉争股票未注销质押、未解除司法冻结的前提下,无法转让。一审判决驳回秋林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维持原判,秋林集团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秋林集团不服天津市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 02民终 6586 号】民事判决书,向天津市人民检

察院第二分院申请民事监督程序。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九十条的规定,检察院决定不支持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申请。

(4)秋林集团和嘉颐实业应当严格按照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尽快履行重大资产重组中关于标的资产实际利润未达到承诺利润的股份补偿承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嘉颐实业持有的秋林集团股权处于质押和司法冻结状态,本独立财务顾问提醒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关注有关主体未来可能无法履行盈利预测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风险。

(四)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嘉颐实业承诺:嘉颐实业以标的资产认购的秋林集团发行的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遵守上述约定。

嘉颐实业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认购的上市公司股票出具如下承诺:本次交

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的,本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个月;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本公司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如本公司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配套募集资金的认购对象承诺:本次认购所获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转让,在此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完成后,因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送股等取得的股份锁定期与本次认购股份锁定期相同,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配套募集资金认购对象的股份锁定期已经届满,配套募集资金认购对象的认购股份已经解除限售,秋林集团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嘉颐实业持有的秋林集团股份尚处于限售锁定状态,相关承诺主体无违反该承诺的情况。

(五)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平贵杰承诺如下: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生产经营活动;也不会通过投资于其他经济实

体、机构、经济组织,从事或参与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的竞争性业务。

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为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采取停止经营竞争性业务的方式,或者采取将竞争性业务纳入上市公司的方式,或者采取将竞争性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等合法方式,避免同业竞争现象的出现。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存在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颐和黄金、交易对方嘉颐实业承诺如下:

“本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生产经营活动;也不会通过投资于其他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从事或参与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的竞争性业务。

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为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产生竞争,则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采取停止经营竞争性业务的方式,或者采取将竞争性业务纳入上市公司的方式,或者采取将竞争性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等合法方式,避免同业竞争现象的出现。

本公司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存在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秋林

集团 2020 年度内部控制情况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秋林集团

2020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对秋林集团 2020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出具了无法表示审核意见的审核报告。上市公司在《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8 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临

2019-023)中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问题,上市公司聘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对上

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问题进行调查,目前尚无实质性进展和结论。上市公司下属公司部分存货、资金疑似被占用,公司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判断和确认,公司涉及对外担保诉讼以及银行账户被冻结等情形。上述事项可能影响到公司独立性、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等事项,并可能导致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提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其履行情况及风险。

(六)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平贵杰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减少和规范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及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确有必要且

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将保证按市场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利用关联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及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颐和黄金、交易对方嘉颐实业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减少和规范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及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确有必

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将保证按市场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利用关联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及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秋林

集团 2020 年度内部控制情况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秋林集团

2020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对秋林集团 2020 年度控股

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出具了无法表示审核意见的审核报告。2018 年

和 2019 年上市公司董事长李亚和副董事长李建新越权参与子公司经营,导致部

分子公司合同签订、存货收发、款项收回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失效,致使上市公司产生重大损失。因审计范围受限,会计师无法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中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收入成本等项目的账面价值和发生额作出认定,上市公司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披露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判断和确认,上市公司涉及对外担保诉讼以及银行账户被冻结等情形。上述事项可能影响到公司独立性及关联交易等事项,并可能导致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提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其履行情况及风险。

(七)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为了维护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保护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颐和黄金、实际控制人平贵杰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在人员、财务、资产、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相互独立,并特此出具承诺如下:

“1、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保证上市公司将继续拥有独立完整的劳动、人事管理体系,该等体系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完全独立。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上市公司任职、并在上市公司领取薪酬,不在承诺人及承诺人除上市公司外的其他附属企业或控股子公司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

保证承诺人推荐出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都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承诺人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做出的人事任免决定。

2、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保证上市公司及控制的子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保证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承诺人及其关联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保证上市公司及控制的子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3、保证上市公司的机构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并与承诺人的机构完全分开;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与承诺人及其关联企业之间在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等方面完全分开。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4、保证上市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

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对全部资产拥有完整、独立的所有权,承诺人的资产严格区分。上市公司完全独立经营,不存在混合经营、资产不明晰的情形。

5、保证上市公司的业务独立

上市公司将拥有独立的经营管理系统,有独立开展经营业务的资产、人员、场地和品牌,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将不会产生影响,上市公司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持独立。”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秋林

集团 2020 年度内部控制情况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秋林集团

2020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对秋林集团 2020 年度控股

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出具了无法表示审核意见的审核报告。2018 年

和 2019 年上市公司董事长李亚和副董事长李建新越权参与子公司经营,导致部

分子公司合同签订、存货收发、款项收回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失效,致使上市公司产生重大损失。因审计范围受限,会计师无法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中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收入成本等项目的账面价值和发生额作出认定,上市公司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披露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判断和确认,上市公司涉及对外担保诉讼以及银行账户被冻结等情形。上述事项可能影响到公司独立性及关联交易等事项,并可能导致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提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其履行情况及风险。

三、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和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情况

(一)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与嘉颐实业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嘉颐实业承诺深圳金桔莱 2015年、2016 年、2017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12000.00 万元、15100.00 万元、17500.00 万元。根据上市公司与嘉颐实业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将嘉颐实业针对深圳金桔莱在利润承诺期间的累计承诺业绩调高 1000万元,调整后嘉颐实业承诺深圳金桔莱 2015年度、2016 年度和2017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不低于人民币 45600万元。

根据秋林集团出具的《2017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说明》,重组标的资产深圳金桔莱 2015 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利润为 12990.96万元,超出业绩承诺数 990.96万元;深圳金桔莱 2016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16278.70 万元,超出业绩承诺数 1178.70万元;深圳金桔莱 2017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15133.05 万元,低于业绩承诺数 2366.95万元;深圳金桔莱业绩承诺期内 2015年、2016年、2017年三年累计实际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合计为 44402.71万元,低于三年累计业绩承诺数 1197.29 万元。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会计师”)出具

的《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18]第 17-00021 号),大信会计师认为秋林集团编制的《关于 2017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已按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秋林集团 2017年度业绩承诺的完成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嘉颐实业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中关于业绩补偿的具体计算方式,上市公司应当以 1元的总价格回购并注销嘉颐实业持有的上市公司 6095067 股股票以进行业绩补偿,同时嘉颐实业应将回购注销股份在业绩补偿期内对应的现金分红853309.38元应无偿转赠上市公司。

(二)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情况

秋林集团委托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对重组标的资产深圳

金桔莱 2017年 12月 31日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减值测试所涉及的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中铭评报字[2018]第 16053号),本次使用的评估方法为收益法,经评估,于评估基准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深圳金桔莱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134920.00万元。

根据根据秋林集团出具的《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2017年 12

月 31日全部股东权益减值测试报告》,截至 2017年 12月 31日,扣除业绩承诺

期内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因素后,深圳金桔莱全部股权评估价值为 134920 万元,对比本次交易对价 135800万元,减值 880万元。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股东权益减值测试报告专项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18】第 17-00022 号)秋林集团关于《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全部股东权益减值测试报告》已按照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27号)的

规定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以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编制,如实反映了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2017

年 12月 31日全部股东权益减值测试的结论。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嘉颐实业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如果标的股权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购买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则嘉颐实业将另行补偿股份。由于深圳金桔莱减值额(880万元)小于补偿期限内因业绩未达到承诺数将要补偿的股份总数×购买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的金额(即 6095067 股×5.85 元/股

=3565.61万元),就深圳金桔莱股权存在减值事项,嘉颐实业不需要另行补偿股份。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秋林集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标的资产深圳金桔莱 2017 年度实际业绩低于业绩承诺数,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嘉颐实业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承诺方嘉颐实业应向上市公司补偿相应数量的股份,2017 年相关业绩补偿议案已经秋林集团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及秋林集团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嘉颐实业已将回购注销股份对应的现金分红 853309.38 元转赠给上市公司,嘉颐实业尚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嘉颐实业持有的 6095067 股上市公司股票尚未被回购注销。

上市公司已于 2018年 12月 5日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嘉颐实业兑现承诺,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6095067股股票回购注销以进行业绩补偿。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秋林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秋林集团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8)津 0105民初 9479 号】民事判决,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嘉颐实业持有的秋林集团公司全部股票目前均处于质押、司法冻结状态,且存在多次轮候冻结,秋林集团公司基于《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要求嘉颐实业公司将其持有秋林集团 6095067 股股票转让给秋林集团,但在诉争股票未注销质押、未解除司法冻结的前提下,无法转让。一审判决驳回秋林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维持原判,秋林集团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秋林集团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 02民终 6586号】民事判决书,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请民事监督程序。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条的规定,检察院决定不支持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申请。

秋林集团和嘉颐实业应当严格按照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尽快履行重大资产重组中关于标的资产实际利润未达到承诺利润的股份补偿承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嘉颐实业持有的秋林集团股权处于质押和司法冻结状态,本独立财务顾问提醒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关注相关主体未来可能无法履行盈利预测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风险。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一)2020 年主要业务情况

2020 年度秋林集团黄金业务板块下辖各公司经营处于停滞状态,秋林集团

主要业务包括商品零售、食品加工等。2020 年秋林集团的主要财务数据与财务指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主要财务数据

2020年度

/2020-12-31

2019年度

/2019-12-31本期比上年同期(末)增减

营业收入 14416.68 33498.98 -56.9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8247.53 -53058.49 -9.7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56617.47 -22039.03 -156.9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703.98 3892.83 -30.5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221423.27 -163175.74 -35.69%

总资产 107639.81 141737.31 -24.06%

主要财务指标 2020年度 2019年度本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94 -0.86 -9.30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75 -0.36 -108.33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0.29 -38.83

增加 8.54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4.17 -18.19

减少 5.98个百分点

2020年秋林集团业务分部财务信息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利润总额 净利润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商品零售 5551.35 253.65 -29084.79 -29706.43 73950.13 305957.51

食品加工 8865.33 6940.14 -704.49 -678.72 6121.79 4028.62

黄金珠宝经营 - - -37730.23 -37730.23 211606.25 442666.54

分部间抵销 - - -9861.88 -9861.88 184038.36 424291.43

合计 14416.68 7193.79 -57657.63 -58253.49 107639.81 328361.24

上述数据来源于秋林集团 2020 年年度报告。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秋林集团上期财务报表项目中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等项目账面价值无法认定,也无法认定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披露的完整性、对外担保及诉讼事项和内部控制失效可能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秋林集团 2020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详见《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部分。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1)根据秋林集团 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

2020 年度上市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5.82 亿元,截至 2020年 12月 31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2.14亿元,资产负债率 305.06%,流动负债超过流动资产 16.71亿元,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秋林集团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对秋林集团 2020年度内部控制情况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2)秋林集团 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连续三年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且

2018年、2019年和 2020年连续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月修订)》第 14.3.1 条规定的终止上市条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召开上市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在公司披露年报后的 15 个交易日内作出相应的终止上市决定。秋林集团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3)上市公司黄金珠宝业务经营停滞,员工离职,对外借款全部逾期,欠缴税款,多个银行账号因诉讼事项被冻结,存货、房产因诉讼事项被法院查封、扣押并拍卖。上市公司“16 秋林 01”、“16 秋林 02”及“18 秋林 01”

三期债券已全部违约,因诉讼事项,大额募集资金专户尚被法院冻结,主要房产被查封等。会计师无法取得与评估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而无法判断上市公司基于持续经营基本假设编制 2020 年度财务报表是否恰

当。(4)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秋林集团于 2019 年 5 月 24 日收到了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黑调查字[2019]36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上市公司立案调查。截至目前,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尚在进行中,上市公司尚未收到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如上市公司因前述立案调查事项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上市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

司 2020 年度的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内控审计报告等各项相关文件;提请投资者密切关注上市公司相关风险。

五、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一)秋林集团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报告期内,秋林集团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了内部管理和控制相关制度。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1]第 17-00013 号),会计师认为秋林集团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秋林集团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以下重大缺陷:

(一)对子公司的管控制度未有效执行

公司原董事长李亚和原副董事长李建新曾对子公司越权经营,导致该子公司合同签订、存货收发、款项收回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失效,致使公司产生重大损失。虽然上述事项主要发生在 2018年度,但其产生的影响重大、广泛、持续,

致使 2019年度和 2020 年黄金珠宝业务经营停滞,据此认为该内控失效。

(二)对外投资无法实施有效的管理

公司持有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龙井农商行”)20%股权,列报为长期股权投资。截至 2020年 12 月 31日,公司对联营企业龙井农商行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为 10000万元,损益调整 1322.63万元,减值准备 8677.37万元。公司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向银保监会举报、出具律师函等),向龙井农商行索要 2020年度审计报告或签章版财务报表。但截至审计报告日,会计师仍未能获取龙井农商行 2020 年度审计报告,也未能获取龙井农

商行 2020年度签章版的财务报表,会计师无法判断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期末余额的准确性。

针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上市公司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上市公司董事会出具了专项说明:上市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会计师的意见持保留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1]第 17-00004 号)。由于“形成无法表示审核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事项的重要性,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对秋林集团 202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发表审核意见。

(二)2020 年度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2020年 2月 27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关于对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2020]10号】,经查明秋林集团在信息披露等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2018年年度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且未及时更正;(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 2018年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三)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交易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李亚、时任副董事长李建新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李亚、李建新

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时任董事、总经理

兼财务总监潘建华,时任公司董事兼副总裁侯勇,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隋吉平,时任董事兼副总裁曲向荣,时任公司独立董事陶萍、任枫、白彦壮,时任公司监事李岩、杨庆国、梁澍,时任公司副总裁季文波、孙晓春予以公开谴责。

2020年 4月 23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关于对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0]37 号】,经查明颐和黄金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先后 2 次在未提前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即

发生减持行为,合计变动股份数量达到公司总股本的 1.5%,数量较大,且均未及时披露,信息披露不及时。交易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2020 年 12 月 25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关于对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2020]136号】,经查明,秋林集团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

为:(一)公司存在大额违规担保,并导致公司募集资金被冻结;(二)公司时任董事未履行年度报告审议及披露职责。交易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李亚、时任副董事长李建新予以公开谴责;

对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总裁兼财务总监潘建华、时任独立董事白彦壮予以通报批评。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上市公司被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无法表示审核意见的《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审核报告》,被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上市公司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机制,提升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同时规范业务经营,改善持续经营能力,针对上市公司存在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采取相关措施尽快整改规范,加强维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除可通过上市公司公告、上市公司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通过公开渠道获取的信息外,独立财务顾问无法独立获取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违规对外担保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事项的其他资料,无法确认上市公司披露的对外担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确认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本独立财务顾问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整改措施的实施进展,督促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督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公司治理相关风险以及上市公司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除前述内容之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各方按照公布的重组方案履行各方责任和义务,无实际实施的方案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本次重组交易各方应当继续履行各方责任和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独立财务顾问对秋林集团本次重组的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由于秋林集团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嘉颐实业尚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2019年和 2020年独立财务顾问继续对秋林集团重组相关事项履行持续督导。

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 2018年度、2019年度和 2020年度的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内控审计报告等各项相关文件,提请广大投资者重点关注秋林集团持续经营、内部控制、公司治理相关风险以及公司被终止上市的风险,继续关注秋林集团后续经营情况、业绩承诺方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履行业绩补偿承诺的情况以及本次重组涉及的其他承诺的履行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2020年度持续督导意见》之盖章页)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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