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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秋林: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公告原文类别 2021-04-30 查看全文

公司代码:600891 公司简称:退市秋林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潘建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潘建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杨庆国

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1.5 公司于 2021 年 3月 1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上交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104号),根据有关规定,上交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公司自上交所公告对公司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后的 5 个交易日届满

的下一个交易日(2021 年 3 月 19日)起,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为 30个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 5 个交易日内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

总资产 1066962247.40 1076398092.48 -0.8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2253588305.29 -2214232660.15 -1.78%

年初至报告期末 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末 比上年同期增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346742.70 12104953.95 -127.65%

年初至报告期末 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末 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 37000621.49 48659429.30 -23.9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9355645.14 -38875923.17 -1.2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39355663.81 -38839358.37 -1.33%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6% -2.35% 增加 4.11 百分点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6 -0.06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本期金额 说明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债务重组损益

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

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和其他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转回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

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所得税影响额 -18.67

合计 -18.67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股东总数(户) 30565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全称)期末持股数量比例

(%)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东性质 股份状态数量

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 160949928 26.06 160949928 冻结 160949928 境内非国有法人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1186824 11.53 71186824 无 0 境内非国有法人

黑龙江奔马投资有限公司 63987826 10.36 0 冻结 63987826 境内非国有法人延吉市吉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17745127 2.87 0 未知 17745127 其他

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 10707517 1.73 0 冻结 10707517 境内非国有法人

王燕军 5000000 0.81 0 未知 0 其他

黄祝凯 4248000 0.69 0 未知 0 其他

骆勇强 3100530 0.50 0 未知 0 其他

代树华 1673700 0.27 0 未知 0 其他

王卯 1582600 0.26 0 未知 0 其他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股东名称

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股份种类及数量

种类 数量

黑龙江奔马投资有限公司 63987826 人民币普通股 63987826

延吉市吉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17745127 人民币普通股 17745127

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 10707517 人民币普通股 10707517

王燕军 5000000 人民币普通股 5000000

黄祝凯 4248000 人民币普通股 4248000

骆勇强 3100530 人民币普通股 3100530

代树华 1673700 人民币普通股 1673700

王卯 1582600 人民币普通股 1582600

谢励平 1562500 人民币普通股 1562500

滕建奇 1551811 人民币普通股 1551811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上述股东中,在本公司知情范围内知悉嘉颐实业、颐和黄金、奔马投资为一致行动人。除此之外,本公司未知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未知是否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及持股数量的说明不适用

公司于 2021年 3月 31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转来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京 01执 854 号】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出具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21 司冻 0330-1 号】,公司大股东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限售流通股 71186824 股股票被司法划转给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1-019)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资产负债表项目 期末金额 年初金额 增减比率(%) 变动原因

应收账款 3974043.11 2210467.00 79.78%主要是秋林食品公司赊销业务增加

预付款项 1487403.05 1061503.49 40.12%主要是秋林食品公司预付材料款

在建工程 283185.86 566359.75 -50.00%主要是秋林食品公司在建工程转入长期待摊费用利润表项目年初至报告期

期末金额(1-3 月)上年年初至报告期

期末金额(1-3 月)

增减比率(%) 变动原因

营业外收入 62879.45 37133.80 69.33%主要是秋林食品公司小规模增值税减免

营业外支出 45618.00 569.00 7917.22%主要是秋林集团前期税款滞纳金现金流量表项目

年初至报告期 上年年初至报告期

增减比率(%) 变动原因

期末金额(1-3 月) 期末金额(1-3 月)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3346742.70 12104953.95 -127.65%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公司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①、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誉高航空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新跃塑料软包装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佩珀航空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同纠纷案,案号(2021)吉民终 16号;

二审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吉 24民初 327号民事裁定,裁决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该案已于 2021年 2月 7日开庭,目前二审审理中。

②、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黑龙江金美达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案号(2021)

黑 01民终 1070号;

上诉请求:

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20)黑 0103民初 1117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该案已于 2021年 3月 17日开庭,目前二审审理中。

③、哈尔滨盛永经贸有限公司诉国元证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栖霞鲁地矿业有限公司、天津领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建新、张彤、北京和谐天下金银制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号(2021)皖 01民初 429号。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解除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哈尔滨市南

岗区东大直街 319号 4 栋6栋7栋8栋9栋10栋六处房产查封(下称案涉六处房产);

2、请求依法撤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021)皖 01执异 3号执行裁定并停止对执行标的物(案

涉六处房产)执行;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该案 2021年 4月 1日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通知书、起诉状等材料,目前一审审理中。

④、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申诉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 2226号。

再审请求:

1、撤销最高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 9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秋林集团以其名下的存款(包含利息)对隆泰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2、请求判令本案二审费用由被申请人秋林集团承担。

公司于 2021年 4 月 1日收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等材料,目前受诉法院审查中。

⑤、哈尔滨广祥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诉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案号(2021)黑

0103民初 3090号;

诉讼请求:

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 100万元,及上述借款本金自 2019年 12月 18日起至 2020年 11月 10日期间的利息 36051.39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标准支付自 2020

年 11月 11日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该案 2021年 4月 6日开庭审理。2021年 4月 14日收到哈尔滨南岗区人民法院(2021)黑 0103

民初 3090号民事调解书:

1、被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年 4月 15日前偿还原告哈尔滨广祥矿业投资有

限公司借款 100万元;

2、被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 2019 年 12月 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哈尔滨广祥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至 100万元借款本金全部还清日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7062.23元,由被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于 2018年 5 月 3日,在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嘉颐实业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相关事项。嘉颐实业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为 6095,067股,将由公司以 1元的价格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上述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617585803股减至 611490736股,注册资本将由 617585803元变更为 611490736元。

2018年 5月 8日公司向嘉颐实业发送《关于涉及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沟通函》,请其配合尽

快完成相关工作。嘉颐实业回复称,鉴于其所持股权已质押,需与对方沟通解除部分股权质押后,办理相关股权划转上市公司专用帐户事项(详见公司公告:临 2018-012—017 号)。

鉴于秋林集团在补偿期限内实施现金分配,补偿股份所对应的现金分配部分应作相应返还,

2015年度无偿赠回公司的现金分红金额为487605.36元,2016年度无偿赠回公司的现金分红金额

365704.02元,现金分红合计853309.38 元,均已无偿转赠公司。

公司定期向嘉颐实业发送《关于业绩补偿的督促函》,提示嘉颐实业因本事项涉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望尽快落实。如需秋林集团协助,我司将全力以赴积极配合,以保证尽早完成此项工作。

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嘉颐实业兑现承诺,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6095067股股票回购注销以进行业绩补偿。法院于2019年2月21日开庭,一审驳回原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详见公司公告临

2019-065)。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诉讼涉及以1元的价格回购注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所持公司股票,故上述诉讼事项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但由于嘉颐实业公司对业绩承诺事项拒不履行,导致其业绩承诺补偿股份无法注销(详见公司公告临2019-089)。公司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2020年4月13日公司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

公司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关于秋林集团诉嘉颐实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再审《民事裁定书》【(2020)津民申 592号】,法院经审查认为,秋林集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驳回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0-038)。

公司收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发来的关于秋林集团诉嘉颐实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津检二分院民监〔2020〕12820000068号】,检察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条的规定,检察院决定不支持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申请(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0-056)。

截至报告期,嘉颐实业仍未履行上述承诺,也未回复公司有关的督促函。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亚(仍处于失联状态)代法定代表人职责潘建华

日期 2021年 4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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