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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秋林: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1-05-11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0891 证券简称:退市秋林 编号:临 2021-033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审理结果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合计人民币 577600000 元及利息、逾期罚息、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难以判断未来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秋林集团”)于 5 月

8 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发来的关于万联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联证券”)诉秋林集团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2019)粤民初 62 号】。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该案件的相关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6月 26日披露的《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61)。

该案于 2019年 4月 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万联证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曼、孙琳玲,被告秋林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颖,第三人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长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津领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栖霞鲁地矿业有限公司、李建新、张彤,第

三人北京和谐天下金银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民事判决书》的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缺席判决如下:

1、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6年公司债券(第

一期)”债券本金 241600000 元及利息(对 68000000 元的本金,2018 年 12

月 1 日至 2019 年 2 月 28 日按年利率 8.5%计息,2019 年 3 月 1 日至实际清偿之

日按年利率 9.35%计算逾期利息;对 173600000元的本金,2018年 12月 1日

至 2019年 4月 15日按年利率 8.5%计息,2019年 4月 1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

利率 9.35%计算逾期利息);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本金和利息后,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交回相关债券,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债券登记结算机构注销相关债券;

2、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6年公司债券(第

二期)”债券本金 336000000 元及利息(对 96000000 元的本金,2018 年 12

月 22 日至 2019 年 3 月 21 日按年利率 8.5%计息,2019 年 3 月 22 日至实际清偿

之日按年利率 9.35%计算逾期利息;对 240000000元的本金,2018 年 12月 22

日至 2019年 4月 15 日按年利率 8.5%计息,2019年 4月 1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9.35%计算逾期利息);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本金和利息后,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交回相关债券,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债券登记结算机构注销相关债券;

3、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万联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偿付律师费 260000元,保全责任保险费 118420元;

4、天津领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栖霞鲁地矿业有限公司、李建新、张

彤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中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天津领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栖霞鲁地矿业有限公司、李建新、张彤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5、驳回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3016015.19元,保全费 5000元,由被告哈尔滨秋林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领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栖霞鲁地矿业有限公司、李建新、张彤共同负担。原告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

3016015.19元,保全费 5000 元,由本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向其清退。被告哈尔

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领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栖霞鲁地矿业有限公司、李建新、张彤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

3016015.19元和保全费 500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三、诉讼案件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难以判断未来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四、风险提示

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 5月 11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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