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6)-04-414
受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现场出席了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已于2026年6月6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公告。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日期、地点、表决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及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2日在西安市未央区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科教文中心第二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牟欣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479名,持有公司1,469,823,257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1405%。对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由本所律师验证其股东资格;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方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所见证律师参与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合法获得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修订<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细则>的议案》
同意1,464,694,8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10%;反对5,013,2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10%;弃权115,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
(二)《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的议案》
同意1,467,199,4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14%;反对2,498,1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9%;弃权125,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上述议案以普通决议形式获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颜
见证律师:吴 桐 M
2o2 - 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