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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日股份: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8 00:00 查看全文

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及董事会;

1(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各分公司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

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

2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

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七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八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3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信息

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定期报告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于该等

文件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的要求。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

4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

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五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六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

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5(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发生净利润为负值、净利润与上年

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或者实现扭亏为盈,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临时

报告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制作、报送和披露。

第二十一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6(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7(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8(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三条公司发生的交易(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本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9(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二、二十三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二十五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10第二十六条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

知公司董事会,并应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11第二十八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

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

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一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部组织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

公司等提供基础资料,并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查;公司证券部协助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由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送达公司董事审阅;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

12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部进行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所有董事会决议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会议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公司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或重大事项的,必须公告。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或书面说明,按有关部门规定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当予以公告,各独立董事有不同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公司应当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的规定时

间内将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经交易所登记后披露审计委员会决议公告。

第三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将股东

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经交易所同意后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股东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股东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召集人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13第三十五条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获悉重大事件发生

或已披露重大事件有重要进展或变化时,应立即报告董事长,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部组织、协调相关各方起草临时报告披露文稿;

(四)对于需要提请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审批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证券部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相关议案,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公司董事或股东审阅并作出书面决议;

(五)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六)经审核的临时报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审计委员会决议公告可以加盖审计委员会公章)。

第三十六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及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当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媒体

第三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由董事会通过指定报纸和网站发布公告。

第三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14和《证券时报》,指定网站为http://www.sse.com.cn。公司披露的信息同

时还应置备于公司住所地和其他指定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还可采取其他的方式披露信息以保证投资者能经济、便捷地获得公司信息。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公司网站及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四十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二)董事会成员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具有审核权,并就其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对信息披露按法律法规等规定实施负有直接责任;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相关参股公司

的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责任人,对所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履行重大事

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5(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三条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四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五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6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四十六条董事应当了解并关注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并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的材料。

第四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

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改正建议。

第四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

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重大事件的变化或进展及其他相关信

17息。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及财务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公司证券部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人员。

第五十一条公司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随时向公

司报告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风险信息、及时向公司报告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并应配合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相关参股公司

负责人应确保将本部门、本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准确地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三条公司就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发布临时公告后,相关信

息披露人还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持续报告已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协助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出现或知悉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

18通报给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五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

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

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

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五十八条对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实行尽责、问责和免责机制,明

确信息披露确认、评估、处理和提交的责任,确保公司能迅速、全面、充分地收集、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19第五十九条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信息

披露规则,积极参加监管机构要求参加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防范风险,认真负责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六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应

当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临时报告的真实性、完整

性、准确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保密要求

第六十二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开信息制作有关的公司

证券管理人员、财务会计人员,以及其他可以合法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为内幕人员。

内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和公司关于保密工作的纪律,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

20第六十四条公司行政会议、工会(职代会)等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上级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有关部门应当对报告和书面材料内容认真审查;对涉及应披露信息但尚未在指定报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

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负有保密责任。

第七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五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十六条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

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发表意见。

21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八章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六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

送、审核文件由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六十九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九章违规责任

第七十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一条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

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22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

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

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三)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

23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

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

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修改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七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012年11月29

24日制定的原《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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