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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江高科: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5-21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以及《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为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应对疫情优化自律监管服务、进一步保障市场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规定,本所律师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电子版和副本。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2022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以及

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鉴于上海市疫情发展的特殊情况,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关于应对疫情优化自律监管服务、进一步保障市场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规定,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按照上海市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并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政策,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参会方式由现场会议召开方式调整为通讯方式召开,并公告了以通讯方式参会股东的登记注册、会议接入等具体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5月20日下午13点30分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于2022年5月20日进行,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2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9:15-15:00。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提供的网络投票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2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均通过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8044078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9412%。

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予以认证,故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远程验证,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其他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0287129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090%;反对

1460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816%;弃权75900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0.0094%。

2、审议通过《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0287129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090%;反对

1460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816%;弃权75900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0.0094%。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80287129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090%;反对

1460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816%;弃权75900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0.0094%。

4、审议通过《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9461206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7822%;反对

971992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2083%;弃权75900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0.0095%。

5、审议通过《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80416681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700%;反对

24038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99%;弃权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0447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16%;反对240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46%;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

6、审议通过《关于聘任2022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266229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830%;反对

1669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076%;弃权75900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0.009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5401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538%;反对166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11%;弃权7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51%。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存量资金管理的议案》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80294449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181%;反对

1462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818%;弃权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8223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971%;反对146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91%;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8、审议通过《关于申请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294649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183%;反对

1460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816%;弃权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0.0001%。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294649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183%;反对

1460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816%;弃权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0.0001%。

10、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杰昌实业有限公司提供股东同比例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90789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2.0343%;反对

1462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9619%;弃权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0.003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8223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971%;反对146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91%;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该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方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远程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应对疫情优化自律监管服务、进一步保障市场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陈炜

负责人:经办律师:

顾功耘乔辰安

2022年5月20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邮编:200120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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