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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电力: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5-24 查看全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 9 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1 2 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20548-08 号

致: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3年5月23日(星期二)召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王曦律师、薛津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

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三)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四)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五)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六)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通知》”);

(七)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八)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九)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根据2023年4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

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了《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20日,公司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5月12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3.前述相关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

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23日(星期二)上午9:30在湖北省武汉市江

岸区三阳路88号4205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23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2.本次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由公司副董事长马振波先生主持。本次会

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

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参会董事、董事会秘书等签名。

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3.本次会议不存在对《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324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1930635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53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33058674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3802%。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

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视频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经德恒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现场投票表决后,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结

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果。公司最终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1.审议《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180796111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326%;反对593241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26%;弃权6334983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0.034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180583311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314%;反对614021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38%;弃权6339983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0.034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818601058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612%;反对142214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78%;弃权563078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0.03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962914193股,占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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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581%;反对142214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86%;弃权563078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1133%。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公司2022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180796111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326%;反对379860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09%;弃权8468796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0.046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和2023年度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179920811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278%;反对464390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55%;弃权8498796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0.0467%。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关于聘请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121694375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077%;反对5240123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880%;弃权18967899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0.104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89859798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5640%;反对5240123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544%;弃权18967899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3816%。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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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7.审议《关于聘请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178985179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226%;反对501110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75%;弃权906722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0.049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955888792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7167%;反对501110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008%;弃权906722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182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关于开展2023年度短期固定收益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942075397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6204%;反对243649527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3392%;弃权733858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0.0404%。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116033545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5766%;反对2429197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335%;弃权52737993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0.289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89293715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4501%;反对2429197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4888%;弃权52737993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611%。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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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10.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11468845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5692%;反对2520107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385%;弃权5317398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0.2923%。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17675021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103%;反对9509922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523%;弃权6803376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0.0374%。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2.以累计投票方式审议《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12.01《董事候选人-王洪》

表决结果:同意18533304001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1.8702%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310207614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106.8459%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王洪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与第六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12.02《董事候选人-滕卫恒》

表决结果:同意16801245467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2.3497%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57814908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71.9954%

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滕卫恒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与第六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13.以累计投票方式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13.01《监事候选人-徐海云》

表决结果:同意1764936733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011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徐海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与第六届监事会任期一致。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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