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市场总监、风险总监、人力资源
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原则;
(二)薪酬水平兼顾内外部公平,并与公司业绩、个
人业绩相匹配原则;(三)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薪酬发放与业
绩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并保持同向变动。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董事的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第五条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开展薪酬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七条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
由股东会审议确定。独立董事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自次月起停止发放津贴。
第八条在公司负责具体工作的非独立董事与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构成,并可实施任期激励及中长期激励。
(一)基本薪酬根据市场薪酬水平、公司经营规模、个人岗位职责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二)绩效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其中绩效薪酬原则上不低于年度薪酬的65%,并按监管要求实行延期支付;
(三)公司可根据相关规定实施任期激励与股权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方案。
第九条公司为负责具体工作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提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补充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
第四章薪酬考核与发放
第十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由董事会提名
与薪酬委员会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薪酬发放的依据。
第十一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辞职等
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及考核结果计算薪酬。
第十三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
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不予发放绩效薪酬: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二)因重大决策失误导致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损失;
(三)存在重大违规行为或严重失职行为;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发放绩效薪酬的情
形。第十四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领取薪酬或报酬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薪酬追索扣回
第十五条公司问责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评估是否
需要针对在公司负责具体工作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追索扣回程序。
具体追索扣回的金额及比例由公司问责委员会根据公
司遭受的经济损失情况、重大不良影响的严重程度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弥补应对措施的主动性及有效性因素综合评估。
第十六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在公司负责具体工作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七条在公司负责具体工作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进行部分或全额追回。第十八条若公司最终决定启动追索扣回程序,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牵头负责具体追索扣回事宜,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