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要求,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在任4名独立董事李长皓、
王慧霞、韩永强、贺季敏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李长皓、王慧霞、韩永强、贺季敏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
关系人员的任职情况,以及独立董事签署的独立性自查文件,独立董事李长皓、王慧霞、韩永强、贺季敏不存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担任
独立董事的情形。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独立董事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综上,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监管规则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