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25年8月2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了《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还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载明了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刊登了会议通知。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6日(星期二)下午13点30分。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16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安排。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6日下午13:30在无锡市金融二街9号无锡农商行三楼第一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陶畅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和出席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82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962,287,2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43.85%。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经逐项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不再设立监事会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5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公司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均获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蔡含含
李文
20年9月16日
(副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20007205822566
江苏世纪同仁 律师事务所,符合《律师法》及《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准予设立并执业。
发证日期; 2022年06月 0日
律师事务所登记事项 (一)
负责人 - 吴朴成
律师事务所登记事项 (二)
昱,潘岩平,间赢
律师事务所登记事项 (三)
律师事务所登记事项 (四)
伙
人
律师事务所登记事项(五)
合
人
律师事务所登记事项 (六)
合
伙
律师事务所登记事项 (七)
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 (一)
序号 分所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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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变更 日期
负责人 南京站市局资更章 南京市园法局爽页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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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合伙人姓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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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 (四)
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 (五)
加入合伙人姓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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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 (六)
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 (七)
退出合伙人姓名 日期
商度司法变更款 原京市湖国资更章
张国京市司联路变更享 南原市司法属查互章
万京市司法局期简章 南京市司法局交配者
南京市司润员变更章 南高市灵法易有算
南欧间次见变张露 南京市司法局变雨
南京市滑法通变更章 南京市风局度项章
高重售回收 南京市奇法局变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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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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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结果 江苏省司法厅
考核机关 022.6-2023
考核日期
考核年度 2年度考
考核结果 江苏省司法厅(1-1)
考核机关
考核日期
考核年度 2023年度考核结果 合格南京市考核机关 专用章)考核日期 2024年6月-2025年5月 P-工 --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记录
律师事务所处罚记录
考核年度 2024年南京
考核结果 合格 专用章
考核机关
考核日期 12025年6月-2026年5月
考核年度
考核结果
考核机关
考核日期
考核年度
考核结果
考核机关
考核日期
备注
注意事项
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是律师事务所依法获准设立和执业的有效凭证。本证应当加盖发证机关印章,并应当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首次发证之日至首次年度检查考核完成前除外)。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律师事务所应将正本置放于该所执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副本用于查验。
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抵押、转让和损毁。本证如有遗失,应立即向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并依照有关规定申请补发。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事项,应持本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律师事务所申请换发新证,应当将本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四、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由执业机构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执业许可证,并于处罚期满时发还。律师事务所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将其执业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注销。除司法行政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收缴和吊销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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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50汇|5366
执业机构江苏世纪同仁(深圳)
律师事务所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入2025年5月12日
性别 女
身份证号 32010519860830022X
本证为持证人依法获准律师执业的有效证件。持证人执业应当出示本证,请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个人予以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People's Republie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监制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年度考核备案
律师年度考核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Lawyer'sLicens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备案机关
备日期1120月至2026年5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监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