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证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华安证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
报告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相关要求,现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核查如下:
一、独董基本情况
截至2023年底,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为郑振龙先生
李晓玲女士、曹啸先生、刘培林先生,其中,李晓玲女士为会计
专业人士.前述四位独立董事均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2022
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均具备五年以上会计、经济、法律等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四位独立董事在公司未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二、独立性核查
经审验四位独立董事《个人信息核查表》及中登公司提供的
股东名册等相关信息,公司四位独立董事不存在影响期独立性的
下列情形: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
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交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
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
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三、结论
公司独立董事郑振龙先生、李晓玲女士、曹啸先生、刘培林
先生符合《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规范运作》中独立性相关要
求,能按照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定、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
程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履职尽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充分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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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