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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证券: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24 00:00 查看全文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口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288号置地广场入座34-35层

电话: (0551) 62642792 传真: (0551) 62620450E3 RIBgiR事务所 去律意见书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6第02024号

致: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李军、音少杰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现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6月3日以公告方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

登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上述通知公告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3日14:30在安徽省合

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1018号华安证券会议室召开,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章宏韬法律意见书先生。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23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

开当日的9:15-15:00。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

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253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824811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381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964887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08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共124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859924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30%。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己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指派的律师。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El :¥=:R=.=e.Z 法律意见书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其中,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统计了表决结果;股东以网络投票的,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与本次相关审议议案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己回避表决,其持有股份不计人相关议案有表决权股份的总数。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805787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6%;反对1446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9%;弃权

455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96630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94%;反对1446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448%;弃权455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8%。

此项议案为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华安证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805585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9%;反对1462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5%;弃权

460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E3 R 法律意见书

同意9966101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74%;反对1462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464%;弃权460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2%。

此项议案为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3、逐项审议《关于预计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3.01审议通过《与安徽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58257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627%;反对219070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08%;弃权

337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9183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73196;反对219070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0793%;弃权337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6%。

此项议案为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3.02审议通过《与安徽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909898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71炻;

反对220424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58%;弃权

3750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 96。x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761152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549%;反对220424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2074%;弃权3750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7%。

此项议案为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3.03审议通过《与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51036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6167%;反对220118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90%;弃权

2133865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6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6029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9118%;反对220118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0940%;弃权2133865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942%。

此项议案为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3.04审议通过《与安徽省皖能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582067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88%;反对220245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99%;弃权

2707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x法律意见书

同意689132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661炻;反对220245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0958%;弃权2707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196。

此项议案为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3.05审议通过《与安徽交控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5812640股3,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25%;

反对220286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03%;弃权

3469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9052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548%;反对220286舛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0964%;弃权3469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8%。

此项议案为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3.06审议通过《与其他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60043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36%;反对221093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45%;弃权

3284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760948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E] :v=z '\ 法律意见书

97.7529%;反对221093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214196;弃权3284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0%。

此项议案为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2026年度自营业务规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80778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7%;反对1379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5%;弃权

32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96829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94%;反对1379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38196;弃权32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5%。

此项议案为爿卜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782565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81炻;

反对3852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4%;弃权

371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943081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69%; 反对 3852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E3 s=#vn.xe.z 法律意见书

的0.3858%;弃权371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3%。

此项议案为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6、审议通过《华安证券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805355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0%;反对14980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8%;弃权

447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965871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51呒;反对14980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500%;弃权447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9%。

此项议案为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7、审议通过《华安证券2026年度对外捐赠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58888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2196;反对227884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89%;弃权

803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74940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373%;反对227884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2821呒;弃权803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E] s=z\w='s.e 法律意见书数的0.0806%。

此项议案为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807572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0%;反对1293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4%;弃权

430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968088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73%;反对1293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295%;弃权430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2%。

此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3项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804174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8%;反对15430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4%;弃权

520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96469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33%;反对15430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545%; 弃权520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XR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的0.0522%。

此项议案为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及薪酬管理规定>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78580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7%;反对3345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2%;弃权

55541股3,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946316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93%;反对3345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3350%;弃权5554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7%。

此项议案为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11、审议通过《华安证券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考核情况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78179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4%;反对3810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9%;弃权

4909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942313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92%;反对3810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3816%;弃权4909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扣x法律意见书

的0.0492%。

此项议案为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12、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7806161股5,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1196;

反对39191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8%;弃权

50044股3,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1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941131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73%;反对39191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3924%;弃权5004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3%。

此项议案为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11XR.5P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azwT>@#年6n23na合肥m?署。

经办律师.{孑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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