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臼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IE LA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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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5第02469号
致: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李军、音少杰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
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现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斗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28日以公告方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
登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召开202年5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地点、会议审
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等事项。上述通知公告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5日14:30在安徽省合
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1018号华安证券21楼会议室召开,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章法律意见书宏韬先生。网络投票时1旬为2025年9月15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1句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
开当日的9:15-15:00。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
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019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7416871股5,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3875005股3,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共101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354186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3%。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
2025年9月8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一九关于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E131 s:vnn.=ee 去律意见书表决,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其中,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统计了表决结果;股东以网络投票的,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与本次相关审议议案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己回避表决,其持有股份不计人相关议案有表决权股份的总数。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等法人治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036383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559%;反对695806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03%;弃权
9497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58144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8了59%;反对695806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4.9204%;弃权9497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7%。
此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57013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09%;反对162652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81炻;弃权
8904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法律意见书
同意4491891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212%;反对162652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3.4878%;弃权8904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701563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154%;反对35781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5%;弃权
4342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炻。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23324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96%;反对35781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7672%;弃权4342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2%。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对外捐赠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002725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01196;反对72730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52%;弃权
116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2448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54196;反对72730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5.5959%;弃权116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31s =slvE.=e.e 法律意见书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 有效。x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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