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5第00875号
致: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李军、张汪玲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现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15日以公告方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
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等事项。上述通知公告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6日14:30在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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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1018号华安证券21楼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
5月6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6日上午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
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739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488420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56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079517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1946%。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共73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408903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614%。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4月24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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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其中,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统计了表决结果;股东以网络投票的,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与本次相关审议议案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持有股份不计入相关议案有表决权股份的总数。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华安证券2024年年度报告》
同意27468221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5%;反对
14340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1%;弃权58588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
2、审议通过《华安证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74636208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7%;反对
18953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9%;弃权58461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
3、审议通过《华安证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74638308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5%;反对
18616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7%;弃权59731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
4、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4.1审议通过《与安徽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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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105097306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853%;反对584489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58%;弃权54208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9%。关联股东安徽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交控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4.2审议通过《与安徽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同意21208053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949%;反对584609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19%;弃权50194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2%。关联股东安徽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4.3审议通过《与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同意105099016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868%;反对5846102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69%;弃权51294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3%。关联股东安徽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交控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4.4审议通过《与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同意105099016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868%;反对5846102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69%;弃权51294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3%。关联股东安徽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交控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4.5审议通过《与安徽交控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同意10509834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862%;反对584687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76%;弃权51194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2%。关联股东安徽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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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交控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4.6审议通过《与其他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同意26897316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496%;反对5806779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24%;弃权104260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0%。
5、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2025年度自营业务规模的议案》
同意27467787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9%;反对
15254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4%;弃权53784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7%。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27462109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42%;反对
18865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6%;弃权74461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
7、审议通过《华安证券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同意27462374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2%;反对
213229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5%;弃权47233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
8、审议通过《华安证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同意27461767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30%;反对
19010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1%;弃权76431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9%。
9、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9.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张晨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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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票数2737556240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9.5894%。
张晨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9.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万光彩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2607410881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4.8548%。
万光彩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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