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华安证券: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1-29 00:00 查看全文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 288号置地广场 A座 34-35层

电话:(0551)62642792传真:(0551)62620450法律意见书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6第00199号

致: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李军、音少杰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现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经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1月13日以公告方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

站上刊登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上述通知公告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1月28日14:30在安徽省合

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1018号华安证券21楼会议室召开,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章

1法律意见书宏韬先生。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1月28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的9:15-15:00。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

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997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238522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946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387500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40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共99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851022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062%。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已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指派的律师。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2法律意见书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其中,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统计了表决结果;股东以网络投票的,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与本次相关审议议案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持有股份不计入相关议案有表决权股份的总数。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215338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81%;

反对165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6%;弃权

660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137099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58%;反对165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031%;弃权660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1%。

此项议案为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127158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87%;

反对10515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66%;弃权

620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3法律意见书

同意8048920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352%;反对10515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2886%;弃权620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2%。

此项议案为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4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