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
工作细则
(2012年12月18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2月18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0年7月1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6年4月28日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提高公司风险控制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和
评估公司的风险控制状况,提出完善公司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由3-5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包括董事长及至少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含本数)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风险控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委员资格自动失效,董事会可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本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在公司董事会补足委员人数使得本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本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公司风险管理部门负责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二)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三)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
(四)对需董事会审议的合规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五)履行洗钱风险管理的部分职责:审定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审批洗钱风
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定期审阅反洗钱工作报告,及时了解重大洗钱风险事件及处理情况;其他相关职责;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和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风险控制
委员会应当审核和评估公司年度自营投资规模、年度自营投资风险限额、信用交
易业务总规模的方案,公司半年度、年度合规报告以及公司半年度、年度风险控制指标报告,并提出专项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十条公司合规负责人和风险管理部门协助风险控制委员会做好风险控制
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及会议决议的落实事宜,并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一)监管部门和公司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风险管理和风险状况报告;
(三)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四)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一条风险控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风险管理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如遇重大突发风险,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应及时报告风险控制委员
会全体成员,委员会作出评估后,报告全体董事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风险控制委员会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召开,并于会议召开至少两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四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与表决,但独立董事委员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与表决。
第十五条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
出席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同时应附投反对票委员的意见。
第十七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八条风险控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如有必要,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二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相抵触,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