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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燃气: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草案)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06 查看全文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4年3月

-1-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党委会

第六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独立董事

第三节董事会

第四节董事会秘书

第五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七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监事会

-2-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二节公告

第十一章劳动管理和职工工会组织

第十二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三章修改章程

第十四章附则

-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维护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根据《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开展党的活动。党委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领导作用。公司坚持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公司坚持党的建设与企业改革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

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建工作同步开展,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推动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

第三条公司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

符合条件的公司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

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

4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四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同意重庆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宜的批复》(商资批[2011]99号)批准,由重庆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华润燃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为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方式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于2011年2月10日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渝资字[2009]0057号),于2011年2月28日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500000000002080。

第五条公司于2014年8月1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600万股,于2014年9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公司注册中文名称: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Chongqing Gas Group Corporation Ltd.

第七条公司住所:中国重庆市江北区鸿恩路7号。邮

政编码:400020

5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71340000元。

第九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理、副总经理(含财务总监、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宗旨:立足重庆,充分发挥区域优势,稳健经营,持续发展。充分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法承担社会责任,满足人民生活和重庆经济社会发展对城市燃气的需求。

6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燃气经营;

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建设工程施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供暖服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特种设备制造;生物质燃气生产和供应;酒类经营;技术服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供冷服务;合同能源管理;热力生产和供应;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防腐材料销售;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

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电池销售;家用电器销售;日用家电零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充电桩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洗车服务;停车场服务;货物进出口;安防设备销售;

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互联

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居民日常生活服务;家具销售;刀具销售;农副产品销售。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7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公司经批准整体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股份有

限公司时,发起人为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燃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情况如下:

发起人名称认购股份数额(股)持股比例(%)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05000000075

华润燃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35000000025合计1400000000100

发起人出资方式为:

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其持有的重庆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比例,以其在重庆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权益所对应的净资产折股后足额认购

1050000000股。

8发起人华润燃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按照其持有的重

庆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比例,以其在重庆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权益所对应的净资产折股后足额认购350000000股。

公司上述发起人的出资于公司成立日一次性缴清。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57134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9第二十四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10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1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12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

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

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13(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履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5(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侵占公司资金及资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以无偿占用或者明显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侵占公司

资金及资产,损害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利益,并因此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维护公司资金及资

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高

16级管理人员侵占公司资金及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启动“占用即冻结”机制。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对负有严重责

任的董事、监事,可提交股东大会决议罢免;前述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核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7(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18(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上述(一)、(五)项所称的审计净资产按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合并报表口径计算。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六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应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作为计算持股比例的基准日。

19第四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

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20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十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21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十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22第五十四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

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23(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应在发布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在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15: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30;股东大会网络方式

投票的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15:00。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应确定在会议召开日前的七个工作日内,股权登记日一经确定并公告,不得进行变更。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24(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25第六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26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

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

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27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

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28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9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30(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

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

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31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分别由上届董事会、监事会提名,也可以由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提名。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制基本规则如下:

(一)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

32(二)董事选举在采取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其他

董事应分别进行选举和计算,以保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三)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与拟选举董

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

(四)在选举董事的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

解释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在执行累积投票制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不超过该股东所

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有效。在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和拟选出人数,由得票多者当选。

上述董事选举的实施安排可以适用于非职工监事的选举。

第八十四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

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33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34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

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

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

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

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

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35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自会议结束时立即就任。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党委会

第九十六条公司党委和纪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

和党内有关法规规定履行规定职责,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要按期进行换届。

公司党委和纪委工作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公司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一般按照公司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安排,每年年初由公司党委本着节约的原则编制经费使用计划,由公司纳入年度预算。

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公司党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党委会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公司党委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形成决定必须有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以上同意。讨论人事任免、奖惩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36第九十七条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公司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公司领

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公

司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公司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第九十八条党委会研究决定以下重大事项:

37(一)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重

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公司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

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反腐败等方面的事项;

(三)按照管理权限决定企业人员任免、奖惩,或按一

定程序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人选,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巡视整改、巡察、审计等重大事项;

(五)党管人才、统战工作和群团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七)其他应由党委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九十九条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研究讨论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

(三)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四)公司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38(五)涉及公司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

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一百条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主要程序:

(一)党组织先议。党委召开党委会会议,对前置研究

讨论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委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决定)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决定)事项的意见。党委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决定)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

(二)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

或总经理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会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

事会、经理层决策(决定)时,充分表达党委会研究的意见和建议。

(四)会后报告。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要将

董事会、经理层决策(决定)情况及时报告党委。

第一百〇一条公司党委及基层党组织推动落实企业

重大决策部署,带头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做好企业重大

39决策实施的宣传动员、解疑释惑等工作,团结带领全体党员、职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企业发展战略目标和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推进企业改革发展。

第一百〇二条党委建立公司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督查制度,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对公司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中央和上级要求的做法,党委会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得不到纠正的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六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一百〇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0(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

非独立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41(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42(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

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

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43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秘密的保密义务应持续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时为止。

第一百一十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

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一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44(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关规定,具备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备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四条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

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5(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

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本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46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一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47(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六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一十七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48(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

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一十八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九条独立董事可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9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

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

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一十八条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一百二十一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职务。

第三节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四名。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50(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含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

51(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属于公司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范围的,应当事先经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股东大会及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送。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

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的上述权限及授权如与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抵触,则应按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决定运用公司资金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的数额,每年度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超过30%由股东大会决定。

52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决定公司资产抵押事项仅限于

公司自身的经营和发展需要,不得为他人进行资产抵押。董事会决定公司资产抵押数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50%,超过50%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应在遵守下列规定情况下决定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一)提供担保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未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未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二)被担保对象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三)单笔担保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一年内担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被担保对象不是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六)公司对外担保均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对单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审

批权限为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达到或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53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其金额或所占比例应当累计计算。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其他有价证券及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

(五)提名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选,提交董事会会议决议聘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

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54第一百三十六条党委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

式为: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五日之前。

紧急情况,需要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三十八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四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

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55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四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

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四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

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四十四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56(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

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节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一百四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

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本章程第一百〇三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

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应董事会秘书的

57要求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

干预、阻挠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在董事会中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章程及公司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为董

事会进行决策提供支持,专门委员会下不再另设机构,日常事务可委托董事会秘书办理,同委员会工作职责相关的业务支持由公司其他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参加专门委员会的董事,按分工侧重研究某一方面的问题,并为公司管理水平的改善和提高提出建议。

第一百五十条战略委员会由四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战略委员会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另可根据董事会要求或者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二

58名为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一百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其中一次定期会议在董事会审计年度报告之前召开。

第一百五十四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一百五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独立董事组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一百五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七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建立职业经理人机制,并建立市场化的业绩考核体系。赋予经营班子在董事会领导下的自主经营权,经营班子接受董事会管理和监事会监督,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管理生产经营、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等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闭会期间根据董事会授权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59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含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六至八名,由总经理根据股东各方推荐或股东各方商讨的其他方式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五十八条本章程第一百〇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

六条(四)、(五)、(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九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

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含财务总监、总工程师)、董

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一百六十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60(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含财务总监、总工程师);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升职、加薪、聘用、辞退、奖惩方案及用工计划;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属于公司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事项范围的,应当事先经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

第一百六十二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六十三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相关报告制度;

(四)其他事项。

61第一百六十四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副总经理(含财务总监、总工程师)

等高级管理人员经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按各自分工及职责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任期与总经理相同。

第一百六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六十八条本章程第一百〇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62第一百六十九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七十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七十一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

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七十二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七十三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七十四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五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其中两名职工监事。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63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七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4(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七十八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七十九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八十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一百八十一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65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

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

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66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

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基本原则

公司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要求和意见,建立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为股东提供合理的投资回报。公司应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

67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

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本项所称“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

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

68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以上,募投项目除外。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比例、期间

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股利分配。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股票股利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为辅,在足额提取盈余公积金以后,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如果公司预计未来利润增长速度可以超过股本规模扩张速度,从而抵消因股票股利分配对公司每股收益的稀释效应,则公司可以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即公

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半年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69公司利润分配严格遵守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决策程序。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

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如果公司盈利但董事会在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时未做出

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以及未分配利润的用途,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监事会就该利润分配预案是否违背公司章程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是否有利于投资者权益保护出具监事会意见。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70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

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或公司章程时,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在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而修改公司章程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通过,并为公众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

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八)其他事项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公司向内资股股东支付现金股利和其他款项,以人民币计价、宣布和支付。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71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

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

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

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九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前十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72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

送达、挂号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二百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挂号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

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送出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〇二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

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73第二节公告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一章劳动管理和职工工会组织第二百〇四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74第二百〇五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〇六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〇七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〇八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百〇九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75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

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76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

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一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77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

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二十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78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一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三章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

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

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三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

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二十四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二十五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

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79第十四章附则

第二百二十六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

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

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八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

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九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三十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80第二百三十一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三十二条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相

关有权政府部门批准(如需)后生效、实施。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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