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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燃气: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17 00:00 查看全文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信息报告义务人的责任,保证公司内部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公平的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直接将有关信息(必备项目见附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直属机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五)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的日常事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上报制度,以保证其能及时的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

要求按照《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重大信息报告的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实质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包括非日常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其他重大事件、重大风险情形及重大变更事项,但不包含定期报告编制时应提供的资料信息,该资料信息的报送另行单独发送通知。

2第六条非日常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产品、商品、原材料、燃料、动力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销,但资产置换、重大销售合同例外);

(二)对外长期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含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第七条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3(七)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八条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诉讼和仲裁事项;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三)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五)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六)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第九条重大风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九)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十)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

4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十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的。

第十条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六)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七)经营情况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八)订立与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九)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

5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

(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

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重大事项的报告量化标准及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非日常交易事项(不含日常经营性交易)的

报告量化标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超过1000万元;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或亏损)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超过

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或亏损)超过500万元。

第十二条购买或出售资产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

较高者作为标准。第六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6第十三条对外投资是指上市公司法人主体之外的投资,以预计总投资额而非注册资本为标准;如分期缴足出资额的,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

第十四条诉讼、仲裁事项的报告标准为500万元。未达

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但是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或者仲裁事项,也应当报告。

第十五条关联交易、行政处罚以及捐赠事项的报告标

准为500万元,对外担保事项无论金额大小都必须报告。

第十六条 较大及以上的EHS生产安全事故无论是否涉及金额,均应报告。

第十七条如存在相关标的连续交易的,还需以相关标的为基础在12个月内进行同类交易累计报告。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也应当报告。

第十八条非日常交易事项虽未达到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但根据判断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也应报告。

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持续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九条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重大信息接收的联络机

7构。

第二十条对正在发生、可能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本制

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当日内以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如遇突发或紧急重大情况,信息报告义务人还应在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以当面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以及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报告重大信息需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手

续: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直属机构重大信息资料经负责

人、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由部门、直属机构联络人报送。

(二)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资料,须经办

人签字、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公司联络人报送。

(三)其他报告义务人报送重大信息资料,需经报告义务人或其授权人审核签字。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信息报告后,建立信

息报告档案,并对信息报告进行统计分析,同时根据信息披露要求提出意见或建议后,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批后,将需要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信息报告及相关资料报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对

外披露;对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后对外披露。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将信息报告的处理情

8况反馈信息报告义务人或联络人。

第五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

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事项报告制度,并根据由《关于加强内部信息报告的通知》建立的联络人,负责本职能部门、直属机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信息

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报告义务人,不但负有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还应敦促公司各职能部门、直属机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重大事项信息的收

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二十七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

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内部信息报告责任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公司信息披

露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要

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或联络人进行有关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二十九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并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的,应追究有关报告义务

9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为公司一级制度。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0附件: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部职能部门重大信息报告表部门名称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联络人联系电话报送日期重大信息内容重大信息对本

公司经营、财务的影响分析解决措施或后续安排

11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分子公司重大信息报告表公司名称分子公司负责人联络人经办人联系电话报送日期重大信息内容重大信息对本

公司经营、财务的影响分析解决措施或后续安排

12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流程表公告名称证券事务代表意见董事会秘书意见总经理意见董事长意见处理结果发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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