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战略管理,增强核心竞争力,确定发展规划,提高重大投资决策效益和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
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四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1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应由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捐赠等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决策前,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就检
查、评估结果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意见;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公司在自行制订或聘请外部机构制订公司中
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的过程中,应充分发挥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2的作用,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应当提交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条公司经理层负责就战略项目提出动议,组织形成初步方案后提交战略委员会。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根据动议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公司战略管理部门负责就方案内容向委员会报告,并按照委员会意见进行调整。
战略委员会将审议通过的项目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公司经理层负责项目实施。战略委员会有权审查项目实施进度及结果并报告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另可根据董事会要求或者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5天前(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天前(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3名委员出席方可举
3行。委员不能出席的,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至少经3名委员通过。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妥善保存。
第二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
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和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4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相抵触时,
按其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为公司二级制度。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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