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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8-27 查看全文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2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行为,践行“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系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

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规定

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按规定报送有关监管部门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1(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将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信息报告机制,确保其发生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及时上报给公司。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事件的,公司将依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基本原则与一般规定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2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

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进行披露,且在发生类似事件时,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八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按照本制度的

3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

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事

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相

4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起草和修订,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履行相应的报备和公告程序。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

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制

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公司监事会应当形成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

5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季度报告以及监管部门要求定期披露的其他文件。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

6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一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7(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定期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8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七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9(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

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

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

第二十八条在公司正式对外公布定期报告或财务报告、业绩

快报等之前,严禁对外公布其当期的任何财务数据。按监管部门及上级主管单位要求提供的财务数据等除外。

第二十九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出现业绩传

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股票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三十一条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重大交易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

第三十二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0(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三)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四)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五)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六)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七)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八)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四)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

11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

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五)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1/3以上的监事或者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动;

(十六)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十七)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八)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十九)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公司开展再融资、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二十一)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二十二)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三)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四)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五)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12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七)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二十八)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出现特定变化;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对下列重大交易予以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十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

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13(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五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

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及公司的权益变动或收购的,相关股东、收购人、实际控制人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公司应当在知悉上述权益变动或收购后,及时发布提示性公告。

第三十八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监管部门或者上

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节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三十九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14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条公司发生下述“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15(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关联交易的管理和披露应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

上述标准,应当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并视情节轻重,履行不同的披露义务。

16第五章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包括:

(一)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计划财务总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

报告的披露时间,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披露时间,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规定,确定定期报告框架,制订定期报告工作计划;

(二)董事会办公室按照工作计划组织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参

控股公司准备定期报告所需资料,并进行汇总整理,其中,计划财务总部负责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信息资料;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定期报告中的非财务会计信息资料;

(三)董事会办公室根据需要将汇总整理的定期报告信息资料提

交公司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及参控股公司进行确认,必要时提交合规管理总部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

组织编制并形成定期报告草案,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进行审议;

(五)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作出董事会决议;

(六)公司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七)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会办

公室按照监管要求报送定期报告及相关文件,对外实施披露。

第四十四条公司重大事件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包括:

17(一)公司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文稿由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起草,监事会决议的公告文稿由监事会办公室负责起草,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逐级审批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公告的披露;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

当立即报告董事长,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公司涉及

与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及时书面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抄送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生应履行披露义务事件时应及时书面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抄送董事会办公室;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起草临时报告披露文稿,经有关领导审核确认后,经董事长同意,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公司计划财务总部可根据内部管理需要编制不

对外披露的统计周报、统计月报和未审及已审统计年报,以及按照监管部门及上级单位要求报送定期月报、季报、年报;其他信息报送归

18口部室采用财务信息须经审批后方可提供。

公司人力资源部可根据各级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人事)

部门、统计部门等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编制并报送不对外公开披露的关于劳动关系、薪酬保险、人力资源状况的统计报表。

上述对外报送涉及内幕信息的,应向相关人员提示注意保密、禁止内幕交易等事项,并按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保密管理办法做好登记备案。

第四十六条公司未披露重大事项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经泄露时,公司应及时进行披露,或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主动申请停牌,直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停牌期间,公司至少每周发布一次事件进展情况公告。

第四十七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情形的,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虽未触及异常波动情形,但股价涨(跌)幅较大,公司认为相关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能反映公司实际情况的,公司应立即就相关事项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及时公告。

第四十八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十九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

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

19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条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一条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二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

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五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各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五十五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20第五十六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

主动书面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股权转让、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以及其他重大事件;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涉嫌违

法违规违纪、犯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留置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联系人、联系方式在董事会办公室报备,以使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及时与其取得联系。

第五十七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

21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条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单位严格执行本制度和《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确保各单位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一条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公司应当设置专门联络人负责与董事会办公室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联络与沟通。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公司应根据公司

编制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的需要,及时提供报告期内涉及的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重大投资项目及合作项目进展等有关数据和信息。

22上述各单位须对其所提供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所提供的信息及数据须经负责人签字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二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制度。

第六十三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

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章其他对外发布信息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录制专题节目、参加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稿件等媒体活动时,应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涉及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应统一以有关公告内容为准。

第六十五条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

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但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十六条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

23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并由公司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就保密事宜签署承诺书。

本条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

第六十七条公司各单位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

行形象宣传、新闻发布等,其内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应事先经董事会秘书审查,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第六十八条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

公司应对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并经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审查,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如涉及难以把握判断是否适合刊登的信息时,上述单位请及时与董事会办公室联系,由董事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研判是否进行刊登。

第七章档案管理及保密措施

第六十九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负责。

第七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情况由

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负责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保管。

公司监事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情况由监事会办公室专人负责记录,

24由监事会办公室存档保管。

第七十一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应遵守《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七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

系接触到应披露而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三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七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五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造成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或被交易所停

25牌,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违反本制度或在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中失职,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按照《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罚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处分规定的按照规定另行处分。

依据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处理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七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行业

规范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以上述规定为准。

第八十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不超过”都含本数,“超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八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26附件:

保密承诺书

本人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人特承诺:

本人将严格依据上述制度关于保密义务的相关规定,在公司相关信息正式对外披露之前,本人将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会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本人不会因获悉该等信息而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也不会因此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所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月日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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