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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12-03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0918证券简称:中泰证券公告编号:2025-07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259号)同意,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泰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996677740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02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999999994.8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80611979.11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19388015.69元。截至2025年11月18日止,募集资金已划至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5]251Z0011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近日,公司及子公司中泰创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创投”)、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保荐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的要求,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截至2025年11月18日)

如下:

1募集资金

开户主体开户行银行账号存储金额(元)用途中国邮政储蓄银中泰证券行股份有限公司9370120130007088640济南市历下支行信息技术及合规兴业银行股份有风控投入;财富管

中泰证券限公司济南分行3760101001018556835923396221.21理业务;做市业

营业部务;购买国债、地

中国工商银行股方政府债、企业债中泰证券份有限公司济南16020030292006514930等证券;偿还债务历下支行及补充其他营运中国银行股份有资金中泰证券限公司济南自贸2377549620380区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中泰创投限公司济南分行3760101001018561240另类投资业务营业部

注:表中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包括部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中公司及子公司中泰创投合称“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简称“乙方”,保荐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方”,所签署的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信息技术及合规风控投入;财富管理业务;做市业务;购买国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等证券;偿还债务及补充其他营运资金;另类投资业务”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本金及利息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丙方。

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甲方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结构性存款及其他产品的,相关产品需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上述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对应的董事会、股东会等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要求,并及时通知丙方。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高玉林、赵昕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内随

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上述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乙方在其募集资金监管期间所应承担的责任不因本协议的解除而免除,若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丙方产生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而甲方未作纠正的,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3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一、本协议签订后,如果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提出新的要求或相关

法律法规发生新的变化,甲、乙、丙三方应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应由甲、乙、丙三方协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十二、甲、乙、丙三方均应遵守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与责任,任何一方

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十三、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规或规则的约束。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若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提交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十四、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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