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人”)作为中泰证
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2025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序号工作内容持续督导情况保荐人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
1了持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
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的工作计划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保荐人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
2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保荐人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
3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
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中泰证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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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法违规或违背承诺事项
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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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及相关人员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6不存在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的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情况的各项承诺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保荐人督促公司依照相关规定
7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规则以及董事、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
1序号工作内容持续督导情况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督促公司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持续完善内控制度体系,持续关
8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注企业内控制度的规范与执行
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情况,公司内控制度符合法规要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求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
9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
10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对公司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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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行了事前审阅,公司给予了密切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配合,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或其控股股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理人员未发生受到中国证监会
12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及控股股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13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
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承诺情况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未发生该等
14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情况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未发生该等
15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二)
情况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
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
2序号工作内容持续督导情况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保荐人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
16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
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工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
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未发生该等
17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
情况
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
形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
18存放、使用以及募投项目的实施
的实施等承诺事项符合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中泰证券持续督导期内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中泰证券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经核查,中泰证券不存在按照《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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