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已分别于2025年10月31日、2025年11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p://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补充公告》。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还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载明了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刊登了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7日14点30分。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7日-2025年11月17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9:15-15:00。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7日14点30分在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26号江苏银行大厦4楼大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行长袁军代为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346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9,069,657,5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4223%。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经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再设立监事会相关事项的议案;
2.关于修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修订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关于修订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均获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蔡含含
2025年(/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