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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能股份: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2 00:00 查看全文

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公司科学、规范的薪酬管理与激励

约束机制,有效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经营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职工的薪酬管理工作。

第三条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导向原则。持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推动公

司改革发展,规范公司治理,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二)业绩导向原则。薪酬与考核评价结果紧密挂钩,建立任期目标考核激励机制,突出中长期价值创造。

(三)公平效率原则。统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工

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稳步提升职工薪酬水平。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建立绩效递延、止付与追索

扣回机制,强化责任与风险匹配。(五)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与上市公司治理要求,规范薪酬决策、考核、支付、披露与追索全流程管理。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第二章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五条公司根据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经济效益

和人力资源配置情况,结合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价位,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公司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具体编制、决定、调整及清算程序,严格按照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公司确定薪酬分配方案时,应结合公司发展战

略、经营状况、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保障职工薪酬水平合理提升。

第三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年薪、绩

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构成。第八条基本年薪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基本收入,根据上年度公司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第九条绩效年薪以年度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依据,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和调控系数确定。绩效年薪占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第十条任期激励收入是根据公司任期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实施以3年为周期的薪酬激励。

任期激励收入=任期考核评价系数×任期内年度绩效年

薪合计×20%

任期考核评价系数=任期绩效考核评价得分÷100(任期考核评价系数≤1)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薪酬实行津贴制,标准由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确定。

第四章绩效考核与评价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负责组织。独立董事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相结合方式开展。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以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履职情况、合规经营、风险管控、社会责任等年度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

评价结果为核心依据,评价结果作为薪酬核定、发放、任期激励、止付追索的直接依据。第十四条公司每年开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职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按规定对外披露。

第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考核评价为“基本称职”的,扣减绩效年薪的30%。

第五章薪酬决策与审议程序

第十六条董事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并披露。

第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提交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披露。

第十八条审议董事个人薪酬、绩效评价时,该董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与讨论。

第十九条公司每年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方案,履行审议程序后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所属单位负责人薪酬,在本制度框架下

分级分类管理,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公司备案并按监管要求管理。

第六章薪酬支付与递延机制

第二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年薪按月支付。当

年基本年薪未确定前,可暂按上年基本年薪标准发放,当年基本年薪确定后,再进行调整清算。第二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采取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在年度报告披露和年度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评价结果进行兑现。

公司按照不超过基本年薪标准的50%预发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绩效年薪,经年度报告披露和年度考核评价后,根据绩效年薪水平进行清算。

第二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激励收入实行任期

结束一次考核,实行3年滚动按年度递延支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第七章薪酬止付与追索扣回

第二十四条对经过确认的以前年度潜亏额,按规定追溯

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属年度的薪酬,并追索扣回相应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追偿。

第二十五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等规定,以及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造成公司损失的,或者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根据党纪政纪处分和损失责任认定结果,对相关人员依规扣减当年绩效年薪,或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经离职或退休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享受福利性待遇或者超标准发放薪酬、福利、津补贴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对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扣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职工薪酬管理

第二十七条公司持续深化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完善职工薪酬能增能减机制。逐步建立职工薪酬市场对标体系,构建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绩效贡献为依据的薪酬管理制度,坚持按岗定薪、岗变薪变,强化全员业绩考核。

第二十八条公司建立职工薪酬正常增长机制,职工平

均工资增幅与公司效益增长、劳动生产率提升相协调。

第二十九条薪酬分配向生产一线、关键技术岗位、高

技能人才、艰苦边远区域岗位倾斜,合理拉开差距,兼顾内部公平。

第三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职工薪酬统一纳入工

资总额核算,福利、社保、公积金、企业年金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股东会批准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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