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6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登记管理制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行董事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董事会办公室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和报送等工作。
第四条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行主要股东、总行各
部门及各分(支)行、控股子公司及本行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有关负责人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本行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及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本行的经营、财务或者对本行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本行的重大投资行为,本行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本行资产总额30%,或者本行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本行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本行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本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本行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本行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本行的董事或行长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行长无法履
行职责;(八)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本行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本行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本行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本行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本行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本行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本行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本行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本行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本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本行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本行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本行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的20%;
(十七)本行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八)本行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可能会对本行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或事件。
本制度所称“重大”的金额判定标准依照相关监管规定、上
交所规则和本行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对相关事项的“重大”原则进行判定。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本行内幕信息公开
披露前能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及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本行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行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职务或者因与本行业务往来可以获取本行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本行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
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本行及本行收
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八条本行如发生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导致
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要约收购、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事项,本行向上交所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本行及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本行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行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本行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
偶、子女和父母。
本行如发生除前款外本制度第六条所列的其他事项,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视上交所要求报送。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九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本行应当按照规定填
写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联系电话,与本行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时间及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本行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
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填写《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并于2个交易日内交与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内幕信息知悉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本行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披露其他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本行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
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
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第十三条本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本行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
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本行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在上交所要求时,应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本行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
涉及本行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同时签订保密协议,并依照相关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协助配合本行及时报送信息。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本行并对本行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行,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总行各部门负责搜集、整理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
室报备本部室相关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各分(支)行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由总行相关业务归口部门负责搜集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本行控股子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由总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搜集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总行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需向特定外部单位报送内幕信息的,应将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上述流程由总行相关部室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第十六条董事会办公室有权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行证
券的情况进行查询,形成书面记录,并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向其报备。
第十七条除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本行应在内幕信息首
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或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本行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第十八条本行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本行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本行应按照上交所要求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五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第二十条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二十一条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行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公开前,本行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要求本行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除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必须报送以及本行所聘请的中介机构因履行工作职
责的合理信息需求之外,本行原则上不得向股东、实际控制人、政府有关部门等外部单位提供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本行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向外部单位报送内幕信息的,或者因委托开展相关业务需要向中介等外部机构提供内幕信息的,应书面提醒其履行保密义务,必要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本行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行证券的情况
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本行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报送本行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
第二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以下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本行将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日常处理、行政处分等相应处理;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本行
造成重大损失的,本行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故意或者过失对外泄露内幕信息的;
(三)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有关信息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与本制度条款内容产生差异,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本行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本制度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印发之日起生效,原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