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6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并依据《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重大事项或重大信息,以
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或“重大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
1-义务人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将本制度第二条所述“信息”按规定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并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方式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告。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信息披露是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的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总行各部门及其他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在起草、提供与信息披露相关的文件、数据时,应保证文件及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第七条公司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
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公司相关部门应当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配合义务。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运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八条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或重大信息。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以及法
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机构和人员应当配合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
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
3-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法律法规等
相关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二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
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
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
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三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
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项没有达到监管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相关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4-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审慎、客观,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
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遵守《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
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十九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十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5-第二十一条公司有关发行证券及其衍生产品或者其他资
本工具的信息披露文件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等的编制及披露,应遵照相关监管机构规定以及相关监管规则执行。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定期报告的具体内容及格式按照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编制。报告内容采取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相结合的形式。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审计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其中,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及时向证券
6-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五条年度报告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
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公司治理情况;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第二十七条公司季度报告的具体内容依照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二十八条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如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8-第三十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
第三十一条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披露
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二)因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披露
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因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
9-相关财务指标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
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
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三十三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三十四条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10-(一)应当披露的董事会决议以及股东会决议;
(二)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
(三)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四)其他重大事项;
(五)公司自愿披露的事项。
上述(一)至(四)事项达到相关监管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应当及时公告,具体内容和格式应遵循相关监管规定。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所称“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十二)相关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11-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所称“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任何交易,包括授信类和非授信类关联交易。公司应披露的关联交易的界定、具体披露标准及程序,参考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编制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并通过公开渠道发布,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当提前向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前款及第三十四条第(四)项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除银行业务外的重大担保或
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
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12-(七)公司的董事、行长或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董事长或
者行长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的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
13-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或者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
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行长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14-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
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条有关“重大”的衡量标准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确认。
第三十八条公司其他应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
列事项:
(一)召开股东会或者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二)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三)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公司名称、股票简
称、主要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家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
5%以上及后续增减、性质变化情况;
(五)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六)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七)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应予披露或澄清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
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15-(三)公司及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
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条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详
细情况的,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四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
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
16-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
大变化的,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
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证
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信息披露相关主体及其职责
第四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和董事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审定并实施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授权高级管理层根据需要制定有关信息披露各项工作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二)公司董事会及全体成员应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情况,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17-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四)董事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和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六)公司独立董事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七)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信息披露相关职责。
第四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八条高级管理层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高级管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并保证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18-(二)高级管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信息披露相关职责。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并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
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报备工作,制定并落实保密措施,促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立即向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和披露;
(四)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并督促其遵守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五)持续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监管机构的问询;
(六)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相
19-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信息披露相关职责。
第五十条董事会办公室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履行信息披露管理职能;
(二)协助董事会秘书与证券监督机构、证券交易所、有关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媒体等进行沟通联络;
(三)统一办理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制作、报送和披露手续。
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与任何人士洽谈证券业务或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一条公司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以及控股子公司
应及时、主动报送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实时监控本单位内的各种事件及交易,确保本部门或机构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负责。
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相关情况发生,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同时应将需披露事项涉及的合同、协议等相关信息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需要提供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办公室要求的内容和时限提交。
20-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本制度的规定对信息披露负
有责任的公司相关人员对把握不准或不能明确界定是否属于重大事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咨询后,再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五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
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公司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
21-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
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本制度的规定对信息披露负有责任的公司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按如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
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按以下时点及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
1.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或次日;
2.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如谈判)或该事项有实质
性进展(如达成备忘录、签订意向书)时;
3.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解除、终止后次日;
4.重大事项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重大事项被政府
有关部门否决时;
5.有关事项实施完毕时。
(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
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遇有需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第二节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和披露程序
22-第五十六条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和收
购报告书编制、审核程序:
(一)聘请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编制、出具专业报告;
(二)公司专门融资小组或董事会办公室组织核对审阅并提出披露申请;
(三)公司专门融资小组或董事会秘书审核;
(四)董事长签发。
第五十七条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与审核程序:
(一)公司行长、分管财务工作副行长、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定期报告编制的具体牵头部门;
(二)在董事会召开前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并保证其有足够时间审阅;
(三)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反馈意见组织对定期报
告草案进行修改,并最终形成审议稿;
(四)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定期报告并对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和批准定期报告;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核及董事会审议批准的
定期报告提交证券交易所和相应的监管机构,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报刊及网站上发布。
第五十八条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程序:
23-(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总行各部门以及各分支
机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在知晓本制度所认定的重大信息或其他
应披露的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信息;
(二)董事会办公室在知晓或获得通报信息后,应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并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要求,草拟拟披露的临时公告信息文稿,相关部门或信息报告人有责任配合信息披露工作,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三)在公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将审核后的以董事会
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信息文稿报送行长、董事长审批。
第五十九条对外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办公室提出发布信息的申请;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内容和合规性审核;
(四)行长、董事长签发核准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六十条除法律法规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外,公
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
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必须由董事会和/或
24-股东会审议批准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独立作出相关信息披露事宜的决定(包括但不限于决定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间及形式等)。
第六十一条公司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误导的情形时,公司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作出说明,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十二条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重大事项均应以定期报
告或临时报告的形式进行公开披露,原则上不向除监管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或部门报送公司经营情况。确实不能回避的行政执法部门如税务、市场监督、统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及签约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程序报经董事长、行长及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能向上述执法部门或中介机构报送。
第三节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六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公司应将载有披露信息的文件置备在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六十四条应披露的信息可以公布在本公司网站和其他
公共媒体上,但公布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
公司不得通过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或其他报道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十五条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
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25-他事项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进行沟通,但应遵守公
平信息披露的原则,不得向个别投资者提供内幕信息,以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十六条在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发布
重大信息时,应从信息披露角度事先征得董事会办公室的同意,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办公室有权制止。
第五章保密措施
第六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
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将该等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十八条公司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
在与有关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如业务合作
可能涉及公司应披露信息,公司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须与该等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任何因该次业务合作获得应披露信息的单位或人员,在该应披露信息公告前均不得对外泄露或对外披露。
第六十九条公司相关部门应对公司内外部大型重要会议
上的报告、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
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
第七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公司及工作人员不得向参
26-会人员披露任何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十一条公司及公司总行相关部门、分支机构或控股
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拟在媒体上登载宣传文稿、拟接受外界采
访或调研的,应当注意保密,防止对外泄露公司重大信息,不得提前泄露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七十二条公司按国家法律法规或行业监管要求,在信
息公开披露前须向有关政府主管机构报送信息的,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作出保密提醒、签署保密协议等)
。信息报送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露。若报送部门或人员评估认为该信息存在保密困难或泄露风险,应同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进行公开披露。
第七十三条当公司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信息披露有关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罚则
第七十四条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中发生失职或违反
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被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受到监管机构的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或者
其他行政处罚,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按照相关制度进行责任追究;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27-(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公
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的;
(二)泄露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所报告或披露的信息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的;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不符合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的;
(五)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
(六)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第七十五条公司聘请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
人员和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六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未依法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措施。
如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未根据本制度进行
信息监控并及时汇报须披露的信息或依据本制度进行信息披露,导致公司被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或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时,有关机构及责任人将依据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必要时将
28-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七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之信息披露有关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与本制度条款内容产生差异,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七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印发之日起生效。原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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