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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银行:杭州银行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材料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09 00:00 查看全文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材料

(股票代码:600926)

中国·杭州

2026年5月15日目录

会议议程 ............................................... II

会议须知 .............................................. III

议案1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1议案2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6年度财务预算方案..............................................9

议案3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13议案4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6年度中期利润分配

方案的议案................................................15议案5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关联方2026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16议案6关于聘任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的议案..................................................25议案7关于修订《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实施办法》的议案................................................29

议案8关于修订《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议

案....................................................43

议案9关于修订《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的议案..................................................55议案10关于制定《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85议案11关于制定《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92议案12关于选举张精科先生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董事的议案..............................................96

报告一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98

报告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职情况及评价结果报告.......................................138

报告三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大股东评估报告....144报告四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151报告五关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说明......................................157

I会议日程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5日上午9:30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五楼会议室

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召集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II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会议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做好召开股东会的各项工作。

二、董事会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会议正常秩序和议

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职责。

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与股东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8日)在公司授信逾期的股东及质押公司股份数量达到或超过

其持有公司股份50%的股东,其投票表决权将被限制。

四、股东参加股东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权利和义务,尊重和维护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会议开始后应将手机铃声置于震动或静音状态,保障大会的正常秩序。

五、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数及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现场登记终止。

六、股东要求在股东会上发言的,应先经会议主持人许可。

股东发言时应首先说明自己的股东身份(或所代表的股东单位)、

持股数量等情况。股东发言或提问应与本次股东会议题相关,每次发言原则上不超过2分钟。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负责、有针对性地集中回答股东的问题。全部提问及回答的时间控制在30分钟以内。

七、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

场投票方法:每项议案逐项表决,请股东在表决票上逐项填写表III决意见,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视为“弃权”;网络投票方法: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通过现场或网络投票方式中的一种方式行使,如出现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具体投票方法按照公司于2026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的说明进行。现场投票结果将与网络投票结果合计形成最终表决结果,并予以公告。

八、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由参加现场会议

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九、公司董事会聘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十、公司不向参加股东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

股东会股东的住宿和接送等事项,以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IV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议案一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

2025年是公司“二二五五”战略收官之年。面对“三低一升”的行业挑战,董事会带领全行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落实党中央、省市委决策部署,积极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坚守服务实体经济本源,坚持党建引领、质量立行、从严治行,持续完善公司治理,以客户为中心、以奋斗者为本,扎实推进战略实施,实现“质量、效益、规模”协调发展,圆满完成五年战略规划目标。

2025年末,公司资产总额2.36万亿元、贷款余额1.07万亿

元、存款余额1.44万亿元,分别较上年末增长11.86%、14.33%、13.20%,均较2020年末翻一番;全年实现净利润190.29亿元,

同比增长12.05%,较2020年增长166.66%,效益增幅继续位于上市银行前列;规模和效益均超额完成“二二五五”战略目标任务。

期末不良贷款率0.76%,拨备覆盖率502.24%,资产质量和风险抵补能力保持同业先进水平;期内实现150亿元可转债强赎转股,年末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提升至9.59%,资本实力显著增强。荣获支持浙江经济社会发展优秀单位一等奖、支持杭州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第一等次等诸多荣誉。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25年全球银行1000强”榜单中,按一级资本排名110名,排名较上年上升20名、较2020年上升64名。

2025年,董事会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坚持深化党建引领,持续健全现代公司治理体系,稳步推进高质量发展

1公司始终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两个一以贯之”,推动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深度融合,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全行得到贯彻执行。2025年,董事会完善职业经理人考核,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其个人绩效考核核心指标,树立管业务与管党建相结合的考核导向,压实“一岗双责”履职责任。

董事会持续健全治理体制机制、提升治理效能、助力高质量发展。一是调整内部监督机构设置。修订《公司章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建立“党委核心领导、董事会战略决策与依法监督、经营层合规执行”的新治理体系。二是完善集团化管理机制。制定并实施《杭州银行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对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管理。三是加强敏捷组织建设。支持公司调整组织架构,同意公司新设财富管理部、整合电子银行部、撤销机构管理部等,进一步突出战略导向、客户导向、集约导向。

2025年,董事会围绕“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核心职能

高效履职,依法召集召开股东大会2次、董事会会议11次和专业委员会会议19次。董事会累计审议/听取议题149项,对战略执行、风险偏好、资本补充、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重要事项进行审

慎研究、科学决策。闭会期间,董事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18项专题会议和调研活动,深入了解并指导公司经营管理。2025年下半年,董事会启动新一轮五年规划编制工作,科学谋划未来五年的发展方向和实施路径,2026年3月,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五年战略规划(2026-2030)(暨“三三六六”战略)。

经评估,2025年度公司全体董事履职评价结果均为称职。

2025年度董事薪酬情况如下:⑴纳入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范围的董事,其薪酬由杭州市财政局牵头考核确定,目前其年度薪酬总额尚在核定确认中;⑵期内股东董事未从公司领薪;⑶独立董

2事薪酬由独立董事酬金、专门委员会委员或主任委员津贴、会议

津贴三部分构成。期内5位独立董事共计从公司领取薪酬92.6万元(税前)。关于董事薪酬详情可见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第四节之“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二、坚守服务实体经济本源,赋能新质生产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2025年,董事会始终胸怀“国之大者”,锚定高质量发展

和金融强国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持续加大实体经济服务力度,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展现金融国企担当。

一是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⑴加强制造业金融服务,实施进一步提升制造业金融服务方案,助力打造人工智能等产业集群。

期末制造业贷款余额1122.64亿元,较上年末增长22.25%。⑵加大民营经济支持力度,制定强化金融支持举措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实施方案,实施“晨星计划”,持续深化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转型项目试点工作,着力提升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质效,获评浙江“民营企业最满意银行”。⑶深化跨境金融服务,深入贯彻落实金融稳外贸政策,推动“外汇金引擎”服务体系迭代升级。国际结算量901.63亿美元,同比增长28.50%。

二是聚焦做好“五篇大文章”。⑴持续深耕科技金融。深入打造科创金融3.0,积极参与“五位一体”杭州财政金融科创企业服

务机制、“润苗计划”,拓展科创企业服务生态圈,期内成为全国首批发行科创债的城商行和首批14家科技并购试点银行,期末科技贷款余额1167.58亿元,同口径较上年末增长23.44%。⑵全面加力普惠金融。实施加力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行动方案,推动普惠贷款增量、扩面、提质,期末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

1821.13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7.06%。⑶加大绿色金融投入。持

续创新绿色金融产品服务,助力重点领域项目建设,期末绿色贷

3款余额1086.67亿元,同口径较上年末增长22.75%,绿色贷款

规模和绿色金融评价继续位列全省法人机构前列。⑷积极探索养老金融。创新特色产品与经营模式,完善金融产品布局,稳步推进养老金账户和养老理财业务,协助政府做好“老有所养”工程。

⑸加速拓展数字金融。深度参与政府部门的数字化改革,配合建设“智慧国资”等平台,累计合作项目36个,深化场景金融、供应链金融服务,加大对客户的数字化转型支持。

三是践行金融为民宗旨。⑴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发布首份可持续发展报告,督导管理层深入贯彻 ESG可持续发展理念,推进执行相关工作机制。⑵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定期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报告,深入了解一线消保工作,指导公司加强反诈知识普及、法律法规宣教,优化溯源化解体系和共享法庭建设,助力金融矛盾纠纷化解。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中,公司得分位居省内法人金融机构第一等次。⑶支持公益慈善事业。

支持公司深入实施“信未来”共富计划,打造“新市民之家”品牌,服务新市民超30万户;持续开展“联乡结村”等帮扶帮促活动;

连续五年在“浙江省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中荣获

“优秀”,连续多年荣获杭州“春风行动”爱心奖。

三、以客户为导向驱动战略转型,提升金融服务质效,深入

推进数智化建设,持续打造价值银行

2025年,董事会保持战略定力,聚焦改革重点问题和关键环节,大力推进全行深化客户经营、加强机制建设、提升数智赋能,圆满实现“二二五五”战略规划主要目标。

一是发挥战略引领作用,推动业务转型升级。董事会定期检视公司战略执行和经营情况,积极推动战略实施和传导,带领全行业务转型取得成效。期内公司金融深化经营九大目标客群,持续打造“六通六引擎”产品服务体系,拓客访客持续上量。零售4金融持续推进“五位一体”战略,完善升级“幸福金桂”财富品牌,

全方位构建分层经营的产品货架,促进财富管理能级提升,期末全行个人 AUM 余额新增创历史新高。小微金融深入推进“客群选择、项目立项、渠道建联、名单触达、综合经营”的五步营销打法,核心信贷产品初步成型,业务、团队的分层分类管理扎实推进,向企业端转型成效明显。金融市场有效推进多资产多策略布局,充分发挥“价值连城”客户服务功能,客户粘性提升,优化托管业务结构,托管规模达2.09万亿元。

二是坚持战略思维,推进数智化建设。董事会立足全局与长远发展,前瞻性看待 AI 的战略意义,支持管理层积极探索 AI在风险合规、精准营销、客户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审监督、

人才管理等领域的应用,持续夯实内部管理基础、促进数据驱动价值提升;有序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加快推动与自身发展相适配的 AI布局,成立“四通三易”产品专班,数字赋能重点产品持续迭代,加强薪易宝、投融通等科技产品输出。

四、统筹发展和安全,持续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与资本管理,

优化合规管理机制,促进审计监督发挥应有作用董事会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持续深化全面风险管理。期内更新制定风险合规偏好,定期审议风险管理报告、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情况、资产风险分类情况等议案,及时掌握各类风险管理状况,提出合理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加强风险监控、变化趋势研判及底层资产穿透管理等建议,督导管理层持续夯实风险防控“三道防线”,推进完善“三张清单”,巩固深化“三大法宝,着力推进“三大中心”建设。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定期听取监管发现问题整改报告,以抓实质、落实效为原则跟踪整改工作进展,同时围绕重点领域,深入研讨市场风险、小微信贷风险、集团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等重要议题,提供专业性、建

5设性意见,积极发挥战略导向作用。

董事会加强履行资本管理职责,科学制定资本规划,督导管理层强化资本集约经营和精细化管理,合理控制 RWA增速,促进“风险可控-效益提升”双向协同,提升内源性资本补充能力;

定期审议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报告、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报告等文件,指导管理层持续优化业务结构,提升资本利用率并实施有效的过程管控;董事会审慎制定公司资本计量内部评级法实施规划,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听取资本计量内部评级法项目实施推进情况汇报,要求将该项目作为提升风控能力、优化核充指标的重要抓手,加快推进落地。期内,公司完成150亿元可转债强赎转股并顺利发行200亿元永续债并赎回70亿元

永续债和100亿元优先股,有效降低资本成本、优化资本总量与结构,资本质量和资本实力得到提升。

2025年,董事会坚持依法合规经营、高标准企业管治,持

续加强内控合规管理及内外部审计监督。期内认真审议内控评价报告、年度监管意见情况报告、案件风险防控评估报告等文件,推动内控机制不断完善;引领实施“双基”领航三年行动计划,持续健全员工职业行为操守“八项禁令”“红黄牌”制度,推动合规“示范行”建设,指导完善检查和整改工作机制。董事会定期审议内审情况、安排审计计划,审计委员会听取重点审计项目、监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汇报,要求加强数字化审计、提升审计协同性、推进审计价值从风险防控向业务发展延伸。审计委员会与外审机构保持定期会议机制,督导外审独立、客观、专业、公正地开展审计工作,积极发挥其在审计经营管理、揭示风险隐患、推动管理提升等方面的专业作用。

五、加强股权与关联交易管理,建立健全市值管理体系,信披与投关联动机制持续优化

62025年,董事会持续优化股权与关联交易管理。期内成功

引入战略股东新华保险,成为金融机构落实国家政策导向、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的典范之一;定期审议/听取主要股东履职履约、

大股东评估报告,认真核查相关股东、投资者的入股资质,切实履行董事会股权管理责任;定期向主要股东发送提示函,充分提示股东应尽义务。认真审查关联交易专项报告、关联交易议案,严把关联交易合规性与公允性;持续推进关联交易管理系统升级,关联交易管理信息化水平稳步提升。

2025年,董事会贯彻以投资者为本的市值管理理念,推动信息披露与投关管理高效协同,积极传递公司价值。期内制定《市值管理办法》《估值提升计划暨“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督导管理层紧扣深化改革,推进高质量发展;同时坚持稳健分红政策,积极回馈广大投资者,2025年度拟合计分派现金股利47.84亿元,较上年增长12.59%;全年共组织3次业绩说明会,接待机构调研60余次,主动拜访境内外券商、买方机构100余次,持续深化与机构投资者交流;维护上证 E互动、投资者热线畅通有效,促进公司与中小投资者的友好互动;年末市值达到1100亿元以上,估值水平保持行业前列。全年累计及时规范披露4项定期报告、97项临时公告及45项其他文件,持续完善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标体系,提升信息披露的主动性和透明度,获上交所

2024-2025年度信息披露 A类评价。

总体而言,2025年董事会积极践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宗旨,坚持高质量党建引领高质量发展,奋力推进以客户为中心的转型发展,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提升公司价值,统筹深化全面风险管理与资本管理,促进“质量、效益、规模”协调发展,公司治理体系逐步健全,最终顺利达成主要规划目标,向社会、客户、员工、股东交出了一份稳中有进的答卷。

72026年是公司新一轮五年战略规划的启航之年,也是公司成立30周年。董事会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立足长期主义,继续坚定“打造中国价值领先银行”的愿景,坚定不移推进轻资本、流量化、国际化、数智化、敏捷化转型,持续构建差异化竞争优势。同时有序开展董事会换届,积极探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法监督职权有效落地的实施路径,坚持强化党建引领、质量立行、从严治行,为实现“三三六六”战略蓝图精彩开篇、在金融强国建设中展现更大担当作为而奋勇前行。

本报告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会,请予审议。

2026年5月15日

8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议案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6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各位股东:

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5年财务审计报告,结合公司2026年工作目标,公司拟定了《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6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详见附件)。

本报告及方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会,请予审议。

附件:《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6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2026年5月15日

9附件: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6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一、2025年财务决算情况

2025年,公司紧密围绕“从严治行、转型发展、服务客户”

主题主线,遵循“二二五五”战略规划引领,以客户为中心,以奋斗者为本,深入推进“访客拓客一号发展工程”与“数智赋能一号管理工程”,坚定不移地推进轻资本、流量化、国际化、数智化、敏捷化转型,着力构建客户、产品、团队、风控、科技运营到业绩的价值增值链,纵深推进高质量转型发展,经营发展质效稳步提升,各项经营管理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一)财务报告审计情况

2025年,公司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经审计,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

(二)预算执行情况

1、业务规模。截至2025年末,公司表内资产总额23628亿元,较上年增加2504亿元,增幅11.9%,高于预算1224亿元,预算完成率105.5%;负债总额21996亿元,较上年增加2233亿元,增幅11.3%,高于预算1123亿元,预算完成率105.4%。各项存款余额[1]14379亿元,较上年增加1671亿元,增幅13.1%,高于预算671亿元,预算完成率104.9%;各项贷款余额10719亿元,较上年增加1344亿元,增幅14.3%,高于预算544亿元,预算完成率105.3%。

2、经营效益。2025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88.0亿元,较上

年增加4.2亿元,增幅1.1%,预算完成率106.4%;净利润190.3[1]存款余额不含财政性存款。

10亿元,较上年增加20.5亿元,增幅12.1%,预算完成率103.8%;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4.65%,较上年下降1.35个百分点。

3、资产质量。截至2025年末,公司不良贷款率0.76%,较上年持平。报告期内,公司计提各类减值损失55.1亿元,其中贷款拨备覆盖率达502.2%,资产质量和风险抵补能力位于上市银行领先水平。

4、资本情况。截至2025年末,公司资本充足率14.37%,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9.59%;公司风险加权资产总额13848亿元,较上年增加1568亿元。期内公司加大对实体经济融资投放的资本支持,持续优化调整资产结构,保持资本耗用水平的稳定。

二、2026年度财务预算情况

2026年,公司将统筹外部环境与内生发展约束,强化战略引领,聚焦夯实客户基础与提升内生盈利,从客户经营、转型发展、降本增效等多点发力,提升重点能力、促进重点工作,细化落地措施,引领公司业务持续稳健发展。2026年公司主要目标如下:

1、总资产25008亿元,较上年增加1380亿元左右,增幅

5.8%左右;

2、总负债23246亿元,较上年增加1250亿元左右,增幅

5.7%左右;

3、实现净利润201.7亿元,较上年增加11.4亿元,增幅6%左右;

4、不良贷款率控制在0.8%以内;

5、资本充足率保持在12.5%以上。

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开源节流,力争以更好的盈利水平回报投资者;但同时上述预算尚无法完全包含经济发

11展情况、货币与财政政策和监管政策调整对公司业务经营和盈利的影响,如存在不可预见的突发性因素对年度预算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将及时研究应对。

12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议案三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各位股东:

公司聘请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5年度会计报表按国内会计准则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按照审定的2025年度母公司会计报表,公司2025年度实现净利润为1817682.0万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3859405.3万元(其中2025年初可供分配利润4155177.4万元,扣除2024年度末期应付普通股股利202972.1万元,扣除优先股股息40000.0万元,扣除永续债利息52800.0万元),扣除2025年度中期分红275462.1万元,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为

5401625.2万元。

为保障内源性资本的持续补充以支持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为兼顾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要求,拟定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按当年税后

利润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计人民币181768.2万元;

2、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按照风险资产余额的1.50%差额计提一般风险准备人民币

426235.4万元;

3、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普通股总股本为基数,2025年末期向登记在册的全体普通股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80

元人民币(含税,下同),按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普通股总股本724900.3万股为基数计算,2025年末期拟派发现金股利

202972.1万元人民币。在此基础上,加上本年度中期已派发的现金股利275462.1万元人民币(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80元人民13币),全年合计拟派发现金股利478434.2万元人民币(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6.60元人民币)。

4、经上述分配后,剩余的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公司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将主要用于推进公司战略规划的实施,支持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同时加强资本积累,不断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持续满足资本监管要求。

按照以上分配方案编制的利润分配表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千元项目行次金额

一、净利润118176820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238594053其他综合收益结转留存收益3

减:本年度中期分红42754621

二、可供分配的利润554016252

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61817682提取一般风险准备74262354

三、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847936216

减:应付普通股股利92029721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10

四、未分配利润1145906495以上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会,请予审议。

2026年5月15日

1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议案四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6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增强投资者获得感,提振投资者长期持股信心,助力以投资者为本的资本市场建设,公司拟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等监管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增加分红频次。

现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

的条件下,制定并在规定期限内实施具体的2026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以最近一期经审计未分配利润为基准,合理考虑当期利润情况,上限不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后续制定202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将考虑已派发的中期利润分配金额。授权期限自本议案经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会,请予审议。

2026年5月15日

15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议案五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关联方

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监管政策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结合公司2025年度关联交易开展情况、关联方变化情况及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对部分关联方2026年度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额度按类别进行了合理预计,具体如下:

一、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情况

(一)授信类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1、企业类主要股东关联方

2026年,基于业务合作需求,公司拟给予5家企业类主要

股东关联集团如下授信类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单位:亿元序2025年给予2025年末2026年2026年关联方号的预计额度实际用信额预计额度拟开展的业务

1杭州市财开投资集团有

贷款(含贸易融

62.606.1967.90限公司及关联体资)、票据承兑和

贴现、透支、债券

2红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44.8012.5544.80投资、特定目的载

及关联体体投资、开立信用

证、保理、担保、

3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241.2863.98240.00保函、贷款承诺、团有限公司及关联体证券回购、拆借贷款承诺及其他实

4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20.95-25.00质上由公司承担

股份有限公司及关联体信用风险的业务。

主要用于产品授

5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150.0022.2230.00信、同业存单及其

公司及关联体他货币市场工具等业务。

注:1、单个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及其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组织,构成企业类主要股东关联方(简称“主要股东关联集团”)。

162、“-”表示报告期内发生过该等类型的关联交易,但期末余额为零,下同。

2、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法人

2026年,基于业务需要,公司拟给予控股子公司及可施加

重大影响的关联法人如下授信类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单位:亿元序2025年给予的2025年末2026年2026年关联方号预计额度实际用信额预计额度拟开展的业务基于理财业务的流动性应

1杭银理财有限80.00/80.00急准备,用信品种:回购、责任公司拆借;产品授信用于申购理财产品份额。

2杭银消费金融70.004.0070.00主要用于同业拆借、同业

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等业务。

注:上表中“/”表示2025年度未发生该类型关联交易,下同。

3、关联自然人

根据2025年关联自然人授信余额及2026年业务开展需要,在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前提下,2026年度拟给予单户关联自然人授信类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上限为3000万元,全部关联自然人授信类日常关联交易合计预计额度为5亿元,主要用于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贷款承诺等业务。

(二)资产转移类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2026年度拟给予资产转移类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5亿元,

主要用于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自用动产与不动产买卖、信贷

资产及其收(受)益权买卖、抵债资产的接收与处置等。

(三)服务类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2026年度拟给予服务类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10亿元,主

要用于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因提供或接受服务产生的信用评估、资

产评估、法律服务、咨询服务、信息服务、审计服务、托管服务、

技术和基础设施服务、财产租赁,以及委托或受托销售、房屋租赁费收付、资产管理服务费、托管费、债券承销费等费用。

(四)存款类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2026年度拟给予关联方存款类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330

17亿元(发生额),主要为关联方存入公司的非活期存款类业务。

单位:亿元序2025年度2025年末2026年度关联方号非活期存款预计额度非活期存款余额预计发生额度

1杭州市财开投资集团有50.0028.59120.00

限公司及关联体

2红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00-20.00

及关联体

3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80.004.71100.00

团有限公司及关联体

4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40.004.3040.00

公司及关联体

5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50.0050.0050.00

公司及关联体

二、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本次预计的2026年度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属于商业银

行日常经营范围内的常规业务,定价遵循合理性与公允性原则,主要以市场价格为依据,采用市场对标法,确保关联交易定价与市场价格、同业价格相近,与市场上非关联方同类交易价格不存在显著偏离,交易条件不优于独立第三方,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授信类关联交易主要按照内部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定价方法执行,结合关联方客户的信用评级、风险敞口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价格。对于公司优质客户,公司在发放贷款时严格遵循风险定价原则,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信用状况、同业定价等多维度因素综合分析后确定最终价格。非授信类关联交易主要参照市场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进行定价。

三、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预计的部分关联方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依托与各关联方既有的合作基础,结合对关联方业务发展的合理预判,有利于充分发挥优质关联方客户资源优势,符合公司实际业务需求,交易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利益输送、价格操纵等损害公司

18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盈

利能力及资产质量状况构成任何不利影响。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将在股东会审批通过的预计额度范围内开展具体日常关联交易业务,相关预计额度可使用至公司下次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202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为止。对于未申请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或超预计额度的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如达到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批标准的,须在关联交易发生前严格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公司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口径下关联方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应严格遵照监管规定提交董事会审批。

附件: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关联方情况介绍

2026年5月15日

19附件: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关联方情况介绍

一、杭州市财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杭州市财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开集团”)成

立于1993年2月1日,注册资本人民币73.48亿元,财开集团由杭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0%,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庆春东路2-6号3501室-1,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受托

资产管理、实业投资、投资管理等。

截至2025年9月末,财开集团未经审计并表总资产416.82亿元,总负债27.06亿元,净资产389.76亿元;2025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1.38亿元,投资收益23.62亿元,净利润23.85亿元。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财开集团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向公司派驻董事楼未女士,属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口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口径的公司关联方。

二、红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红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狮集团”)成立于

2004年3月25日,注册资本人民币8亿元,注册地址为浙江省

金华市兰溪市东郊上郭。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控股公司服务;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建筑材料销售;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研发。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

截至2025年9月末,红狮集团未经审计并表总资产960.10

20亿元,总负债513.32亿元,净资产446.78亿元;2025年1-9月

实现营业收入256.78亿元,净利润11.36亿元。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红狮集团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章小华董事任董事

长的企业,属于金融监管总局口径、证监会口径的公司关联方。

三、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城投”)

成立于2003年8月8日,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亿元,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仙林桥直街3号1501室。杭州城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浙江省财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开发展基金

有限公司分别持股89.76%、9.53%和0.72%。杭州城投拥有产城、水务、公交、能源、安居、城建、置业、投资等八大业务板块,业务范围覆盖城建领域全产业链。

截至2025年9月末,杭州城投未经审计并表总资产3124.29亿元,总负债1786.06亿元,净资产1338.24亿元;2025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433.69亿元,净利润17.00亿元。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杭州城投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属于金融监管总局口径、证监会口径的公司关联方。

四、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保险”)成立

于1996年9月28日,目前注册资本人民币31.20亿元,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区湖南东路16号(中关村延庆园)。新华保险主要股东包括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31.34%)、

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2.09%)。新华保险经21营范围主要包括人民币、外币的人身保险(包括各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为境内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检

验、理赔;保险咨询;依照有关法规从事资金运用等方面。

截至2025年末,新华保险经审计并表总资产18994.84亿元,总负债17879.06亿元,净资产1115.78亿元;202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577.45亿元,净利润362.89亿元。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新华保险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王西刚董事任合规

负责人的企业,属于金融监管总局口径、证监会口径的公司关联方。

五、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高新”)

组建于1994年6月28日,公司于1996年8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0736),注册资本人民币11.51亿元,苏州苏高新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3.79%,为苏州高新控股股东。苏州高新业务主要涉及房地产、旅游、环保、制造等产业。

截至2025年9月末,苏州高新未经审计并表总资产771.89亿元,总负债597.43亿元,净资产174.46亿元;2025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47.50亿元,净利润1.46亿元。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苏州高新是公司沈明董事任副董事长、总经理的企业,属于金融监管总局口径、证监会口径的公司关联方。

六、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杭银理财”)成立于

2019年12月20日,目前注册资本人民币30亿元,公司持股比

22例100%。主要从事理财产品发行、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

资和管理以及进行理财顾问和咨询服务等业务。

截至2025年末,杭银理财未经审计总资产61.35亿元,总负债3.86亿元,净资产57.50亿元;202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3.74亿元,净利润8.52亿元。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杭银理财是公司控制的全资子公司,属于金融监管总局口径的公司关联方。

七、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银消金”)成立

于2015年12月3日,是浙江省首家获批筹建的消费金融公司,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潮鸣街道庆春路38号8层(801、802、803、804室)、9层、10层(1001室)、11层(1101、1102室),

目前注册资本人民币25.61亿元,公司持股比例42.95%。

截至2025年末,杭银消金未经审计总资产599.21亿元,总负债527.58亿元,净资产71.63亿元;202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58.16亿元,净利润7.24亿元。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杭银消金是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企业、联营企业,公司陈岚副行长任董事的企业,属于金融监管总局口径、证监会口径的公司关联方。

八、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建设”)成立

于1997年7月12日,目前注册资本人民币3.7亿元,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大街751号。大华建设经营

23范围包括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工程、物业管理等业务。

截至2025年9月末,大华建设未经审计总资产38.30亿元,总负债14.20亿元,净资产24.10亿元;2025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10.29亿元,净利润6341.22万元。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大华建设是公司原监事徐飞任财务总监的企业,属于金融监管总局口径公司关联方。

九、关联自然人关联自然人是指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监管政策定义的商业银行和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

2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议案六关于聘任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于2024年开始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为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根据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相关规定,公司可续聘安永华明为公司提供2026年度相关审计服务。

安永华明在执业资格、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安永华明基本情况详见附件。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商务谈判,公司拟续聘安永华明为公司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公司2026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预计审计费用合计人民币342万元。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会,请予审议。

附件: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基本情况

2026年5月15日

25附件: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于1992年9月成立,2012年8月完成本土化转制,从一家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制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

安永华明总部设在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截至2025年末拥有合伙

人249人,首席合伙人为毛鞍宁先生。安永华明一直以来注重人才培养,截至2025年末拥有执业注册会计师逾1700人,其中拥有证券相关业务服务经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超过1500人注册会计师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逾550人。

安永华明2024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总收入人民币57.10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人民币54.57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人民币23.69亿元。2024年度 A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共计 155家,

收费总额人民币11.89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采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其中,本公司同行业(金融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7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安永华明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保险涵盖北京总所和全部分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安永华明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下同)不存在任何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263.诚信记录。

安永华明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

次、监督管理措施3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纪律处分0次。19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

监督管理措施4次、自律监管措施2次、行业惩戒1次和纪律处分0次;2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个人行为受到行政监管措施各1次,不涉及审计项目的执业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事项不影响安永华明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陈丽菁女士,于2003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2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24年起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复核3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金融业。

签字注册会计师:邱晨洁先生,于2017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3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

2024年起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复核2家上

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金融业。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李斐先生,于2011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6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24年起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复核5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金融业。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

年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273.独立性。

安永华明及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

制复核人等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和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安永华明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审计工作量及公允合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2026年度审计项目向安永华明支付的费用预计为人民币342万元(其中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70万元),较2025年度审计费用增加人民币8万元,同比增长2.40%。

28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议案七关于修订《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实施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最新监管规定及监事会改革要求,结合自身公司治理实践,2025年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现已经监管机构核准生效,为匹配章程保持制度表述的一致性,根据相关最新监管规定,公司拟同步修订《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一是新增了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禁止任职情形的制度援引条款;

二是删除了《实施办法》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相关表述;

三是将《实施办法》中“股东大会”统一规范表述为“股东会”。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会审议。经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新版《实施办法》将正式生效实施,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旧版《实施办法》同时废止。请予审议。

附件:《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实施办法》修订对照表及修订后的《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实施办法》全文

2026年5月15日

29附件: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实施办法》修订对照表原条款内容新条款内容修订依据

第五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五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新增相关

(一)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情形;(一)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情形;制度援引

(二)符合《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82条的规(二)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情形;条款。

定情形;(三)符合《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情形;

(三)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四)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5.2条、第3.5.3条的规定情形;范运作》第3.5.2条、第3.5.3条的规定情形;

(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独立董事:第六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独立董事:根据《上

(一)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情形的人员;(一)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人员;市公司独

(二)有《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人员;立董事管

(二)有《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80条、第81(三)有《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八十条、第八理办法》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人员;十一条、第八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员;(2025年(四)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修正)第格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人员;六条进行(三)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五)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修订,并运作》第3.5.4条、第3.5.5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运作》第3.5.4条、第3.5.5条规定情形的人员;新增相关

(四)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公司章程规定条件的其(六)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公司章程规定条件的其制度援引他人员。他人员。条款。

30第七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第七条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删除内容求。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合并调整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至第六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条。

第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总数股份1%以上的股东、董事第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总数股份1%以上的股东、董根据本行

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监事会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公司治理选举决定。定。内部机构............调整后的

原则上同一股东只能提出1名独立董事或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得既原则上同一股东只能提出1名独立董事,已经提名非独立董事的股实际情况提名独立董事又提名外部监事。已经提名非独立董事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修订。

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经本行2007年第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经本行2023年年度根据本行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实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实施办法》实际情况施办法》同时废止。同时废止。修订。

1.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将办法中涉及“股东大会”的内容全部修改为“股东会”;

2.因本行公司治理内部机构调整,不再设置监事会,删除办法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等相关表述;

3.调整办法中文字表述,将办法中所有涉及“专业委员会”的内容全部修改为“专门委员会”,所有涉及“本制度”的内容全部修改为“本办法”。

31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本行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本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本行及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本行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本行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行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1/3,且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

本行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与关联

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其中,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组成人员中至少要有1/3以上的财务专业人员,且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本行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应当具备财务、审计、会计或法律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且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

第二章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五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情形;

(二)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情形;

(三)符合《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情形;

32(四)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5.2条、

第3.5.3条的规定情形;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独立董事:

(一)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人员;

(二)有《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人员;

(三)有《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员;

(四)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人员;

(五)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5.4条、

第3.5.5条规定情形的人员;

(六)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公司章程规定条件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八条独立董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关于独立董事同时任职企业及数

量限制的规定,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九条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应当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同时应当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审查。

第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总数股份1%以上的股东、董事会提名与薪酬

委员会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原则上同一股东只能提出1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已经提名非独立董事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本行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本

33行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

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

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三条本行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本行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以及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交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上交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的,本行应当及时披露。

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本行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交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上交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本行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四条本行股东会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本行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本行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

事职务的,本行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本行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34独立董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

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本行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本行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本行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本行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就任之日。本行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所列本行与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本行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本行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本行及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本行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十九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35(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本行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本行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本行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本行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本行承担。

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

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每年至少应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总数的2/3。

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履行职责,本行董事会应当在3个月内召开股东会罢免其职务并选举新的独立董事。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本行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本行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

二十九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本行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本行应当及时披露。

36本行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经本行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本行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本行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本行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四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履职相关、经营发展、机制改革等本行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1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

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1名代表主持。

本行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在本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

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涉及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本行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七条本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本行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本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本行财务负责人或分管财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37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八条本行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本行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本行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本行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38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本行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独立董事每年在本行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15个工作日。担任本行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董事每年在本行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本行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本行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本行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本行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本行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本行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

第三十三条本行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本行核实。

第三十四条独立董事应当向本行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本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本行财务、业务状况进行

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本行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39(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本行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银行、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独立董事可以参加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提供的相关培训服务。

第四章履职保障

第三十六条本行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董事会办公室为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办事机构。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七条本行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

效行使职权,本行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本行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本行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八条本行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本行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本行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10年。

1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

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该现场召开。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九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本行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

40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本行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本行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

第四十条本行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四十一条本行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四十二条本行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

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本行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本行及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本行独立董事及相关主体在证券市场的活动依法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

本行独立董事应同时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上交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制定的相关自律规则要求。

第四十四条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要求本行、独立董事及其他相关主体对独立董事有关

事项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时,本行、独立董事及相关主体应当及时回复,并配合检查、调查。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超过”“过”“低于”“不足”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

5%但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股份未达到5%,且不担任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所称“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

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41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或本行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经本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42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议案八关于修订《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最新监

管规定及监事会改革要求,结合自身公司治理实践,2025年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现已经监管机构核准生效,为匹配章程保持制度表述的一致性,根据相关最新监管规定,公司拟同步修订《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管理办法》”),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一是规范股东出资资金来源,明确禁止出资的资金情形,新增控股股东准入的约束性条款,并调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定义的援引条款及对应表述,保持与上位法一致;

二是删除办法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相关表述;

三是将办法中“股东大会”统一规范表述为“股东会”

四是将办法中“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统一修订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与《公司章程》保持一致。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会审议。经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新版《股权管理办法》将正式生效实施,经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旧版《股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请予审议。

附件:《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及修订后的《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全文

2026年5月15日

43附件: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原条款内容新条款内容修订依据第十一条本行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本行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根据《关于加强非机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机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本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本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机构监管的指导意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委托资金、债务资金、“名股实债”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见》第三条第八款外。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修订第十九条本行股东或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本行第十九条本行股东或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本行根据《关于加强非控股股东:脱离主业需要盲目向金融业扩张;风险管控薄弱;进控股股东:脱离主业需要盲目向金融业扩张;风险管控薄弱;进金融企业投资金融

行高杠杆投资;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不透明;关联交易行高杠杆投资;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不透明;关联交易机构监管的指导意频繁且异常;滥用市场垄断地位或技术优势开展不正当竞争,操频繁且异常;滥用市场垄断地位或技术优势开展不正当竞争,操见》第二条第五款纵市场,扰乱金融秩序。纵市场,扰乱金融秩序。修订对所投资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的企业,5年内不得再投资成为本行控股股东。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第五十三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根据修订后的《公(一)控股股东,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一)控股股东,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司法》进行修订,十六条规定,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十五条规定,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保持与上位法一致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

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一十六条规定,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配本行行为的人。

44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第五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为保持各制度修订

性文件及本行《章程》执行。如本办法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执行。后表述及格式统规章、规范性文件产生差异,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一,将原办法第五文件及相关规定执行,本行将适时修订本办法,并报股东大会审十四条拆分,并统议通过。一表述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为保持各制度修订

修改后的本行《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后表述及格式统《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办法,报股东会审议通过。一,将原办法第五十四条拆分,并统一表述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经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经本行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印发之日起实施,自修订后保持各制度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原经本行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表述的一致性

过的《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1.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将办法中涉及“股东大会”的内容全部修改为“股东会”;

2.2.因本行公司治理内部机构调整,不再设置监事会,删除本办法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等相关表述;

3.3.将办法中“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统一修订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与《公司章程》保持一致。

45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权管理,规范本行股东行为,保护本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确保本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持有本行普通股股份(下称“股份”)的全体股东。

第三条本行股份已根据监管要求全部登记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下称“中登公司”),对于已确认证券账户持有人的股份,其登记、变更等一切相关行为均应遵循中登公司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行已在中登公司开立“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该账户下登记股份由本行统一管理,包括确认持有人、向中登公司办理持有人证券账户登记、完成持有人确认前相关股份未分配现金股利的拨付以及相关股份的司法协助。

第五条本行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本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七条本行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八条本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第九条本行及本行股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

46会监督。

第二章股东责任

第十条本行股东应当依法对本行履行诚信义务,确保提交的股东资格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一条本行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本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名股实债”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主要股东入股本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并就入股本行的目的作出说明。

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

5%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前款中的“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本行派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行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本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本行股份。

本行主要股东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第十四条本行股东转让所持有的本行股份,应当告知受让方需符合法律法规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受让方应具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向商业银行投资入股的主体资格。受让方成为本行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的资质条件,并按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进行备案或申请批准。

因股份转让导致本行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本行应当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报告股东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入股本行应当遵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持股比例要求。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

47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本行主要股东,应当核心主业突出、资本实力雄厚、公司治理规范、股权结

构清晰、管理能力达标、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和杠杆水平适度,并制定合理明晰的投资金融业的商业计划。

第十七条本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存在严重逃废本行债务行为;

(三)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

(四)对本行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五)拒绝或阻碍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监管;

(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七)其他可能对本行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十八条本行股东或投资人成为本行控股股东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核心主业突出,业务发展具有可持续性;

(二)资本实力雄厚,具有持续出资能力;原则上需符合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40%、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等相关行业监管要求;

(三)公司治理规范,组织架构简洁清晰,股东、受益所有人结构透明;

(四)管理能力达标,拥有金融专业人才。

第十九条本行股东或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本行控股股东:脱离主业

需要盲目向金融业扩张;风险管控薄弱;进行高杠杆投资;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滥用市场垄断地位或技术优势开展不正当竞争,操纵市场,扰乱金融秩序。

对所投资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的企业,5年内不得再投资成为本行控股股东。

第二十条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本行股份

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核准。对通过证券交易所拟

48持有本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6个月。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份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行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材料及报告流程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自然人、金融产品等投资主体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通过证券市场购买本行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的,参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有关报告材料目录和重点关注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报告。

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有权按照《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本行主要股东自取得股份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

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投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份等特殊情形除外。

第二十二条本行主要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干预或利用其影响力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本行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或利用影响力干预本行经营管理,进行利益输送,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存款人、本行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本行主要股东应当根据监管规定书面承诺在必要时向本行补充资本,并通过本行每年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报告资本补充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行主要股东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防止风险在股东、本行以及其他关联机构之间传染和转移。

第二十五条本行主要股东应当对其与本行和其他关联机构之间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交叉任职进行有效管理,防范利益冲突。

第二十六条本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本行关于关联交易的

49相关规定,不得与本行进行不当的关联交易,不得利用其对本行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七条本行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

派出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或接管等措施的,股东应当积极配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开展风险处置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金融产品可以持有本行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

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本行股份合计不得超过本行股份总额的5%。

本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本行股份。

第二十九条本行股东应当积极配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对本行股东实施穿透式监管而采取的相关措施。

第三十条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本行利益行为的股东,本

行可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限制或禁止其与本行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本行股份的限额、股份质押比例等,并可限制其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第三章股权信息管理与披露

第三十一条本行主要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本行报告以下信息:

(一)自身经营状况、财务信息、股权结构;

(二)入股本行的资金来源;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及其变动情况;

(四)所持本行股份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被强制执行;

(五)所持本行股份被质押或者解押;

(六)名称变更;

(七)合并、分立;

(八)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九)其他可能影响股东资质条件变化或导致所持本行股份发生变化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本行应当通过半年报或年报在官方网站等渠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

50本行股份信息,披露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末股份、股东总数及报告期间股份变动情况;

(二)报告期末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三)报告期末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情况;

(四)报告期内与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关联交易情况;

(五)主要股东出质本行股份情况;

(六)股东提名董事情况;

(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三条主要股东相关信息可能影响股东资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导致所持本行

股份发生重大变化的,本行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对于应当报请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批准但尚未获得批准的

股份事项,本行在信息披露时应当作出说明。

第四章股份质押

第三十五条本行股东质押其持有的本行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登公司和本行关于股权质押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本行的利益。

第三十六条股东以本行股份出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须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本

行不接受以本行股份作为质物的担保。本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承担本行股份质押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拥有本行董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2%以上

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份,事前须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说明出质原因、股份数额、质押期限、质押权人等基本情况。董事会应以议案形式审议认定该备案的有效性。凡董事会认定对本行股权稳定、公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应不予备案。在董事会审议相关备案事项时,由拟出质股东提名并经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应当回避。

51第三十八条股东完成股份质押登记后,应配合本行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需要,及时

向本行提供涉及质押股份的相关信息。其中持股5%以上主要股东的股份被质押时,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本行,并由本行按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东股份质押事项的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条股东在本行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股权净值的,不得将本行股份进行质押。

第四十条股东质押本行股份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份的50%时,其在股东会和由其提名并经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将受到限制。本行应将前述情形在相关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四十一条本行应当建立和完善与股东经营风险间的防火墙,规避因股东质押股权而产生的各类风险。已质押本行股份的相关股东须及时向本行提供其前一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如股东涉及诉讼仲裁、股份冻结或股份被折价、拍卖等情形的,须在相关情形出现后及时告知本行董事会。

第四十二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本行应通过季报、年报等方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在相关情形发生后10日内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一)本行被质押股份达到或超过全部股权的20%;

(二)主要股东质押本行股份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份的50%;

(三)本行被质押股份涉及冻结、司法拍卖、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受到其他权利限制。

第四十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有权限制同一

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对所持本行股份的质押比例。

第五章股东评估与本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本行董事会应当勤勉尽责,并承担股权事务管理的最终责任。

董事长是处理本行股权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工作,是处理股权事务的直接责任人。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是处理本行股权事务的办事机构,负责做好股权信息

登记、关联交易管理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52第四十六条本行应当加强与股东及投资者的沟通,并负责与股权事务相关的行政许

可申请、股东信息和相关事项报告及资料报送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本行应当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对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信息进行核实并掌握其变动情况,就股东对本行经营管理的影响进行判断,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或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本行董事会应当至少每年对主要股东资质情况、履行承诺事项情况、落

实本行章程或协议条款情况以及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报告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

第四十九条本行对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

终受益人等单个主体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本行对单个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

本净额的15%。

前款中的授信,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本行或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其中,本行应当按照穿透原则确认最终债务人。

本行的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为金

融机构的,本行与其开展同业业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关于同业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条本行与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发生自用动产与不动产买卖或租赁;信贷资产买卖;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信用

增值、信用评估、资产评估、法律、信息、技术和基础设施等服务交易;委托或受托销售以

及其他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并按照商业原则进行,不应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条件,防止风险传染和利益输送。

第五十一条本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行实际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准确识别关联方,严格落实关联交易审批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关联交易情况。

53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不足”不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其出资额

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通过投

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本行行为的人。

(三)关联方,是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但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

配的一个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达成一致行动的相关投资者,为一致行动人。

(五)最终受益人,是指实际享有本行股份收益的人。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行《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办法,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本行董事会。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经本行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印发之日起实施,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

原经本行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5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议案九关于修订《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

2025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新增对董监高及其相关关联方关联交易的管理要求,同时2025年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为确保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符合监管规定,同时为匹配章程保持制度表述的一致性,公司拟修订《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强化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交易管理要求。新增

相关条款,明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董事会统一作出决议,但单笔或累计交易金额达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大关联交易标准或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需披露的关联交易要求的,仍需履行关联交易审议及披露流程(监管规定可以豁免审议的除外)。

二、匹配章程保持制度表述的一致性。删除《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有关监事会、监事的相关表述;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中的“股东大会”统一调整为“股东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调整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会,请予审议。

附件:《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对

照表及修订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全文。

2026年5月15日

55附件: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原条款内容新条款内容修订依据

第二十三条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第二十三条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一)与金融监管总局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一)与金融监管总局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

…………根据《银行保险机

(二)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5.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前述人员直接或间构关联交易管理

……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办法》第四十五条

联方与本行开展包括但不限于一般性存款、支付结算、信用卡、

相关规定,新增条贷款、购买金融产品等授信类、资产转移类、服务类、存款和其

款明确董事、高级

他类型等日常金融产品或服务关联交易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董管理人员及其关

事会统一作出决议,但单笔或累计交易金额达金融监管总局重大联方与公司发生

关联交易标准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需披露的关联交易要求的,仍关联交易应履行需履行关联交易审议及披露流程(监管规定可以豁免审议的除的审议程序。

外)。

(二)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对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对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先由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形成书面意见后提交董先由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形成书面意见后提交董易所股票上市规事会审议,由过半的非关联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事会审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则》第6.3.8条规范表述。

第四十九条除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规定有明确要第四十九条除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规定有明确要根据本办法相关求外,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足”、“以下”不含本求外,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过”、“超过”、“不足”、“以下”规定完善表述。

数。不含本数。

56原条款内容新条款内容修订依据附件1……附件1……根据《上市公司信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定义的关联方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定义的关联方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63条、《上海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证券交易所股票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上市规则》第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6.3.3条相关规定

…………并结合实际进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方修订。

6.3.3……6.3.3……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1.依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本办法中的“股东大会”统一调整为“股东会”,并删除监事会相关内容。

2.依照新《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将本办法中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调整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应地将简称“银保监会”统一调整为“金融监管总局”。

57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

交易风险,促进本行安全、独立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国家金

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分别简称“证监会”、“上交所”)等相关机构的监管要求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本行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准确识别关联方,严格落实关联交易审批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关联交易情况。

第三条本行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允、穿透识别、结构清

晰的原则,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应遵循一般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四条本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总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企业会计准则》、本行《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不得与本行进行不当的关联交易,不得利用其对本行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本行对关联交易实行分类管理。根据金融监管总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关联交易类型的不同定义以及对关联交易标准的不同划分,本行分类识别关联方,分类界定关联交易类型,分类履行关联交易审议审批、信息披露、统计备案、

58报告报送等程序。

第二章关联交易管理机构

第六条本行股东会和董事会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要求对

关联交易实施管理,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管理承担最终责任。

第七条本行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履行关联交易管理、审查和风险控制。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不得由控股股东提名、推荐或在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担任。

第八条本行设立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成员包括董事会办公室及合规、业务、风控、财务、信息技术等相关部门及控股子公司人员,负责关联方识别维护、关联交易管理等日常事务。其中董事会办公室为牵头部门,并设置关联交易管理专岗。

第九条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涉及业务部门、风险审批及合规审查的部门负责人对关联交易的合规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关联方的范围与分类

第十条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十一条本行的关联方分为金融监管总局定义的关联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关联方,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定义的关联方。

金融监管总局定义的关联方依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办法》进行界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关联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进行界定;《企业会计准则》定义的关联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进行界定。

以上关联方的界定详见本办法附件1。

第十二条本行应当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认定关联方。

第四章关联方的管理

第十三条本行的关联方由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识别维护,总行相关部门、控

59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负责协助收集关联方信息;本行应当建立关联方信息档案,确定重要分

行标准或名单,明确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范围。

第十四条本行董事、总行和重要分行高级管理人员及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等核心

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依据附件1相关监管要求界定的关联方情况;

持有本行5%以上股权,或持股不足5%但是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当在持股达到5%之日或能够施加重大影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依据附件1相关监管要求界定的关联方情况。

前述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更新关联方情况。

第十五条本行各部门、各分支行、控股子公司、本行相关工作人员在日常业务中需根

据本办法对关联方的类型进行初步判断,如发现符合关联方条件而未被确认为关联方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或者发现已被确认为关联方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再符合关联方的条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十六条本行应当按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总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监管规定以

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规范申报和披露关联方情况。

第五章关联交易的定义和分类

第十七条本行关联交易是指本行或本行控股子公司与本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利益转移事项。

第十八条本行将关联交易划分为与金融监管总局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与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及与《企业会计准则》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

以上关联交易的界定详见本办法附件2。

第十九条与金融监管总局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达到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1%以

60上,或累计达到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

本行与单个关联方的交易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标准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每累计达到上季末资本净额1%以上,则应当重新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除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二十条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分为应当及时披露的关

联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和其他类型的关联交易。

本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本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

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与《企业会计准则》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关联交易。

第六章关联交易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行对本行及控股子公司与本行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实行统一额度管理,统一审批管理和统一信息披露管理。

(一)本行及控股子公司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识别、认定、管理关联交易

及计算关联交易金额,本行对每一个关联方、每一个关联方所在集团与本行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实施统一额度管理。

(二)本行对本行及控股子公司与本行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实行统一审批管理,将本行关

联方与本行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合并计算,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履行规范的关联交易备案、审查、审批流程。

(三)本行对本行及控股子公司与本行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实行统一信息披露管理,本行

控股子公司应将其与本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相关资料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由董

61事会办公室负责进行统一规范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一)与金融监管总局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

1.一般关联交易按照本行内部管理制度和授权程序审查,并报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重大关联交易按照本行内部授权程序审查后,报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并提交董事会批准。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2/3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2.本行独立董事应当逐笔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规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提供意见,费用由本行承担。

3.本行与同一关联方之间长期持续发生的,需要反复签订交易协议的提供服务类及其他

经金融监管总局认可的关联交易可以签订统一交易协议,协议应当明确或预估关联交易金额,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统一交易协议下发生的关联交易无需逐笔进行审查,统一交易协议的签订、续签、实质性变更,应按照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内部审查。

4.本行建立全量股东全口径关联交易监测管理机制,对于未纳入关联方口径的非主要股

东及其关联方,本行参照金融监管总局监管规定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在审批权限和流程、定价政策、禁止事项、限额管理、内外部审计等方面对其与本行之间以及与本行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管理。

5.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前述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与本行开展包括但不限于一般性存款、支付结

算、信用卡、贷款、购买金融产品等授信类、资产转移类、服务类、存款和其他类型等日常

金融产品或服务关联交易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董事会统一作出决议,但单笔或累计交易金额达金融监管总局重大关联交易标准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需披露的关联交易要求的,仍需履行关联交易审议及披露流程(监管规定可以豁免审议的除外)。

(二)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

1.本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议,对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先由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形成

62书面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2.本行为关联方和股东提供日常经营范围以外的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本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日常经营范围以外的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本行因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本行的关联方,在实施该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本行不得为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

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本行向前述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4.本行与关联方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时,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

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5.如果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本行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本行与关联方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每3年根据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关联交易的披露本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总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监管规定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确定关联交易的披露内容,并按照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规范披露关联交易情况。

(一)与金融监管总局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

63本行应当在公司网站中披露关联交易信息,并在公司年报中披露当年关联交易的总体情况。一般关联交易应在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按交易类型合并披露;对重大关联交易,统一交易协议的签订、续签或实质性变更以及金融监管总局要求报告的其他交易应当在签订交易

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逐笔披露。统一交易协议下发生的关联交易无需逐笔进行报告和披露,但应当在季度报告中说明执行情况。

(二)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

本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与关联自然人发生关联交易的余额及其风险敞口,并按照本办

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及时披露本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

交易应披露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对于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本行为关联方和股东提供日常经营范围以外的担保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三)本行与《企业会计准则》定义的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在财务报告附注中

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关联交易的金额计算

(一)与金融监管总局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

1.本行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计算方式如下:(1)授

信类关联交易原则上以签订协议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2)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以交易价

格或公允价值计算交易金额;(3)服务类关联交易以业务收入或支出金额计算交易金额;

(4)金融监管总局确定的其他计算口径。

2.计算关联自然人与本行的交易余额时,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等与本行

的关联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本行的关联交易余额时,与其存在控制关系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二)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

1.本行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方进行的相同交易

类别下标的相关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达到该条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按照相关要求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达到该条规定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

64次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未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本行已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对应的累计计算范围。

本行已披露但未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相应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前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方。

2.本行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减资时,应当以本行的出

资额、增资、减资金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3.本行的关联方单方面向本行控制或者参股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时,本行因放弃权利(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1)如导致合并报表范围

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2)如未导致本行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本行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3)如本行部分放弃权利的,应以前两款规定的金额和指标与实际受让或者出资金额,适用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如不涉及本行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本行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本行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本行应当及时披露。

4.本行与关联方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

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5.本行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关联交易的豁免(一)本行与金融监管总局定义的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符合《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情形时,本行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或者可以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申请豁免按照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二)本行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6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规定的情形时,本行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或者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七条关联交易的定价

本行与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按照商业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按照关联交易类型的具体情况和本行相关管理办法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应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一)对于授信类的关联交易定价,应当严格执行银行业务规定,结合关联方的评级和

风险情况确定相应价格,不得向关联方提供优于同等信用级别的独立第三方可以获得的条件;

(二)对于资产转移类和服务类的关联交易,该等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

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定价的,按照协议价定价。

上述“市场价格”是指以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按正常商业条款确定的相同或类似交易

标的的价格或费率。“成本加成定价”是指在交易标的合理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润确定的价格或费率。“协议价”是指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的交易标的价格或费率。

(三)存款类和其他类型关联交易定价,应按照本条及本行其他制度规定执行。

遇上述规定之外的特殊情况,须提交董事会批准后方可执行。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本行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八条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

(一)本行及本行控股子公司在办理关联交易过程中,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二)本行董事会或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

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关联董事不得参与审议和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关联董事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

1.为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663.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

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4.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金融监管总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本行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

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三)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关联股东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1.为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5.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

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6.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

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7.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8.金融监管总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本行认定的可能造成本行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九条关联交易的控制

(一)本行不得通过掩盖关联关系、拆分交易等各种隐蔽方式规避重大关联交易审批或

监管要求,不得利用各种嵌套交易拉长融资链条、模糊业务实质、规避监管规定,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融资、腾挪资产、空转套利、隐匿风险等。

(二)本行不得直接通过或借道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突破比例限制或违反规定向

关联方提供资金,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

(三)本行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含等同于担保的或有事项),但关联方

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

67(四)本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损失的,自发现损失之日起二年内不得再向该关联方

提供授信,但为减少该授信的损失,经本行董事会批准的除外;

(五)本行与金融监管总局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授信类关联交易适用以下控制指标:本

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0%;对一个关联法人或非法

人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合计授信余额及对单个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

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5%;对全部关

联方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的50%。

计算授信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六)本行与关联方开展同业业务应当同时遵守关于同业业务的相关规定。本行与境内

外关联方银行之间开展的业务可不适用本条第(五)项所列比例规定和本办法第十九条重大关联交易标准的规定。

(七)本行不得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为本行提供审计评估等服务。

第三十条关联交易报告

本行及关联方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告、披露关联交易信息,不得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内部报告事项

本行董事会应向年度股东会就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运作情况,以及当年发生关联交易情况作出专项报告并披露。

(二)外部报告事项

1.本行应当通过关联交易监管相关信息系统及时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送关

联方、重大关联交易、季度关联交易情况等信息,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不得瞒报、漏报;本行应当统计季度全部关联交易金额及比例,并于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通过关联交易监管相关信息系统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送关联交易有关情况。

2.本行应当在签订以下交易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逐笔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

告:*重大关联交易;*统一交易协议的签订、续签或实质性变更;*金融监管总局要求报

68告的其他交易。

3.本行董事会应当每年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送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4.本行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上交所相关规定及时报送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信息。

第三十一条关联交易后期管理

本行应当主动穿透识别关联交易,动态监测交易资金来源和流向,及时掌握基础资产状况,动态评估对风险暴露和资本占用的影响程度,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机制,及时调整经营行为以符合金融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关联交易审计

本行审计部应当每年至少对本行的关联交易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董事会。

关联交易专项内部审计范围包括未纳入关联方口径的非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全量股东全口径关联交易底数、合规性、风险状况进行全面自查。

第三十三条关联交易处罚

(一)本行的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向本行施加影响,迫使本行从事下列行为的,由本行董事会报告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做出处理。

1.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的;

2.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商业原则进行关联交易的;

3.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审查关联交易的;

4.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的;

5.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的;

6.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为其提供服务的;

7.对关联方授信余额或融资余额等超过本办法规定比例的;

8.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的。

(二)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本行董事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本行将上报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经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后可以调整或更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未按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报告的;

692.做出虚假或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

3.未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回避的;

4.独立董事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2项的规定发表书面意见的。

(三)本行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其他相关人员未能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义务的,存在违反关联交易管理规定的情况,本行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及其他内部有权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予以警告或处罚:

1.向相关部门、分支机构、相关人员下达警告书;

2.暂停一定期限关联交易业务的审批;

3.暂停交易;

4.将相关违规行为上报管理层,或上报董事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相关机构和部门职责

第三十四条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作为本行董事会下设专业委员会,负责履行关联交易管理相关职责,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公允性和必要性,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一)审议关联交易相关管理制度;

(二)接受一般关联交易的备案,审查重大关联交易以及其他需要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

审议的关联交易,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检查、监督本行的关联交易管理情况及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执行本

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情况,并向董事会汇报。

第三十五条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

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关联方识别维护、关联交易管理等日常事务,统筹协调推进本行及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如下事务:

(一)牵头拟定关联交易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建立、维护关联交易监测、控制、披露体系和机制;

70(二)牵头负责关联方信息的收集、更新与管理,及时发布关联方名单;

(三)牵头负责关联交易的日常监测,统计汇总全集团层面关联交易数据、关联交易管理情况,定期就关联交易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拟定专项报告,提交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四)督促并协助总行相关部门履行关联交易的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程序,牵头负责就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程序;

(五)牵头负责关联交易对内对外的报备报告事宜和对外披露事宜;

(六)落实董事会以及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相关部门进行的关联交易监督、检查及风险提示,并向董事会、股东会和监管机构等报告;

(七)负责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其他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十七条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负责更新总分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在合规范围内收集和更新总分行高级管理人员、本行具有大额授信及资产转移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等近亲属信息及近亲属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信息。

第三十八条授信审批部

授信审批部负责牵头管理公司客户的授信类关联交易,具体职责包括:

(一)牵头负责高级管理层权限内公司客户授信类关联交易的评审工作、授信类一般关联交易的报备工作、授信类重大关联交易(包括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的授信类关联交易)的报审工作;

(二)负责做好公司客户授信类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预计,起草公司客户授信类日

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报审的有关材料,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履行预计额度的审批程序;根据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年度预计额度对公司客户授信类关联交易进行额度控制。

(三)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公司客户授信类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牵头授信类关联交易的风险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更新提供全集团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名单。

71(二)负责对授信类关联交易的风险管控,督导授信类关联交易的具体经办单位做好关

联交易后期管理,并定期向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关联交易风险情况;

(三)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定期就关联交易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拟定专项报告。

第四十条其他涉及关联交易的总行部门

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将关联交易管理要求嵌入本部门/本条线业务流程与操作规范、业务系统,具体职责包括:

(一)根据董事会办公室定期更新公布的关联方名单,负责对本条线/本部门所辖业务所涉及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进行识别确认;

(二)牵头本部门/本条线非授信类关联交易管理工作,配合做好非授信类关联交易数

据统计、监测等具体工作;负责高级管理层权限内非授信类关联交易的评审工作、负责非授信类一般关联交易的报备工作、非授信类重大关联交易(包括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的非授信类关联交易)的报审工作;

(三)配合授信审批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本部门/本条线授信类关联交易管理;负责

本条线/本部门内非授信类关联交易的后期管理,根据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年度预计额度,对本部门所涉授信或非授信类关联交易进行额度控制;

(四)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按照集团层面关联交易管理要求对其与本行关联方发生的交易进行严格管理,完善自身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流程与系统,同时对其与自身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严格管理,关联交易情况及关联交易管理情况应及时向本行报告/报备。

第四十二条审计部

审计部负责每年至少对本行的关联交易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将审计结果报董事会,并督促整改。

第四十三条信息技术部

负责根据本行关联交易管理需求,进行关联交易管理相关系统的开发、后续技术支持和运行管理,以及对相关业务管理/交易系统进行关联交易管理功能改造和完善。

72第四十四条总行各部门应当明确关联交易管理岗位和职责。根据本部门情况,提出

系统建设及优化的业务需求,逐步实现业务或管理系统与关联交易管理系统的对接与信息交互,以实现关联交易数据的自动获取与统计,提升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管理的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并妥善保管本部门关联交易合同文本和相关资料,确保关联交易合规开展。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中的“资本净额”是指本行上季末法人口径资本净额;“净资产”是指本行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本办法中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控股子公司包括: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

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四十七条对本办法第七章所涉相关机构和部门的职责分工,本行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具体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进行调整。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规定产生相关差异,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规定执行,本行将适时修订本办法,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除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规定有明确要求外,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过”、“超过”、“不足”、“以下”不含本数。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本行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

1、相关监管要求定义的关联方;

2、相关监管要求定义的关联交易。

73附件1:

相关监管要求定义的关联方

一、金融监管总局定义的关联方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定义的关联方

第五条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方,是指与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

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银行保险机构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六条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银行保险机构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

(二)持有或控制银行保险机构5%以上股权的,或持股不足5%但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

(三)银行保险机构的董事、监事、总行(总公司)和重要分行(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保险资金运用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

(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

(五)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包括:

(一)银行保险机构的法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

(二)持有或控制银行保险机构5%以上股权的,或者持股不足5%但对银行保险机构

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

(三)本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条第(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四)银行保险机构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五)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六条第(二)至(四)项所列关联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八条银行保险机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可以认定以下自然人、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为关联方:

74(一)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办法第六条、

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本办法第六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三)银行保险机构内部工作人员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本办法第六条第(二)(三)项,以及第七条第(二)项所列关联方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五)对银行保险机构有影响,与银行保险机构发生或可能发生未遵守商业原则、有失

公允的交易行为,并可据以从交易中获取利益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九条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认定可能导

致银行保险机构利益转移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关联方。第六十五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年度为会计年度。

控制,包括直接控制、间接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持有,包括直接持有与间接持有。

重大影响,是指对法人或组织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包括但不限于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法人或组织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共同控制,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控股股东,是指持股比例达到50%以上的股东;或持股比例虽不足50%,但依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控制性影响的股东。

控股子公司,是指对该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持股比例虽不足50%,但通过表决权、协议等安排能够对其施加控制性影响。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间接或共同控制的子公司或非法人组织。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

75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其他最终控制人。

集团客户,是指存在控制关系的一组企事业法人客户或同业单一客户。

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协议、合作或其他途径,在行使表决权或参与其他经济活动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最终受益人,是指实际享有银行保险机构股权收益、金融产品收益的人。

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除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以外的包括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可能产生利益转移的家庭成员。

内部工作人员,是指与银行保险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关联关系,是指银行保险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关联董事、关联股东,是指交易的一方,或者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交易公允性的董事、股东。

书面协议的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法律认可的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本办法所称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政府部门,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梧桐树投资平台有限责任公司,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经金融监管总局批准豁免认定的关联方。上述机构派出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两家或以上银行保险机构董事或监事,且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所任职机构之间不构成关联方。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构成关联方。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定义的关联方

第九条商业银行、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商业银行主要股东的管理。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前款中的“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商业银行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

76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商业银行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准确识别关联方,严格落实关联交易审

批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关联交易情况。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

人、最终受益人作为自身的关联方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商业银行股东的穿透监管,加强对主要股东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及最终受益人的审查、识别和认定。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及最终受益人,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不足”不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

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虽不是

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方,是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但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

配的一个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达成一致行动的相关投资者,为一致行动人。

(五)最终受益人,是指实际享有商业银行股权收益的人。

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关联方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定义的关联方

77第六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四)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

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方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78(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存在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6.3.4上市公司与本规则第6.3.3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15.3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以下不含本数。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定义的关联方

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

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79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

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六条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80附件2:

相关监管要求定义的关联交易

一、金融监管总局定义的关联交易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定义的关联交易

第十条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利益转移事项。

第十三条银行机构的关联交易包括以下类型:

(一)授信类关联交易:指银行机构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关联方在

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作出保证,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

保函、贷款承诺、证券回购、拆借以及其他实质上由银行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内外业务等;

(二)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包括银行机构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自用动产与不

动产买卖,信贷资产及其收(受)益权买卖,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等;

(三)服务类关联交易:包括信用评估、资产评估、法律服务、咨询服务、信

息服务、审计服务、技术和基础设施服务、财产租赁以及委托或受托销售等;

(四)存款和其他类型关联交易,以及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可能引致银行机构利益转移的事项。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定义的关联交易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对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

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单个主体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百分之十。

商业银行对单个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百分之十五。

前款中的授信,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商业银行或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其中,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穿透原则确认最终债务人。

商业银行的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

81受益人等为金融机构的,商业银行与其开展同业业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

监管部门关于同业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与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

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发生自用动产与不动产买卖或租赁;信贷资产买卖;抵债资产

的接收和处置;信用增值、信用评估、资产评估、法律、信息、技术和基础设施等

服务交易;委托或受托销售以及其他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监会有关规定,并按照商业原则进行,不应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条件,防止风险传染和利益输送。

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关联交易

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定义的关联交易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四)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定义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包括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各类贷款、信贷承

诺、证券回购、拆借、担保、债券投资等表内、外业务,资产转移和向商业银行提供服务等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交易

6.1.1本节所称重大交易,包括除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

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2(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十二)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6.3.2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

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规则第6.1.1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定义的关联交易

第七条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八条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担保;

(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六)租赁;

83(七)代理;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许可协议;

(十)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十一)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8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议案十关于制定《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与绩效考核体系,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薪酬与业绩、风险、责任匹配,促进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结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管理需要,董事会拟定了《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本制度明确了适用范围、薪酬管理原则、管理机构及职责、

薪酬构成与考核标准、绩效薪酬递延支付与止付追索、薪酬支付

与调整、薪酬信息披露等核心内容,具体如下:

一、适用范围:覆盖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管理原则:遵循公平、责权利对等、有利于长远发展、激励与约束并重四大原则。

三、薪酬管理机构及审定程序: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负

责薪酬政策审查、薪酬方案拟定,绩效考核组织,制度执行监督及递延薪酬扣发、追索扣回程序启动与评估,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配合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开展上述工作。董事年度薪酬方案由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拟订,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报股东会审议并披露,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方案由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拟定,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向股东会说明并充分披露。

四、薪酬构成与考核:区分不同人员类型设定薪酬结构,市属国企负责人按杭州市相关政策执行;未兼任职务的非执行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任何薪酬、津贴;独立董事领取

85固定酬金与津贴,其薪酬由董事酬金、专门委员会委员或主任委

员津贴和会议津贴三部分组成;职工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相关制度执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薪酬、长期激励、特别激励构成。

五、约束机制:明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递延支付

与支付追索机制;明确薪酬止付、追索与扣回情形,强化风险与责任绑定。

六、披露要求: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履行薪酬信息披露义务,

保障决策透明、信息公开。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会,请予审议。

2026年5月15日

86附件: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与绩效考核体系,完善激励

与约束机制,促进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董事等);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由董事会聘任的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总监、首席官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同时适当参考外部薪酬水平,保障薪酬分配的合理性;

(二)责、权、利对等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履职内容多少相符;

(三)有利于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目标相符,兼顾短期激励与长期价值绑定;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与公司收益分享、风险共担,建立健全薪酬延期支付、止付追索机制。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审查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每年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明确绩效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考核,监督本制度的执行,并负责评估及建议启动扣发递延支付薪酬及薪酬追索扣回程序。

第五条薪酬方案的审定程序:

87(一)董事的年度薪酬方案由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拟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报股东会审

议决定并披露;

(二)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方案由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拟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并

向股东会说明,充分披露。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等部门根据职责配合提名与薪

酬委员会开展薪酬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薪酬核算、发放、费用报销及相关数据统计披露等。

第七条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在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每年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薪酬构成与考核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具体构成如下:

(一)属于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由基本年薪、绩

效年薪、任期激励构成,具体按照杭州市对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考核政策执行;

(二)未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非执行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任何薪酬、津贴;

(三)独立董事薪酬由董事酬金、专门委员会委员或主任委员津贴和会议津贴三部分组成;

(四)职工董事薪酬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五)由董事会考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薪酬、长期激励收入和

特别激励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应符合上级部门或监管机构对薪酬结构的相关规定,具体由董事会在制订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相关制度时确定。

1.基本年薪:即与考勤挂钩的固定薪酬部分,主要依据岗位价值、任职能力和市场薪

资行情等确定;

882.绩效薪酬:与当年绩效考核结果挂钩,体现高级管理人员完成年度经营计划和目标

的情况;

3.长期激励:与三年关键业绩指标完成情况挂钩,将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利益与公司长

期发展紧密联系,同时确保高级管理人员整体薪酬的市场竞争力;

4.特别激励:与当年特别贡献挂钩,体现高级管理人员在业务转型以及同业经营业绩

指标的比较等领域作出的贡献。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董事会或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薪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相关费用保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参与培训、调研等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其他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该部分费用不计入薪酬总额。

第四章绩效薪酬递延支付与止付追索

第十条公司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发生下列情形时,公

司有权按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的责任扣发部分或全部递延支付的绩效薪酬:

(一)任期内绩效考核指标不合格的;

(二)出现重大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因决策、管理不善,导致公司出现风险事故的;

(四)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薪酬递延支付管理期限为3年。除独立董事、职工董事外,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比例不应低于其当年实际绩效薪酬的50%,职工董事年度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比例按《杭州银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管理办法》执行,递延支付的薪酬自计提的次年起按每年1/3支付。前述递延支付绩效薪酬在每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绩效评价完成后按比例进行发放。

89第十二条公司建立薪酬止付追索机制,发生下列情形时,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一)公司因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原因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导致高级管理

人员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或董事薪酬超额发放的;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三)董事会或股东会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薪酬递延支付扣回、止付追索程序由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启动并报董事会审议执行,止付追索的金额冲减公司相关费用。

第五章薪酬支付与调整

第十四条本制度所涉薪酬、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会

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个人承担部分后,按约定方式发放。

第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增补、任期内辞职、被罢免等原因导致

任期不满一年的,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履职次数和绩效考核结果折算计发薪酬、津贴。

第十六条公司可根据行业薪酬水平变化、监管政策变化、公司经营业绩、组织结构调

整、个人岗位变动等因素,适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进行调整。调整方案由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拟定,按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审议后执行。

第六章薪酬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

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八条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通过董事会工作报告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应在年报中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决策程序、薪酬确定依据以及实际支付情况。披露每一位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从公司获90得的税前薪酬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和各项保险费、公积金、年金以及其他形式从公司获得的报酬)、考核依据和完成情况、递延支付安排、止付追索情况等,并说明是否在公司关联方获取报酬。披露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薪酬金额。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制度与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负责解释,修订时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原经本行

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91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议案十一关于制定《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健全董事激励与约束机制,规范董事薪酬管理工作,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行业薪酬水平,董事会拟定了《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

本方案核心内容如下:

一、适用对象:公司2026年度全体在任董事。

二、薪酬构成与差异化标准:属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董事,按杭州市市属国企负责人薪酬考核政策执行;未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非执行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及津贴;独立董事薪酬由董事酬金(25万元/年)、专门委员

会委员津贴(1.2万元/年)、主任委员津贴(2.4万元/年)、董

事会现场会议津贴(0.3万元/次)三部分组成2;职工董事按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根据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相关制度执行。

三、薪酬管理:上述董事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依法代扣代缴相关税费;任期不足一年按实际履职时间与参会次数折算计发;董事履职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不计入薪酬总额。

四、调整与监督:由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根据监管政策、经营

业绩、行业水平等动态评估调整,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负责具体实施,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全程监督。

2

独立董事同时参加多个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委员按单一委员标准计发、主任委员按单一主任委员标准计发,不重复累加。

92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

提交股东会,请予审议。

附件: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2026年5月15日

93附件: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为建立健全董事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行业薪酬水平,制定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

一、适用对象本方案适用于公司2026年度全体在任董事。

二、薪酬构成及计发标准

本方案下董事薪酬根据任职类型差异化设定,所有薪酬标准均为税前金额,薪酬发放根据其所适用的薪酬与绩效考核政策/制度/办法结合其履职实际情况进行核算。

(一)属于杭州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董事:其2026年度薪酬按照杭州市对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考核政策执行;

(二)未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非执行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任何薪酬及津贴。

(三)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薪酬由独立董事酬金、专门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津贴、会

议津贴三部分组成,三部分薪酬独立核算、分别发放,具体构成及标准如下:

1.独立董事酬金:为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工作的基本报酬,标准为25万元/年(税前),

按月平均足额发放。

2.专门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津贴:为独立董事参与公司专门委员会工作的专项补贴,按月发放。担任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津贴标准为1.2万元/年(税前);担任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的,津贴标准为2.4万元/年(税前)。独立董事同时参加多个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委员按单一委员标准计发、主任委员按单一主任委员标准计发,不重复累加。

3.会议津贴:为独立董事现场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的专项津贴,按实际现场参会次数计发,标准为0.3万元/次(税前),根据实际现场参会记录按次核算发放。

(四)职工董事:2026年度薪酬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三、薪酬调整机制

94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将作为本薪酬方案调整的决策评估机构,适时根据监管政

策调整、公司经营业绩变动、同业董事薪酬水平、市场经营环境调整、董事履职内容及难度

变化等因素,对本方案中的董事薪酬标准、构成进行评估。

若公司经营业绩出现重大变化、行业薪酬水平发生显著波动,或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董事薪酬作出新的规定,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将适时提出薪酬方案修订建议,经董事会、股东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对本方案进行修订,确保公司董事薪酬水平的合理性和市场竞争力。

四、管理细则

1.公司董事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为董事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如有)及其他相关费用后发放。

2.公司董事因换届、改选、增补、任期内辞职、被罢免等原因导致任期不满一年的,

其薪酬按实际履职任期或实际参会次数折算计发,因换届、被罢免等原因离任的董事自股东会通过相关决议之日(其中关于职工董事,应为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相关决议之日)起不再享受本方案下的任何薪酬待遇。

3.公司董事出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参与培训、调研等按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其他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该部分费用不计入董事薪酬总额。

4.本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根据职

责开展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薪酬核算、发放、税费代扣代缴、履职记录统计等;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本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全程考核、监督,确保薪酬计发合规、准确、透明。

5.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方案内容如与后续国家监管规定、

《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国家监管规定、《公司章程》为准。

五、附则

1.本方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95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议案十二关于选举张精科先生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查并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张精科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现提请股东会选举张精科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张精科先生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尚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核准。

张精科先生的简历如下:

张精科先生,1978年8月出生,研究生学历,项目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杭州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曾任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副行长,杭州银行文创支行行长,杭州银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杭州银行科技文创金融事业部党委书记、总经理,杭州银行党委委员、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杭州银行副行长。

截至本文件披露日,张精科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17600股,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

96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

请予审议。

2026年5月15日

97报告一: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唐荣汉)

作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积极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各项会议,秉持科学、审慎的原则对重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诚信、勤勉、专业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努力推动现代公司治理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注重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唐荣汉,男,生于1964年,经济学博士,现任上海禹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正在关怀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人自2020年9月起履行公司独立董事职责,2025年先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

委员会委员(至10月13日),后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10月14日起)。

本人具备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规定的关于上市公司和商

业银行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条件,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查,并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任职资格核准。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

98任)委员、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以外的

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对2025年度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独

立性的各项要求,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人的独立性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可能影响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认为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继续保持独立性。

二、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2025年,本人投入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

公司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工作内容包括参加股东大会,审议听取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相关议题和报告并发表意见,参加专门委员会专题会议、机构调研、履职培训等活动,与中小股东保持沟通,积极参与公司决策监督。

(一)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

2025年,本人出席股东大会2次;应参加董事会会议11次,

实际亲自出席11次,累计审议听取议案和报告73项;参加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会议2次、审计委员会会议3次、提名与薪酬

委员会会议2次,合计审议听取议案和报告16项;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次,审议及听取议案和报告3项。本人认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治理要求,会议文件齐备翔实,审议程序依法合规,运作规范高效。2025年,本人全勤参加上述会议,未出现缺席或委托出席的情况,具体参会情况如下:

表1.2025年度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其他会议情况相关专门委员会股东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董事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名与薪酬大会专门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

唐荣汉2/211/112/22/23/32/2

注:1.表格中比例指“实际出席次数/应出席次数”。

本人勤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会前充分审阅会议材料、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会上围绕战略实施、薪酬机制、内控审

99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积极发表专业意见,建议管理层聚焦

战略转型,优化组织效能;强化审计资源保障与质量管控;借力互联网技术,推动消保数字化升级。2025年,本人对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票赞成,未出现反对或弃权的情形,也未遇到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专题会议/调研

1.参与专题会议。2025年,本人参加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

会专题会议1次,认真听取消保工作情况以及针对监管意见的整改情况的汇报,就强化消保工作责任落实和深化数字技术赋能事宜提出了建议;参加审计委员会专题会议1次,听取了信息科技外包管理专项审计和某机构的全面审计两项报告,提议拓展科技型企业客户、加强年轻骨干力量培养及对外包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参加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专题会议1次,着重了解人力资源体制机制改革优化方案及其实施情况,围绕干部梯队结构优化、“能上能下”机制落地等方面进行了充分研讨,建议公司提前规划AI 等新兴领域的人才引进与激励机制。

2.参与实地调研工作。2025年,本人开展机构调研2次。

一是对支行开展实地调研,听取了“共享法庭”建设运行情况的汇报,提出固化宣教成果、坚守客户至上理念、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数字化水平等建议;二是走访客服中心开展调研,重点了解了客服中心在投诉前置化解、3S服务体系构建及数智化能力建设

方面的实践成效,并从审慎推进人工智能场景应用、提升普惠金融服务水平、健全员工关怀机制等方面提出建议。

(三)参加履职培训本人注重持续提升履职专业能力。期内3次参加董事会对党和国家重要会议精神的集中学习,并定期学习重大经济金融政策、重要法律及监管政策法规,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上市公司100独立董事后续培训等,持续丰富知识储备,不断夯实履职根基,

进一步提升跨委员会履职、科学议事决策的综合能力,确保履职实效贴合监管要求与公司发展实际。

(四)与内外部审计机构、中小股东沟通交流

2025年,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定期听取内审部

门关于内审情况及审计计划、重点专项审计报告及外审机构关于

财务报告审计、审阅情况汇报等,建议内外部审计机构加大 AI应用投入,深化协同配合,全面提升审计效率与审计质量。

2025年,本人出席2次股东大会,认真听取投资者对公司转

型发展、风险管理、分红政策等事项的提问,主动关注监管部门、市场中介机构、媒体及社会公众对公司的评价。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了估值提升计划,充分吸纳中小股东诉求和独立董事意见,实施稳健均衡的利润分配政策,合理安排权益分派的比例和频次,与全体股东共享发展成果。

(五)公司对独立董事的履职支持

公司持续健全独立董事履职保障机制,助力提升独立董事履职能效。公司充分保障独立董事知情权,及时、主动地向本人提供经营数据、专题报告、制度汇编等参阅文件,确保本人全面、准确获取履职所需信息;公司积极协助本人参加行内各项会议,高度重视本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向董事会或相关专门委员会反馈具体落实情况,切实保障本人有效行使职权,推动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持续完善;本人与其他董事、监事会、高管层、股东

保持密切、顺畅沟通,全年履职过程中未受到任何干扰或阻碍。

三、重点关注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5年,本人听取关联交易专项报告,审查关联方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额度,督导规范公司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101其相关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审批程序,指导公司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关联交易,并对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2025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属正常经营范围内的常规业务,符合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利益输送及价格操纵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构成不利影响。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5年,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

第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并及时进行了披露。本人高度关注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认真审阅报告内容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意见,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及金融企业会计

制度规范运作,相关报告及其摘要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2025年4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内部控制审计。本人认为,公司已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未发现公司财务报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认为该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三)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相关规定,基于审慎原则并考虑公司对审计服务的需求,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批同意,公司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会

计师事务所,负责公司2025年度外部审计相关工作。

102本人就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安

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

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符合监管规定,能够满足公司审计服务要求。

(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5年,公司董事会提名王西刚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

选人、周亚虹先生和赵骏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聘任王立雄先生为公司副行长。本人自2025年10月起担任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积极参与赵骏先生、王立雄先生的资格审查与审议工作。经审核,本人认为公司对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高管人员的聘任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提名、聘任及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上述人员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

任职资格和条件,未发现存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或高管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本人对上述提名董事、聘任高管人员事项均发表了独立意见。

(五)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2025年4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杭州银行202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结果报告》《关于制订<杭州银行2025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议案》(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本人仔细研读相关材料,结合相关监管政策和指导意见要求,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高管人员2024年度薪酬考核结果客观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实施细则》的制订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满足相关监管政策、监管指引和指导意见的要求,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高管人员绩效考核的综合应用机制,充分发挥绩效考核对稳健经营和科学发展的引导作用,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1032025年10月,董事会修订《实施细则》,增设了高管人员“一岗双责”履职考评相关内容,本人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修订有利于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谋划、同推进、同考核,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利润分配方案

2025年4月,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2024年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人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监管规定,既有利于保障内源性资本的持续补充以支持公司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还兼顾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要求,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5年5月,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授权董事会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并实施具体的2025年度中期分红方案。根据股东大会授权,2025年10月,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本人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5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监管关于

现金分红的规定,既有利于保障内源性资本的持续补充以支持公司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还兼顾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要求,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其他重要事项

2025年,本人还对公司多项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相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契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1.2025年4月,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延长向特定对象发

行 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

人士处理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有关事宜期限,本人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相关事项有利于确保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事项的顺利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104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2025年5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提前赎回“杭银转债”的议案》,本人仔细审阅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对“杭银转债”行使提前赎回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杭银转债”募集说明书中有条件赎回的规定,履行了必要审批程序,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3.2025年8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行使优先股赎回权的议案》,本人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拟全部赎回已发行优先股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优先股募集说明书约定,兼顾公司长远发展与整体利益,符合普通股与优先股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普通股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4.2025年12月,公司依据最新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

文件关于监事会改革的要求,召开股东大会决定不再设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附件。经审阅相关资料,本人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拟不再设立监事会系根据相关法规及监管规定并结合公司治理实际需要作出的调整,有利于优化治理结构、提升决策与监督效率;公司拟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

和监管制度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符合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及相关附件的修订内容合法合规,有助于完善治理机制、强化中小股东权利保护、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四、总体评价

2025年,本人遵循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与《公司章程》规定,忠实勤勉履职,依法合规参会,独立审慎表决。持续关注监管动态与行业趋势,聚焦战略实施、数智化建设、内外部审计监督、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积极提出建设性意见,深入履行监

105督职责,全力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2026年,本人将继续秉持专业精神与高度的责任感,确保

合理安排时间积极履职,进一步加强学习、提升履职能力,持续聚焦公司“从严治行、转型发展、服务客户”这一主线,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促进董事会决策科学化、监督有效化、治理规范化方

面的积极作用,以更为主动的姿态投身于公司治理实践,为推动公司稳健经营与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特此报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唐荣汉

106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李常青)

作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积极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各项会议,秉持科学、审慎的原则对重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诚信、勤勉、专业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努力推动现代公司治理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注重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李常青,男,生于1968年,会计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现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厦门大学高级工商管理教育中心主任,兼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本人自2020年11月起履行公司独立董事职责,2025年度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

本人具备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规定的关于上市公司和商

业银行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条件,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查并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任职资格核准。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

与薪酬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对2025年

107度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

《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各项要求,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人的独立性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可能影响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认为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继续保持独立性。

二、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2025年,本人投入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

公司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工作内容包括参加股东大会,审议听取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相关议题和报告并发表意见,参加专门委员会专题会议、机构调研、履职培训等活动,与中小股东保持沟通,积极参与公司决策监督。

(一)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

2025年,本人出席股东大会2次;应参加董事会会议11次,

实际亲自出席10次、委托出席1次,累计审议听取议案和报告73项;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5次、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4次,合计审议听取议案和报告22项;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次,审议及听取议案和报告3项。本人认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治理要求,会议文件齐备翔实,审议程序依法合规,运作规范高效。2025年,本人出席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表1.2025年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其他会议情况股东独立董事相关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大会专门会议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

李常青2/210/112/25/54/4

注:表格中比例指“实际出席次数/应出席次数”,董事会委托出席1次,其余会议均亲自出席。

本人勤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会前充分审阅会议材料,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会上围绕战略规划落地、数字化转型、风险管控、内外部审计、人才梯队建设等重点领域积极发表专业

108意见,提出在确保信息安全前提下提升 AI应用效能、深入落实

监管问题整改、围绕公司战略统筹审计计划、细化职级晋升与薪

酬衔接机制等建议。2025年,本人对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票赞成,未出现反对或弃权的情形,也未遇到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专题会议/调研

1.参加专题会议。2025年,本人参加审计委员会专题会议3

次、审计计划预沟通会议1次,认真听取管理层关于重点审计项目、监管发现问题整改、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等主题汇报,与外部审计师沟通年度审计重点与实施要求,提出强化 AI应用及相关人才培养、整合内部系统以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优化长效整改

机制等建议,要求审计工作兼顾风险防控与业务发展;参加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专题会议1次,围绕干部管理、薪酬机制等方面展开研讨,提出完善职务“双线管理”制度等专业意见。

2.参加实地调研。2025年,本人赴公司分支机构开展一线业务调研,深入了解公司基层经营管理情况,重点关注分支机构业务发展、风险防控、人才管理、员工心理健康等领域,要求分支机构坚持风险底线思维,将稳健审慎贯穿业务发展全过程,同时有效加强基层员工关怀,优化考核与轮岗制度。

(三)参加履职培训本人注重持续提升履职专业能力。期内3次参加董事会对党和国家重要会议精神的集中学习,并定期学习重大经济金融政策、重要法律及监管政策法规,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后续培训等,持续丰富知识储备,不断夯实履职根基,进一步提升跨委员会履职、科学议事决策的综合能力,确保履职实效贴合监管要求与公司发展实际。

(四)与内外部审计机构、中小股东沟通交流

2025年,本人定期听取内审部门关于内审情况及审计计划、

109重点专项审计报告的汇报及外审机构关于财务报表审计、审阅情

况的汇报,积极推动内审部门强化业务赋能,体现审计价值延伸,同时对外审机构提出在年审过程中细化行业分析、加大衍生品审计力度等要求。

2025年,本人出席2次股东大会,认真听取投资者对公司

转型发展、风险管理、分红政策等事项的提问,主动关注监管部门、市场中介机构、媒体及社会公众对公司的评价。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了估值提升计划,充分吸纳中小股东诉求和独立董事意见,实施稳健均衡的利润分配政策,合理安排权益分派的比例和频次,与全体股东共享发展成果。

(五)公司对独立董事的履职支持

公司持续健全独立董事履职保障机制,助力提升独立董事履职能效。公司充分保障独立董事知情权,及时、主动地向本人提供经营数据、专题报告、制度汇编等参阅文件,确保本人全面、准确获取履职所需信息;公司积极协助本人参加行内各项会议,高度重视本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向董事会或相关专门委员会反馈具体落实情况,切实保障本人有效行使职权,推动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持续完善;本人与其他董事、监事会、高管层、股东

保持密切、顺畅沟通,全年履职过程中未受到任何干扰或阻碍。

三、重点关注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5年,本人听取关联交易专项报告,审查关联方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额度,督导规范公司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审批程序,指导公司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关联交易,并对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2025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属商业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的常规业务,符合公司经营发

110展需要,不存在利益输送及价格操纵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构成不利影响。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5年,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报告、2025年第

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并及时进行了披露。本人高度关注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认真审阅报告内容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意见,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及金融企业会计

制度规范运作,相关报告及其摘要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2025年4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内部控制审计。本人认为,公司已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未发现公司财务报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认为该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三)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相关规定,基于审慎原则并考虑公司对审计服务的需求,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批同意,公司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公司2025年度外部审计相关工作。

本人就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

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均符合监管规定,能够满足公司审计服务要求。

111(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5年,公司董事会提名王西刚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

选人、周亚虹先生和赵骏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

聘任王立雄先生为公司副行长。本人作为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全程参与上述人选的资格审查与审议工作。经审核,本人认为公司对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高管人员的聘任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提名、聘任及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相关人选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任职资格和专业能力,未发现存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或高管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本人对上述提名董事、聘任高管人员事项均发表了独立意见。

(五)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2025年4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杭州银行202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结果报告》《关于制订〈杭州银行2025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议案》(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本人仔细研读相关材料,结合相关监管政策和指导意见要求,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高管人员2024年度薪酬考核结果客观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实施细则》的制订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满足相关监管政策、监管指引和指导意见的要求,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高管人员绩效考核的综合应用机制,充分发挥绩效考核对稳健经营和科学发展的引导作用,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2025年10月,董事会修订《实施细则》,增设了高管人员“一岗双责”履职考评相关内容,本人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修订有利于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谋划、同推进、同考核,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利润分配方案

1122025年4月,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人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监管规定,既有利于保障内源性资本的持续补充以支持公司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兼顾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要求,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5年5月,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授权董事

会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并实施具体的2025年度中期分红方案。根据股东大会授权,2025年10月,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本人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5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监管

关于现金分红的规定,既有利于保障内源性资本的持续补充以支持公司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还兼顾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要求,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其他重大事项

2025年,本人还对公司多项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相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契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1.2025年4月,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延长向特定对象发

行 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

权人士处理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宜期限,本人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相关事项有利于确保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顺利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2025年5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提前赎回“杭银转债”的议案》,本人仔细审阅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对“杭银转债”行使提前赎回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杭银转债”

113募集说明书中有条件赎回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未损

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3.2025年8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行使优先股赎回权的议案》,本人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拟全部赎回已发行优先股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优先股募集说明书约定,兼顾公司长远发展与整体利益,符合普通股与优先股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普通股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4.2025年12月,公司依据最新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

文件关于监事会改革的要求,召开股东大会决定不再设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附件。经审阅相关资料,本人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拟不再设立监事会系根据相关法规及监管规定并结合公司治理实际需要作出的调整,有利于优化治理结构、提升决策与监督效率;公司拟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

和监管制度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符合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及相关附件的修订内容合法合规,有助于完善治理机制、强化中小股东权利保护、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四、总体评价

2025年,本人遵循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与《公司章程》规定,忠实勤勉履职,依法合规参会,独立审慎表决。持续关注监管动态与行业趋势,聚焦战略落地、内控合规、内外部审计优化等领域,依托专业经验,提出多项针对性专业建议,助力提升董事会决策科学性,持续推动公司提升战略执行效能、促进审计监督作用发挥,全力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2026年,本人将继续秉持专业精神与高度的责任感,确保

合理安排时间积极履职,进一步加强学习、提升履职能力,持续

114聚焦公司“从严治行、转型发展、服务客户”这一主线,充分发挥

独立董事在促进董事会决策科学化、监督有效化、治理规范化方

面的积极作用,以更为主动的姿态投身于公司治理实践,为推动公司稳健经营与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特此报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李常青

115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洪小源)

作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积极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各项会议,秉持科学、审慎的原则对重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诚信、勤勉、专业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努力推动现代公司治理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注重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洪小源,男,生于1963年,经济学/科学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香港特首政策组专家组成

员、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监事长。本人自2023年10月起履行公司独立董事职责,2025年度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2025年10月14日起任公司第八届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

本人具备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规定的关于上市公司和商

业银行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条件,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查并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任职资格核准。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

员会主任委员、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

116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对2025年度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各项要求,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对本人的独立性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可能影响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认为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继续保持独立性。

二、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2025年,本人投入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

公司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工作内容包括参加股东大会,审议听取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相关议题和报告并发表意见,听取公司关于经营管理重点领域的专题汇报,参加专门委员会专题会议、履职培训等活动,与中小股东保持沟通,积极参与公司决策监督。

(一)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

2025年,本人出席股东大会2次;应参加董事会会议11次,

实际亲自出席11次,累计审议听取议案和报告73项;参加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5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会议1次,合计审议听取议案和报告25项;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次,审议及听取议案和报告3项。本人认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治理要求,会议文件齐备翔实,审议程序依法合规,运作规范高效。2025年,本人全勤参加上述会议,未出现缺席或委托出席的情况,具体参会情况如下:

表1.2025年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其他会议情况相关专门委员会股东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大会专门会议委员会委员会

洪小源2/211/112/25/51/1

注:1、表格中比例指“实际出席次数/应出席次数”。

本人勤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会前充分审阅会议材料、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会上围绕战略实施、业务转型、客户经117营、风险防控、资本管理、关联交易等方面积极发表专业意见,

重点关注风险偏好执行、资本规划及使用情况,持续督导管理层降低负债成本、合理控制 RWA增速,同时结合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变化、监管意见等因素,围绕重点领域风险管理、资产负债结构优化调整等方面提出指导性意见与建议。2025年,本人对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票赞成,未出现反对或弃权的情形,也未遇到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专题会议

2025年,本人参加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专题会议

6次,认真听取管理层关于集团理财业务风险管理、风险合规偏

好执行情况、资本计量内部评级法项目实施推进情况、产业链研

究和授信审批系统智能化开发等专题汇报,指导管理层对子公司规范实施并表风险管理,就市场风险、小微业务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专题研究部署,鼓励大力推进内部评级法项目并要求定期听取进展情况汇报,建议公司持续深化产业链研究与数字化技术在风控前移及业务融合中的应用。本人还参加了公司战略规划(2026—2030)评审会,与咨询公司代表、公司高管等展开充分、有效的沟通交流,从定位聚焦、发展导向、区域布局、机制保障等多角度深入研讨公司未来五年发展战略规划,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履职培训本人注重持续提升履职专业能力。期内3次参加董事会对党和国家重要会议精神的集中学习,并定期学习重大经济金融政策、重要法律及监管政策法规,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后续培训等,持续丰富知识储备,不断夯实履职根基,进一步提升跨委员会履职、科学议事决策的综合能力,确保履职实效贴合监管要求与公司发展实际。

118(四)与内部审计机构、中小股东沟通交流

2025年,本人认真听取内审部门关于内部审计、年度审计计

划等情况汇报,支持公司持续完善内审体系建设。

2025年,本人出席2次股东大会、1次业绩说明会,认真听

取投资者对公司转型发展、风险管理、分红政策等事项的提问,主动关注监管部门、市场中介机构、媒体及社会公众对公司的评价。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了估值提升计划,充分吸纳中小股东诉求和独立董事意见,实施稳健均衡的利润分配政策,合理安排权益分派的比例和频次,与全体股东共享发展成果。

(五)公司对独立董事的履职支持

公司持续健全独立董事履职保障机制,助力提升独立董事履职能效。公司充分保障独立董事知情权,及时、主动地向本人提供经营数据、专题报告、制度汇编等参阅文件,确保本人全面、准确获取履职所需信息;公司积极协助本人参加行内各项会议,高度重视本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向董事会或相关专门委员会反馈具体落实情况,切实保障本人有效行使职权,推动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持续完善;本人与其他董事、监事会、高管层、股东

保持密切、顺畅沟通,全年履职过程中未受到任何干扰或阻碍。

三、重点关注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5年,本人听取关联交易专项报告,审查关联方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额度,督导规范公司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审批程序,指导公司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并对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2025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属正常经营范围内的常规业务,符合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利益输送及价格操纵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符合

119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构成不利影响。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5年,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

第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并及时进行了披露。本人高度关注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认真审阅报告内容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意见,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及金融企业会计

制度规范运作,相关报告及其摘要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2025年4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内部控制审计。本人认为,公司已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等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未发现公司财务报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认为该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三)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相关规定,基于审慎原则并考虑公司对审计服务的需求,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批同意,公司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会

计师事务所,负责公司2025年度外部审计相关工作。

本人就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

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符合监管规定,能够满足公司审计服务要求。

(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1202025年,公司董事会提名王西刚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

选人、周亚虹先生和赵骏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

聘任王立雄先生为公司副行长。经审核,本人认为公司对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高管人员的聘任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提名、聘任及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上述人员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未发现存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或高管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本人对上述提名董事、聘任高管人员事项均发表了独立意见。

(五)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2025年4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杭州银行202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结果报告》《关于制订〈杭州银行2025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议案》(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本人仔细研读相关材料,结合相关监管政策和指导意见要求,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高管人员2024年度薪酬考核结果客观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实施细则》的制订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满足相关监管政策、监管指引和指导意见的要求,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高管人员绩效考核的综合应用机制,充分发挥绩效考核对稳健经营和科学发展的引导作用,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2025年10月,董事会修订《实施细则》,增设了高管人员“一岗双责”履职考评相关内容,本人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修订有利于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谋划、同推进、同考核,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利润分配方案

2025年4月,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2024年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人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

121配方案符合监管规定,既有利于保障内源性资本的持续补充以支

持公司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还兼顾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要求,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5年5月,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授权董事会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并实施具体的2025年度中期分红方案。根据股东大会授权,2025年10月,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本人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5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监管关于

现金分红的规定,既有利于保障内源性资本的持续补充以支持公司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还兼顾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要求,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其他重大事项

2025年,本人还对公司多项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相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契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1.2025年4月,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延长向特定对象发

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

人士处理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宜期限,本人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相关事项有利于确保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事项的顺利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2025年5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提前赎回“杭银转债”的议案》,本人仔细审阅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对“杭银转债”行使提前赎回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杭银转债”募集说明书中有条件赎回的规定,履行了必要审批程序,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1223.2025年8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行使优先股赎回权的议案》,本人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拟全部赎回已发行优先股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优先股募集说明书约定,兼顾公司长远发展与整体利益,符合普通股与优先股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普通股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4.2025年12月,公司依据最新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

文件关于监事会改革的要求,召开股东大会决定不再设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附件。经审阅相关资料,本人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拟不再设立监事会系根据相关法规及监管规定并结合公司治理实际需要作出的调整,有利于优化治理结构、提升决策与监督效率;公司拟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

和监管制度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符合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及相关附件的修订内容合法合规,有助于完善治理机制、强化中小股东权利保护、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四、总体评价

2025年,本人遵循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与《公司章程》规定,忠实勤勉履职,依法合规参会,独立审慎表决。持续关注监管动态与行业趋势,聚焦战略转型、资本规划、风险管控等领域,依托专业经验,提出多项针对性专业建议,助力提升董事会决策科学性,推动公司风险管理与资本管理体系优化、转型发展目标落地,全力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2026年,本人将继续秉持专业精神与高度的责任感,确保

合理安排时间积极履职,进一步加强学习、提升履职能力,持续聚焦公司“从严治行、转型发展、服务客户”这一主线,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促进董事会决策科学化、监督有效化、治理规范化

方面的积极作用,以更为主动的姿态投身于公司治理实践,为推

123动公司稳健经营与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特此报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洪小源

12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周亚虹)

作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积极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各项会议,秉持科学、审慎的原则对重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诚信、勤勉、专业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努力推动现代公司治理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注重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周亚虹,男,生于1965年,博士学历,现任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滴水湖高级金融学院教授、上海财经大学高级会计审计学院兼职教授。本人2025年10月获监管核准任职资格后正式履行公司独立董事职责,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

本人具备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规定的关于上市公司和商

业银行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条件,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查并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任职资格核准。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

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对

2025年度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

125规定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各项要求,并将自查情

况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人的独立性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可能影响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认为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继续保持独立性。

二、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2025年,本人投入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工

作内容包括参加股东大会,审议听取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相关议题和报告并发表意见,参加专门委员会专题会议、履职培训等活动,与中小股东保持沟通,积极参与公司决策监督。

(一)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

2025年,本人出席股东大会1次;应参加董事会会议3次,实

际亲自出席3次,累计审议听取议案和报告24项;参加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1次、审计委员会会议2次,合计审议听取议案和报告6项。本人认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治理要求,会议文件齐备翔实,审议程序依法合规,运作规范高效。2025年,本人全勤参加上述会议,未出现缺席或委托出席的情况,具体参会情况如下:

表1.2025年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其他会议情况股东相关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大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周亚虹1/13/31/12/2

注:1、表格中比例指“实际出席次数/应出席次数”。

本人勤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会前充分审阅会议材料、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会上围绕战略实施、审计合规等方面积极发表专业意见,建议管理层做强财富管理,着力经营高净值客户,挖掘长尾客户智能化运营潜能;建议内审机构加强科技赋能,促进审计建模与覆盖领域的动态优化。2025年,本人对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票赞成,未出现反对或弃权的情形,也未遇到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况。

126(二)参加专题会议

2025年,本人参加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专题会议1次,认

真听取《杭州银行2026-2030年发展战略规划》,提出要结合中小银行特点,加强AI应用和金融科技赋能,系统谋划数智化战略布局与实施举措。参加审计委员会专题会议3次,认真听取重点审计项目审计情况、监管发现问题和整改情况及2025年度外部审计计

划等主题汇报,建议建立制度解读机制,防范因制度更新滞后引发的管理疏漏;加强AI模型精准训练以及审计人员AI应用能力考核;要求外审机构优化管理建议书,促进审计与发展联动协同。

(三)参加履职培训本人注重持续提升履职专业能力。期内2次参加董事会对党和国家重要会议精神的集中学习,并定期学习重大经济金融政策、重要法律及监管政策法规,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后续培训等,持续丰富知识储备,不断夯实履职根基,进一步提升跨委员会履职、科学议事决策的综合能力,确保履职实效贴合监管要求与公司发展实际。

(四)与内外部审计机构、中小股东沟通交流

2025年,本人定期听取内审部门关于内审情况、重点专项审

计报告及外审机构关于年度外部审计计划等事项的报告,与内外部审计机构保持密切沟通,建议内外部审计机构加大AI应用,深化协同配合,全面提升审计效率与审计质量。

2025年,本人出席1次股东大会,认真听取投资者对公司转型

发展、风险管理等事项的提问,主动关注监管部门、市场中介机构、媒体及社会公众对公司的评价。在履职过程中始终秉承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针对重大事项发表专业意见时保持审慎判断,积极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公司对独立董事的履职支持

127公司持续健全独立董事履职保障机制,助力提升独立董事履职能效。公司充分保障独立董事知情权,及时、主动地向本人提供经营数据、专题报告、制度汇编等参阅文件,确保本人全面、准确获取履职所需信息;公司积极协助本人参加行内各项会议,高度重视本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向董事会或相关专门委员会反馈具体落实情况,切实保障本人有效行使职权,推动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持续完善;本人与其他董事、监事会、高管层、股东

保持密切、顺畅沟通,全年履职过程中未受到任何干扰或阻碍。

三、重点关注事项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5年本人任职期间,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并及时进行了披露。本人高度关注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经审阅,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及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范运作,相关报告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二)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5年本人任职期间,公司董事会提名赵骏先生为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聘任王立雄先生为公司副行长。经审核,本人认为公司对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高管人员的聘任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提名、聘任及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上述人员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未发现存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或高管人员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本人对上述提名董事、聘任高管人员事项均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管理办法1282025年10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杭州银行2025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议案》(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增设了高级管理人员“一岗双责”履职考评相关内容。本人仔细研读相关材料,认为本次修订有利于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谋划、同推进、同考核,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授权,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本人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5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监管

关于现金分红的规定,既有利于保障内源性资本的持续补充以支持公司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还兼顾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要求,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其他重大事项

2025年12月,公司依据最新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文

件关于监事会改革的要求,召开股东大会决定不再设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附件。经审阅相关资料,本人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拟不再设立监事会系根据相关法规及监管规定并结合公司治理实际需要作出的调整,有利于优化治理结构、提升决策与监督效率;公司拟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和

监管制度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符合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及相关附件的修订内容合法合规,有助于完善治理机制、强化中小股东权利保护、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四、总体评价

2025年,本人遵循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规定,

忠实勤勉履职,依法合规参会,独立审慎表决。持续关注监管动态与行业趋势,聚焦公司战略发展、审计监督、数智赋能等领域,

129基于专业判断提出建设性意见,深入履行监督职责,全力维护公

司、全体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2026年,本人将继续秉持专业精神与高度的责任感,确保合

理安排时间积极履职,进一步加强学习、提升履职能力,持续聚焦公司“从严治行、转型发展、服务客户”这一主线,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促进董事会决策科学化、监督有效化、治理规范化方面

的积极作用,以更为主动的姿态投身于公司治理实践,为推动公司稳健经营与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特此报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周亚虹

130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刘树浙)

作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积极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各项会议,秉持科学、审慎的原则对重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诚信、勤勉、专业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努力推动现代公司治理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注重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刘树浙,男,生于1957年,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浙江图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人2025年10月卸任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1-10月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

本人具备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规定的关于上市公司和商

业银行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条件,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查并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任职资格核准。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

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本人对2025年度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各项要求,并将自

131查情况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人的独立性进行了评估,未

发现可能影响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认为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继续保持独立性。

二、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2025年,本人投入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工

作内容包括参加股东大会,审议听取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相关议题和报告并发表意见,参加专门委员会专题会议、机构调研、履职培训等活动,与中小股东保持沟通,积极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与决策监督。

(一)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

2025年,本人出席股东大会1次;应参加董事会会议8次,

实际亲自出席8次,累计审议听取议案和报告49项;参加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2次、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3次,合计审议听取议案和报告18项;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次,审议及听取议案和报告3项。本人认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治理要求,会议文件齐备翔实,审议程序依法合规,运作规范高效。2025年,本人全勤参加上述会议,未出现缺席或委托出席的情况,具体参会情况如下:

表1.2025年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其他会议情况相关专门委员会股东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大会专门会议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会

刘树浙1/18/82/22/23/3

注:1、表格中比例指“实际出席次数/应出席次数”。

本人勤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会前充分审阅会议材料、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会上围绕风险防控、薪酬激励等方面积极发表专业意见,提出要构建具有竞争力的薪酬体系,兼顾效益增长与高管激励等建议。本人对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票赞成,未出现反对或弃权的情形,也未遇到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专题会议/调研

1321.参加专题会议。2025年,本人参加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

制委员会专题会议2次,听取公司市场风险管理、集团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情况等专题汇报,关注利率下行、高价位黄金走势等外部市场风险,提示加强对相关领域的风险分析和人才培育;建议统筹收益与安全,健全理财业务风险处置体系,提升投研核心竞争力。

2.参加实地调研。2025年,本人赴公司分支机构开展一线业务调研,建议坚持轻资本化发展战略,降低资本消耗,强化数字化运营与精准拓客,构建三位一体风控模型以提升普惠金融风控水平,并推进人才队伍分层分类建设,夯实发展基础。

(三)参加履职培训本人注重持续提升履职专业能力。期内参加董事会对党和国家重要会议精神的集中学习,并定期学习重大经济金融政策、重要法律及监管政策法规,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后续培训等,持续丰富知识储备,不断夯实履职根基,进一步提升跨委员会履职、科学议事决策的综合能力,确保履职实效贴合监管要求与公司发展实际。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中小股东沟通交流

2025年,本人认真听取内审部门关于内部审计、年度审计计

划等情况汇报,高度认可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效,同时对后续优化审计举措、提升科技赋能保持积极关注。

2025年,本人出席1次股东大会、2次业绩说明会,认真听

取投资者对公司转型发展、风险管理、分红政策等事项的提问,主动关注监管部门、市场中介机构、媒体及社会公众对公司的评价。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了估值提升计划,充分吸纳中小股东诉求和独立董事意见,实施稳健均衡的利润分配政策,合理安排权益分派的比例和频次,与全体股东共享发展成果。

133(五)公司对独立董事的履职支持

公司持续健全独立董事履职保障机制,助力提升独立董事履职能效。公司充分保障独立董事知情权,及时、主动地向本人提供经营数据、专题报告、制度汇编等参阅文件,确保本人全面、准确获取履职所需信息;公司积极协助本人参加行内各项会议,高度重视本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向董事会或相关专门委员会反馈具体落实情况,切实保障本人有效行使职权,推动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持续完善;本人与其他董事、监事会、高管层、股东

保持密切、顺畅沟通,全年履职过程中未受到任何干扰或阻碍。

三、重点关注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5年,本人听取关联交易专项报告,审查关联方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额度,督导规范公司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审批程序,指导公司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关联交易。本人对公司完善关联交易管理机制和关联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给予关注,并对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2025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属正常经营范围内的常规业务,符合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利益输送及价格操纵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构成不利影响。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5年本人任职期间,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报告、

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本人关注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认真审阅报告内容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意见,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

134计制度及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范运作,相关报告及其摘要公允地

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2025年4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内部控制审计。本人认为,公司已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等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未发现公司财务报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认为该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三)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相关规定,基于审慎原则并考虑公司对审计服务的需求,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批同意,公司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会

计师事务所,负责公司2025年度外部审计相关工作。

本人就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

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符合监管规定,能满足公司审计服务要求。

(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5年本人任职期间,公司董事会提名王西刚先生为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周亚虹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作为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全程参与上述人选的资格审查与审议工作。经审核,本人认为公司对上述人员的提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提名及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上述人员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未发现存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本人对上述提名董事事项均发表了独立意见。

135(五)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2025年4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杭州银行202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结果报告》《关于制订<杭州银行2025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议案》(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本人仔细研读相关材料,结合相关监管政策和指导意见要求,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高管人员2024年度薪酬考核结果客观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实施细则》的制订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满足相关监管政策、监管指引和指导意见的要求,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高管人员绩效考核的综合应用机制,充分发挥绩效考核对稳健经营和科学发展的引导作用,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六)利润分配方案

2025年4月,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2024年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人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监管规定,既有利于保障内源性资本的持续补充以支持公司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还兼顾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要求,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5年5月,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授权董事会在

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并实施具体的2025年度中期分红方案。本人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整体利益。

(七)其他重大事项

2025年本人任职期间,本人还对公司多项重大经营管理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相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契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1.2025年4月,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延长向特定对象发

136行 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

事会授权人士处理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有关事宜期限,本人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相关事项有利于确保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事项的顺利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2025年5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提前赎回“杭银转债”的议案》,本人仔细审阅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对“杭银转债”行使提前赎回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杭银转债”募集说明书中有条件赎回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3.2025年8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行使优先股赎回权的议案》,本人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拟全部赎回已发行优先股的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优先股募集说明书约定,兼顾公司长远发展与整体利益,符合普通股股东与优先股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普通股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

2025年,本人遵循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规定,

忠实勤勉履职,依法合规参会,独立审慎表决。持续关注监管动态与行业趋势,聚焦公司风险管理能力提升、强化队伍机制建设等领域,基于专业判断提出建设性意见,深入履行监督职责,全力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独立董事:刘树浙

137报告二: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职情况及评价结果报告

各位股东:

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按照《公司章程》《董事履职评价实施办法》《监事履职评价实施办法》《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监事会组织开展了2025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工作,现将评价情况报告如下:

一、董事履职评价

1、履行忠实义务、履职合规性评价

2025年,纳入评价的全体董事忠实履行诚信义务,严格保

守公司秘密,依法合规履行董事职责,自觉接受监管部门和监事会对其履职情况的监督。未发现董事存在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占公司财产,为股东利益损害公司利益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忠实义务及合规责任的行为。

2、履职先进性、履职独立性评价

2025年,公司董事不断提升履职先进性,将加强党建相关

要求融入日常履职,持续深化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规范落实党委前置研究机制,保障党委领导核心作用有效发挥。公司董事践行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独立自主地履行职责,推动公司公平对待股东、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积极推动社会责任融入公司治理,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积极做好“五篇大文章”,指导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不断增强社会责任履行意识和能力。

3、履行勤勉义务、履职专业性评价

1382025年,公司董事勤勉尽职,认真履行相关职责,积极提

升工作价值、履职成效和专业水平。一是充分履行议事决策职能。

积极出席董事会及专业委员会会议,对战略执行、财务预决算、定期报告、风险管理、内控内审、资本规划等重要事项做出独立、

客观、专业的判断,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为提升董事会决策质效发挥重要作用。二是积极投入调研与培训。积极参加专业委员会各类专题会议、机构调研和履职培训,深入了解公司运行情况特别是风险内控管理情况,及时掌握最新经济金融政策和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为高效履职、科学决策积累专业知识和有效信息。

4、董事会在战略执行、公司治理、资本管理、风险内控等

方面的履职情况评价

2025年,公司董事会坚持依法合规和审慎稳健经营理念,

在完善公司治理和资本管理、强化战略执行和风险内控建设等方面持续发力。一是科学谋划公司发展战略,充分发挥战略引领作用,推动业务转型升级、核心能力建设取得新突破,圆满完成“两维”战略目标,并及时启动新一轮战略规划编制,谋划布局未来五年的发展方向和实施路径。二是推动公司治理机制合规高效运行,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规范召集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确保会议决策科学合规;提升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协同效能,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对外投资管理,制定实施集团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对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管理。三是统筹推进资本管理工作,推动制定资本规划,指导健全资本管理体系,引导资源优化配置、精准投放;建立健全长效资本补充机制,在强化内生资本积累的同时,积极拓宽外生资本补充渠道,期内150亿元可转债顺利完成强赎转股,有效补充公司核心资本,为业务持续发展提供资本支撑。四是督促深化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有效落实信用风险、

139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洗钱风险防控及

风险隔离等主体责任,强化风险研判与管控,确保各类风险总体可控、主要流动性指标总体稳健。五是认真履行合规管理职责,持续深化案件防控、合规建设、反洗钱、反欺诈等内控领域治理成效,强化员工行为管理与团队内控建设,提升内外部审计质效,深化数据治理与实践应用,推动监管发现问题整改落地见效,牢牢守住合规经营底线。

5、履职评价结果

2025年,公司董事会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及省市委决策部署,立足金融高质量发展大局,坚持以党建为根本引领,坚定推进本轮发展战略落地实施、顺利收官,切实履行重大决策关键职能,持续健全完善公司治理体系,坚守依法合规、审慎稳健经营理念,为公司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发挥核心引领和坚实保障作用。此次纳入评价的全体董事2025年履职评价结果均为称职。

二、监事履职评价

1、履行忠实义务、履职合规性评价

2025年,公司监事忠实履行诚信义务,严格保守公司秘密,

遵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依法合规履行监督职责,持续推动和监督公司守法合规经营。未发现监事存在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利用职权谋

取非法利益等违反忠实义务、合规责任的行为。

2、履职先进性、履职独立性评价

2025年,公司监事不断提升履职先进性,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将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监事会监督工作相融合。公司监事坚持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独立客观地行使监督职能,推动监督公司公平对待股东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三位外部监事

140独立自主地履行职责,在监督过程中注重维护中小股东与其他利

益相关者合法权益,未发现其存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或不适合继续担任外部监事的情形。

3、履行勤勉义务、履职专业性评价

2025年,公司监事不断提升履职专业性,充分发挥聪明才智,切实履行勤勉义务。一是积极参会议事,按时出席监事会及专业委员会会议,对职责范围内的39项议题进行充分的研究讨论,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审慎、专业地提出建议,严谨、恰当地行使表决权。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职责要求及时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组织协调委员会工作,对拟提交监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起审核并形成意见,有效提升了监事会的议事监督效能。

二是深入监督检查,一方面深入重点项目监督与调研,组织开展并积极参与资本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专题监

督项目以及审计三方会谈,从公司治理层面精准剖析问题根源,提出监督意见。深入省内外分行、杭州城区支行、杭州县域支行及其辖属机构开展实地调研,促进基层战略实施和转型发展。另一方面持续深化日常监督,着力对保障公司健康发展的关键管理活动以及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情况实施日常监督,并按年度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展履职评价,促进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依法合规履职尽责。

4、履职评价结果

2025年,监事会较好地完成了全年工作目标,不断提高会议质效,聚焦重点领域、深入基层机构扎实开展监督工作,在完善公司治理,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此次纳入评价的全体监事2025年履职评价结果均为称职。

三、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

1、履行忠实义务、履职合规性评价

1412025年,纳入评价的高级管理层成员忠实履行诚信义务,

遵循董事会授权,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合规履行经营管理职责,积极落实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和监管要求,自觉接受监管部门和监事会对其履职情况的监督,维护公司、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未发现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忠实义务与合规责任的行为。

2、履职先进性、履职独立性评价

2025年,高级管理层成员不断提升履职先进性,积极践行

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以高质量党建引领高质量发展,推动党建与业务双融共促。始终坚守金融为民初心使命,持续增强社会责任担当,深入贯彻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要求,在做好“五篇大文章”、提升民生领域金融服务、助力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等方面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坚持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在法定权限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内独立、客观地履职,不存在因某种业务或个人关系产生利益冲突影响履职,未发现高级管理人员因客户、股东等不当干预越权、违规、违章办理业务。

3、履行勤勉义务、履职专业性评价

评价期内,高级管理层成员不断提升履职专业性,按照授权在分管领域内谨慎、认真、勤勉履职。一是坚定战略落地,推动实现董事会经营目标。积极应对复杂环境带来的多重挑战,严格落实行党委、董事会确定的目标、方向和要求,在“谋发展、提效益、稳质量、优结构、强基础”等关键领域持续发力,高质量完成董事会经营目标任务,顺利达成本轮战略规划主要目标。二是强化风控赋能,切实履行全面风险管理实施责任。持续优化风险管理机制、政策与流程,着力加强风险管理队伍、工具与系统

142建设,聚焦信用风险重点领域强化管控,不断优化流动性、市场

风险管理,确保流动性、市场风险总体平稳可控,资产质量保持同业先进水平。三是坚持合规立行,健全合规管理长效机制。高度重视内控合规体系建设与完善,扎实推进“双基”管理,着力提升员工行为管理和案件防控能力,加强合规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合规意识,完善反洗钱、反欺诈工作机制,夯实消费者权益保护长效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重大案件和风险事件的底线。四是强化管理支撑,推动重要领域能力提质增效。优化资源配置机制,加强资产负债主动管理,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资本充足率管理情况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情况,确保资本规模与业务发展、风险水平相适配;加大数字化转型力度,强化数据治理与数据资产化建设,深化科业融合,积极探索人工智能在业务发展和风险内控管理中的实践应用,提升核心竞争力。

4、履职评价结果

2025年,公司高级管理层成员忠实勤勉履行《公司章程》

赋予的职责,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落实行党委、董事会各项决策部署,科学精准研判形势,团结带领全行员工攻坚克难、锐意进取,在经营管理工作中取得良好成效。此次纳入评价的全体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履职评价结果均为称职。

本报告已经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6年5月15日

143报告三: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大股东评估报告

各位股东: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董事会应至少每年对大股东行为进行评估,并在股东会上或通过书面文件进行通报。为贯彻落实监管要求,董事会对2025年度大股东行为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与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现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织情况

(一)评估对象

根据《办法》规定,持有银行保险机构10%以上股权的股东为公司大股东。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按照上述规定,截至2025年末,公司大股东共2家。

1、杭州市财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财开集团”)。2025年末,杭州财开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202275119股,持股比例16.59%。杭州财开集团成立于1993年2月,目前注册资本人民币73.48亿元,注册地浙江省杭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0470106408J,法定代表人董文达。杭州财开集团主营业务为受托资产管理、实业投资,投资管理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杭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最终受益人为杭州市财政局,向公司提名楼未女士担任董事。

2、杭州金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金投企管”)。

2025年末,杭州金投企管持有公司股份72487314股,持股比

例0.9996%。杭州金投企管成立于2019年12月,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注册地浙江省杭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4491330100MA2H18C26Y,法定代表人郭海月。杭州金投企管主

营业务为企业品牌、营销、项目策划;企业管理、商务信息、经

济信息咨询;互联网上网信息、广告信息咨询、计算机信息及信

息咨询、车辆信息咨询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杭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最终受益人为杭州市财政局。

(二)评估方法

1、历史资料检索,梳理大股东出资、资质审核及批复情况;

2、组织大股东填报《大股东(主要股东)信息》,就相关

信息、事项提供书面材料,经大股东盖章确认;

3、通过外部企业信息查询平台和内部信息管理系统等辅助

手段对大股东反馈信息进行核查。

(三)评估期限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大股东评估情况

(一)资质情况2024年3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金融监管局”)批准杭州财开集团受让杭州市财政局所持公司股份。2026年3月,杭州金投企管首次持有公司股份达到公司股本总额1%以上,公司对其股东资质进行了审核,并核查了入股资金的来源,确认其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大股东杭州财开集团、杭州金投企管书面确认,其未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不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提供虚假材料或作不实声明、对商业银行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负有重大责任、拒绝或阻碍监管机构依法实施监管、因违法

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等违规情形。公司通过公开渠道查询,亦未发现大股东及其控股股

145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上述违规情形。同时经梳理核查,公司大股

东也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情形。

截至2025年末,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参股其他商业银行情况如下表所示:

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参股其他商业银行情况(截至2025年末)序号股东名称参股其他商业银行情况

1、母公司杭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杭州联合银行股份

杭州市财开投资218046256股,持股比例10%(派驻一名董事)集团有限公司2、母公司杭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恒丰银行股份

110151111股,持股比例0.10%(未派驻董监高)

杭州金投企业管除持有公司股份以外,未参股其他商业银行。

理有限公司公司大股东投资入股商业银行数量均符合《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两参一控”的监管要求,亦符合主要股东包括战略投资者持股比例一般不超过20%的规定。

(二)财务状况杭州财开集团为杭州市属国有企业杭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杭州财开集团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2023年、2024年、2025年分别实现净利润1.12亿元、49.55亿元、32.12亿元(未经审计),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2025年末杭州财开集团总资产425.14亿元、净资产398.06亿元,净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93.63%;2025年末杭州财开集团对外权益性投资占净资产的比例为63.88%,未满足商业银行股东资质关于“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的要求,公司已向杭州财开集团发送提示函,请其采取措施予以改进。

杭州金投企管为杭州市属国有企业杭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2023年、2024年、2025年分别实现净利润1.86亿元、0.70亿元、2.02亿元(未经审计),连

146续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2025年末杭州金投企管总资产87.74

亿元、净资产33.94亿元,净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38.68%;2025年末杭州金投企管对外权益性投资占净资产的比例为39.51%。

杭州金投企管各项财务指标均满足商业银行股东资质要求。

(三)股权情况

1、持有公司股份情况。2025年末,杭州财开集团持有公司

股份1202275119股,持股比例16.59%,杭州金投企管持有公司股份72487314股,持股比例0.9996%,两家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17.59%。公司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符合监管规定。

公司大股东充分了解银行业的行业属性、风险特征、审慎经营规则,以及大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能定期向公司提交自身经营状况、财务信息、关联方信息,逐层详细阐述股权结构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并明确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股权结构、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清晰,与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交叉持股。未发现大股东存在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股权代持、私下协议等违法违规行为,亦不存在以所持公司股权为其自身或关联方以外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

2、股权质押与冻结情况。截至2025年末,公司大股东均未

质押所持公司股份。

3、锁定期承诺情况。公司大股东秉持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致力于维护公司股权结构的相对稳定。杭州财开集团承诺,

2024年5月16日自杭州市财政局受让取得的公司703215229股股份,自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

2025年2月开始,杭州金投企管通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集中竞价买入公司股票、购买“杭银转债”并转股等方式增

持公司股票,同时,杭州金投企管已书面承诺自取得公司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147在锁定期内公司大股东均未减持公司股份。

(四)关联交易情况

1、关联交易审议情况。公司大股东规范遵守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构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2025年,公司以股东大会批准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预计额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

转授权高级管理层审批预计额度内单笔关联交易的形式,规范审议了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大股东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公司按规定进行了报告和披露。

2025年末,公司大股东杭州财开集团、杭州金投企管及其

母公司杭州金投集团,及其前述企业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组织以及杭州金投集团、杭州财开集团、杭州金投企管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体(以下简称“大股东关联集团”)

在公司的合计用信余额为4.93亿元,大股东关联集团项下每一关联方、大股东关联集团的合计用信余额均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

理总局的限额指标要求,且公司不存在购买大股东非公开发行债券的情形,也未对大股东非公开发行的债券提供担保。

2、关联交易公允性情况。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与公司的关联

交易定价均根据一般商业原则,遵循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按照市场化方式确定,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大股东亦不存在通过掩盖关联关系、拆分交易、嵌套交易拉

长融资链条等方式规避关联交易审查,进行不当关联交易或利用大股东地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五)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责任义务和承诺情况

1、行使股东权利情况。2025年度,公司大股东严格遵守法

律法规、监管政策和《公司章程》,严格自我约束,践行诚信原则,善意行使股东权利,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合法有效地参与

148公司治理,未出现大股东委托股东自身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提名董事以外人员参加股东大会或大股东接受非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委托参加股东大会的情形。大股东支持公司把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支持公司建立独立健全、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公司的独立运作,尊重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经营决策,不存在利用大股东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对公司进行不当干预或限制的情形。

公司大股东审慎行使董事提名权,提名人选均经过监管机构核准任职资格。2025年度,公司大股东提名的董事均能基于专业判断独立履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以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进行独立、专业、客观决策,并对所作决策依法承担责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公司大股东及其所在企业集团的工作人员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大股东能依法加强对其提名董事的履职监督。

2、履行责任义务和承诺情况。公司大股东严格遵守监管规

定及《公司章程》,认真履行信息报送义务,与公司保持紧密联系及顺畅沟通,能够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公司报告自身经营情况、财务信息、股权结构、关联方信息等关键内容。

公司大股东积极协助公司进行声誉风险管理,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积极维护公司品牌形象。未发现其利用公司名义进行不当宣传,混淆持牌与非持牌金融机构之间的产品和服务,放大非持牌金融机构信用,谋取不当利益的情形。

公司大股东全力支持公司多渠道、可持续补充资本,以优化资本结构、夯实资本实力,进而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抵御风险的水平。公司提交的《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25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获得大股东的支持,经董事会、股东大会

149审议通过;公司提交的《关于提前赎回“杭银转债”的议案》,也

获得大股东的支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大股东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就相关责任义务出具书面承诺,并积极履行,不存在出具虚假承诺或未履行承诺事项的情形。

同时公司大股东切实维护中小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六)落实公司章程、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等情况

2025年,公司大股东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义务,能够积极配合监管部门日常监管工作,认真执行有关监管要求,不存在拒绝或阻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措施的情形,不存在被纳入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建议公开名单、纳入股权管理不良记录的情形。

三、评估结果综上,公司大股东杭州财开集团、杭州金投企管持股行为依法合规,治理行为稳健规范,关联交易定价公允、程序透明,能够切实履行股东责任与义务。公司大股东能够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监管各项规定及政策要求,坚持自我约束、恪守诚信原则,依法善意行使股东权利,不存在利用大股东地位损害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整体行为较为规范。

本报告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6年5月15日

150报告四: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各位股东: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等监管制度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现将公司2025年度关联交易管理及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管理工作情况

(一)董事会与管理层履职情况2025年,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管理层规范执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严格审核关联交易事项,加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

一是董事会认真履职,承担关联交易管理最终责任。期内董事会审慎审议关联交易相关议案与报告,规范了董监高及相关关联方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充分履行关联交易事前审核和事后监督职责。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次,对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审尽审,独立董事就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性、决策程序合规性等方面发表独立意见,发挥客观、专业的监督作用。

二是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勤勉尽责,做好专业把关。期内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召开5次会议,认真审议关联交易专项报告、关联交易预计额度、董监高及相关关联方关联交易事项等议案,每季接受关联交易备案并审阅关联交易管理情况。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公允性和必要性,为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把关,提供专业决策建议。

151三是管理层强化日常管理,提升关联交易管理质效。期内管

理层严格按规定权限规范审批关联交易事项。管理层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召开专题会议2次,研究制定对关联交易数据进行分类扎口管理、强化跨部门协作机制、优化定价管理机制等工作措施,努力改进关联交易管理薄弱环节、积极提升关联交易管理信息化水平,期内关联交易管理系统完善关联方信息采集逻辑、增加对接相关业务管理系统,提升了关联方信息系统采集的准确性、扩大了系统抓取关联交易数据的范围,信贷类关联交易的定价审批模块上线运行,提升了关联交易的定价管理能力。

(二)执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情况

2025年,公司规范落实关联交易管理相关监管规定及内部

管理制度,强化关联方名单管理,规范开展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与监管报告等事项,保障关联交易审慎合规开展。

一是强化关联方名单管理,夯实关联交易管理基础。公司每季主动提示主要股东,请其严格遵循穿透识别原则提供/更新关联方信息,同时每季向董监高、总行相关部门开展关联方名单收集。同时公司完善关联方识别,充分利用行内系统、外部企业信息平台及股东审计报告、公开市场信息等渠道,收集关联方信息,并对疑似关联方开展人工审核与确认,据此建立关联方名单。

二是扎实做好关联交易的监控、统计、披露与报送。公司通过关联交易管理系统对授信类、资金类、存款类和大部分服务类

关联交易进行监测与统计,对少部分尚未对接关联交易管理系统的关联交易,公司强化跨部门协作机制,由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子公司按月按季报告关联交易情况;同时公司对授信类重大关联

交易进行事前系统控制、对授信类关联交易监管限额指标进行系

统监测与控制,确保关联交易管理合规开展。期内公司及时披露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董监高及相关关联方关联交易等事项,

152按月按季对全行关联交易进行分类统计,按季于官方网站分类披

露关联交易详细信息,在年报、半年报中每半年一次披露关联交易整体情况,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及时、充分、准确。同时公司及时、规范地向监管机构报送关联交易管理及关联交易情况。

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公司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包括证监会、上交所)及《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不同定义,分类识别与确定关联方。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按照一般商业原则、按照市场化方式开展,定价依据充分、客观,价格公正,交易条件公平合理,符合公司与股东的整体利益。

(一)关联方认定情况

截至2025年末,公司确认的各类关联法人共766户,关联自然人共1568名,具体情况如下:

表1、关联方统计表

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数量(户)关联自然人:数量(名)

其中:金融监管总局口径754其中:金融监管总局口径1541证监口径514证监口径161会计准则口径576会计准则口径134全口径766全口径1568

(二)关联交易情况

2025年,公司严格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

会、上交所等监管机构要求,规范开展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主要分为授信类与非授信类。

1、授信类关联交易

公司授信类关联交易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与

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函、

担保、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公司或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在该类业务中,公司按照一般商业原则、市场化方式,以不优于一般客户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1532025年,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授信类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表2、关联法人信贷类关联交易单位:人民币万元按关联方口径划分的关联方业务余额全口径关联利息及手业务品种金融监管证监会会计准方业务余额续费收入总局口径口径则口径

贷款639890.9715313.35639890.36633169.49639665.18

承兑汇票29580.79993.6029580.7929580.7929580.79

保函61813.08724.7461813.0843761.3561743.86

信用证32585.58/32585.5832585.5832585.58

表3、关联法人资金类关联交易单位:人民币万元按关联方口径划分的关联方业务余额全口径关联业务品种利息收入金融监管证监会会计准方业务余额总局口径口径则口径

债券投资70175.162091.1570175.1668175.0670175.16

非标准化债权投资59110.652032.7359110.6559110.6559110.65

同业借出40000.003058.4140000.0040000.0040000.00

质押式逆回购-2.41---

注:上表中“-”表示报告期发生过该等类型的关联交易,但期末余额为零;“/”表示报告期产生利息收入近乎为零。

表4、关联自然人关联交易单位:人民币万元按关联方口径划分的关联方业务余额全口径关联业务品种利息收入金融监管证监会会计准方业务余额总局口径口径则口径

贷款12322.37430.3712321.7612098.1812097.58

信用卡透支115.530.72115.539.719.71

注:以上授信类关联交易业务三表中,由于三类口径关联方名单存在交叉,全口径业务余额不等于三类口径业务余额的简单加总。

报告期,公司每一关联方、每一关联法人所在集团客户、全部关联方的授信额度均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限额指标要求。截至2025年末,公司给予最大的单个关联方温州金泽置业有限公司的用信余额17.76亿元,占公司2025年末资本净额的0.91%;给予最大的单个关联方所在集团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体的合计用信余额65.31亿元,占公司

2025年末资本净额的3.38%;对全部关联方的合计用信余额为

90.39亿元,占公司2025年末资本净额的4.68%。以上三个指标

154均符合集中度3管理要求(≤10%、≤15%、≤50%)。

公司所有关联方授信业务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

授信业务条件、审核程序进行,综合考虑交易数量、结构、质量及面临的潜在风险因素等,公司判断现有授信类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非授信类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非授信类关联交易涉及采购服务、房屋租赁、债券承销、

资产托管、代理销售及存款等。在该类业务中,公司按照一般商业原则、市场化方式,以不优于一般客户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表5、非授信类关联交易情况单位:人民币万元按关联方口径划分业务发生额项目交易内容发生金额收付金融监管证监会会计准方式总局口径口径则口径

采购向关联方采购服务,向关联1682.791538.85179.941538.85支出服务方支付服务费用

房屋向关联方租赁房产,向关联1202.121202.121202.121202.12支出租赁方支付租赁费用

公司作为承销商,为关联方债券

承销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454.86454.86454.86454.86收入承销票据等,收取手续费用托管

为关联方提供资产托管服务11293.8211293.8211293.8211293.82收入服务

代理为关联方代理销售理财产56127.6856127.68-56127.68收入

销售品、保险产品

表6、存款类和其他类型关联交易单位:人民币万元存款类型存款余额其他关联交易

关联自然人8625.23/

关联法人971380.05/

合计980005.28/

单位:元(外币)币种存款余额

美元1634888.21

港元30074.49

3注:1、上述关联交易集中度用信余额均以公司法人口径计算;2、用信余额为扣除了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

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后的用信净额;3、2025年末公司资本净额为1930.99亿元。

155欧元7243.67

英镑3369.83

注:存款类相关数据为截至报告期末,公司金融监管总局口径关联方的非活期存款余额。

特此报告。

本报告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6年5月15日

156报告五:

关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说明

各位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管理办法》,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制订了《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管理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现说明如下:

一、适用对象

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董事会聘任的副行长、首席官、董事会

秘书、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属于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由杭州市财政局按照杭州市对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考核政策进行考核。

二、薪酬结构及水平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奖金、长期激

励、特别激励构成,目标绩效奖金为基本年薪的2倍。

1.基本年薪即与考勤挂钩的固定薪酬部分,主要依据岗位价

值、任职能力和市场薪资行情等确定。基本年薪依照国家劳动法、工资及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基于年度基本年薪水平按12个月发放,与考勤挂钩。

2.绩效奖金与当年绩效考核结果挂钩,体现高级管理人员完

成年度经营计划和目标的情况。

3.长期激励与三年关键业绩指标完成情况挂钩,将高级管理

人员个人利益与公司长期发展紧密联系,同时确保高级管理人员整体薪酬的市场竞争力以更好地保留关键人才。

4.特别激励与高级管理人员当年特别贡献挂钩,体现高级管

157理人员在公司业务转型以及与同业经营业绩指标的比较等领域做出的贡献。

2026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目标薪酬水平与2025年度持平。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前报酬具体情况详见

《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第五节公司治理、环境和社会”之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三、考核指标及流程

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指标由经济效益类指标、转型发展

类指标、风险管理类指标、合规经营类指标、社会责任类指标构成,同时兼顾高级管理人员所分管业务部门 KPI完成情况、个人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情况。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根据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核算各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实际绩效奖金,并报请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绩效奖金递延支付

为提高公司的风险管控水平,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奖金的一定比例进行递延支付,经董事会考核后予以发放。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奖金递延支付的比例占其当年实际绩效奖金的50%。

任期内若出现绩效考核指标不合格,因出现重大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因决策、管理不善,导致公司出现风险事故,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形,公司将按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的责任扣发部分或全部递延支付的绩效奖金。

五、其他事项

高级管理人员年薪收入须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公司代扣代缴。

2026年5月15日

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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