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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期货: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6 查看全文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增强投资者回报、提升投资者获得感,提高分红的稳定性、及时性和可预期性,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在综合考虑实际经营情况和长期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规划的基本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有关利

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应高度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可持续发展。

当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基于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行业发展趋势、战略及业务发展规划、盈利预期、资本需求、股东意愿及监管政策要求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执行稳定、持续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根据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未来资金使用计划,经公司董事会提议和股东大会批准,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公司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根据当年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确定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比例及是否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分配。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处于优先顺序。

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各项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特殊情况指:(1)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限制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2)实施现金分红可能影响股东长期利益的情况。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公司在面临净资本约束或现金流不足时可考虑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

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本项处理。

四、分红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董事会应当在认真论证利润分配条件、比例和公司所处发展

阶段和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基础上,选择有利于投资者分享公司成长和发展成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利润分配政策,每三年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公司股利分配具体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表决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

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相关决策程序同上述政策制定决策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

五、其他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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