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期货”、“发行人”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目前,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
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主要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203室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李华筠、周伟项目联系人李华筠
联系电话021-68801584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否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1992年9月7日
证券代码 600927.SH上市时间2021年12月23日
注册资本33224.14万元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200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10-11注册地址
层、16-17层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200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10-11主要办公地址
层、16-17层法定代表人葛国栋实际控制人浙江省财政厅联系人黄峥嵘
联系电话0571-88353525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12月23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1年年报于2022年4月27日披露
年报披露时间2022年年报于2023年4月27日披露
2023年年报于2024年4月26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中信建投证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完善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
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完善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
2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检查报告、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报告书等材料。
6、持续关注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等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持3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
及时提供专业意见,并能够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与保荐机构保持了良好沟通。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对发行人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查,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规范运作,不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通过审阅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其信息披露文件遵守了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准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永安期货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监管协议进行,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保荐机构已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公司是否发生重大事项给予持续、必要的关注。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保荐机构不存在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公司及保荐机构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以下无正文)4(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李华筠周伟
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赵小敏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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