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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期货: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30 00:00 查看全文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会议资料

2026 年 10 月 13 日杭州会议须知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现就会议须知通知如下:

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股东”)请提前十五

分钟进入会场,办理登记手续,领取会议资料,由工作人员安排入座。

二、为保证本次会议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或列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公

司董事会认可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三、股东参加股东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权利和义务,尊重和维护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会议开始后请将手机铃声置于震动或静音状态,保障会议的正常秩序。

四、股东需要在股东会上发言,应于会议召开一个工作日

前向董事会办公室登记或于会议开始前在签到处登记,并填写《股东发言登记表》。股东发言应围绕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简明扼要,发言时应当先介绍姓名或股东单位,每位发言时间不超过 3 分钟。由于本次股东会时间有限,公司不能保证填写《股东发言登记表》的股东均能在本次股东会上发言,发言顺序按照登记时间先后安排。在会议进行表决时,股东不再进行发言。若股东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五、本次股东会会议共审议 2 项议案,议案 1 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六、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

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对表决票中表决事项,发表以下意见之一来进行表决:“同意”、“反对”或“弃权”。现场投票:每项议案逐项表决,请股东在表决票上逐项填写表决意见,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视为“弃权”;网络投票: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通过现场或网络投票方式中的一种方式行使,如出现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七、公司董事会聘请执业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八、公司董事会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会议的正常

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有关职责。全体参会人员应自觉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履行法定义务。会议议程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10 月 13 日(星期二)14 点 30 分

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东霞巷永安国富大厦 A楼

506 会议室

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集人: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马志伟先生

一、宣布会议开始

二、介绍现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

三、审议会议议案(含股东发言、提问环节)

四、推举现场计票人、监票人

五、投票表决

六、休会、统计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

七、宣布会议表决结果(最终投票结果以公司公告为准)会议目录

议案一: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1

议案二:关于制定《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履职评价制度》的议案............3议案一

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3 日、2025 年 6 月 30 日分别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人民币普

通股(A股)股票,用于减少注册资本。本次回购价格上限为不

超过 18.63 元/股,预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0.5 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含),回购期限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内。

截至 2026 年 6 月 29 日,公司已完成本次股份回购,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5110900 股,回购均价为人民币 14.67 元/股,使用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4991453 元(不含交易费用)。所有回购的股份已于 2026 年 7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注销手续。

综上,公司股份总数由 1455555556 股减少至 145044

4656 股,注册资本相应由人民币 1455555556 元减少至人民

币 1450444656 元。

鉴于公司上述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如下: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55555556 元。 1450444656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455555556 股,均为普通股。 1450444656 股,均为普通股。

除上述条款修改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并转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具体事宜,公司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意见对《公司章程》进行格式或文字表述等非实质性调整,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本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议案二关于制定《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履职评价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完善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规范董事履职行为,保障公司董事依法、合规、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和义务,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制定《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履职评价制度》。

本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履职评价制度》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履职评价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履职行为,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和义务,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 “法律法规” )以及《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为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对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公司董事履职评价遵循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公平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负责研究公司董

事的履职评价标准、拟定履职评价方案;审查公司董事的履职情况并组织对其进行年度履职评价。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可就本制度的调整、优化提出方案,报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履职评价标准和维度

第六条 董事应当充分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严格

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服务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佳利益,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董事应当支持和配合绩效及履职评价相关工作,对自身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七条 董事履职评价应当至少包括履行忠实义务、履行勤

勉义务、履职专业性、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履职合规性五个维度。

履行忠实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董事能够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

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以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严格保守公司秘密,高度关注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事项,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推动问题纠正等。

履行勤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

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及时了解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按要求出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认真研究并作出审慎判断等。

履职专业性包括但不限于董事能够持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立足董事会职责定位,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工作经验,研究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推动董事会科学决策、高级管理层认真贯彻执行等。

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包括但不限于董事能够坚持高标准

的职业道德准则,独立自主地履行职责,推动公司公平对待全体股东、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等。

履职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董事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要求,持续规范自身履职行为,依法合规履行相应的职责,推动和监督公司合规经营等。

第三章 履职评价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公司董事实行年度履职评价,每年考核一次。公司董事会每年对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对于评价年度内职位发生变动但任职时间超过半年的董事,根据其在任期间的履职表现开展评价,任职时间未超过半年的,不作为该年度评价对象,不参与对其他董事的评价。

董事会对董事个人履职情况进行评价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九条 董事认为履职所必需的信息无法得到基本保障,或

独立履职受到威胁、阻挠和不当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意见,董事会应当将相关意见作为确定董事履职评价结果的重要考虑因素。

第十条 董事履职评价可以包括董事自我评价、董事相互评

价、董事会评价等环节。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董事会可结合自身情况,聘请外部专家或市场中介机构等独立第三方协助公司开展董事履职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方法可以包括资料分析、行为观察、问卷调

查、履职测评、座谈访谈等。

第十二条 公司依据履职评价情况将董事年度履职表现划分

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级别。

第十三条 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应当评为“不称职”:

(一)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严重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的;

(三)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

(四)公司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董事对董事会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董事会申请复评。董事会有权做出维持或调整原评价结果的决定。

第四章 履职评价应用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把履职评价作为加强董事会建设的重要抓手,通过对评价结果的有效应用,引导董事改进履职行为,推动董事会规范自身运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工作建议或处理意见,及时将董事履职情况、履职评价结果和相关意见建议报告股东会。

第十七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非职工董事,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审议确定是否继续担任董事职务;对考核结果为

“不称职”的职工董事,由董事会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确定是否继续担任董事职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有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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