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增强内部审计整体监督
效能,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有效开展,根据《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内部审计人员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独立、客观的对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单位”)资金资产、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管理干
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审计监督、评价、建议和督促审计整改,开展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依法、独立、客观、公
正的原则,做到应审计尽审计、应发现尽发现、应整改尽整改、应完善尽完善、应协同尽协同。
第四条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强化组织管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权限与公司其他部门相独立,公司及所属单位依照本制度接受内部审计监督,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和完善治理中的作用。
第五条公司加强内部审计文化建设和宣导,推行独立、客观、公正、廉洁的内
部审计文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内部审计队伍。
第六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按照整体智治的要求,推动审计工作数字化改革,提高审计监督精准化、应用场景智能化、监督力量协同化水平,促进审计结果有效运用和成果共享,不断提高内部审计监督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内部审计组织和人员
第七条公司建立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内部审计体系,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机制、工作机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履职保障和行为规范。
第八条公司党委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战略谋划、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等方面进行指导,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报告,集体研究公司内部审计基本管理制度、中长期规划、年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结果、审计整改和内部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负
责决定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置,批准内部审计基本制度、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审议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报告并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有效性和审计工作质量进
行考核、评价,督促经营管理层为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其主要职责
包括: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公司经营管理层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根据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相关建议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长是内部审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公司发展战略,提出内部审计工作规划;
(二)负责组织制订内部审计制度和程序,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三)审核、签发各类内部审计报告;
(四)组织内部审计成果应用的落实和检查工作,并对审计整改结果进行评价和提出处理建议;
(五)协调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与公司经营层、外部审计之间的关系;
(六)配合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的工作;
(七)其他需要履职的事项。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由公司相关领导协助董事长管理审计部。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具体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对公司党委和董事会负责,向公司党委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办公会议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外部有关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四条公司为审计部配备足够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并从财力、物力和技术等各方面提供充分的工作支持和履职保障。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履职所需专业技能和从业经验,秉持诚信合规、公正廉洁的道德操守,保守秘密,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歪曲事实、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得进行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不得做误导性的或含混的陈述。
公司应定期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培训,根据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相关要求,提升内部审计人员金融业务、大数据审计、信息系统审计、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职业胜任能力和执业操守。
第十五条公司审计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统筹推进内部审计工作,并加强对子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监督和考核。
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或者下属控股子公司5家以上的子公司,应当明确承担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向本级党组织、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重要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审计部报告;
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损失、重要事件和重大风险应及时向公司审计部报告。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褒扬。
第十七条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
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和执行,不得在公司从事下列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业务;
(二)资产、资源等分配、处置、管理;
(三)投资、基建管理;
(四)采购、招标、投标、合同管理;
(五)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八条审计部应当依法行使职权,积极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履行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方向,编制中长期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战略、重大政策情况、重大投资或决
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并提出管理建议;
(三)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决策部署、重大措施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各类业务活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并提出管理建议;
(四)对公司及所属单位会计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财务预算及税务管理的有效性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并提出管理建议;
(五)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和境外资产的管理情况以及境外经济活动
的有效性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并提出管理建议;
(六)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并提出管理建议;
(七)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全面风险管理、反洗钱工作的健
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并提出管理建议;
(八)对公司及所属单位信息技术治理、信息技术合规与风险管理、信息技术安
全管理、应急管理等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并提出管理建议;
(九)根据公司党委授权,或接受组织人事部门等委托,对特定人员实施内部管
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审查和评价其履职情况及廉洁从业情况,进行责任界定并提出管理建议;
(十)督促检查内部审计整改工作,对内部审计查出的问题实行挂号销号管理;
(十一)统筹利用内部审计成果,加强与纪检等其他监督的协调贯通;
(十二)受公司或监管部门委托,协同其他部门或配合外部监管机构对公司内部违法违规事项进行调查与处理;
(十三)接受上级单位对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牵头协调审计厅等外部监管部门的审计监管事项;
(十四)对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管理、监督、考核;
(十五)接受子公司委托,向子公司提供内部审计支持和服务;
(十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公司党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审计部应拥有履行职责所必要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主要包括: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提供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经营管理活动、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反洗钱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各类业务、财务、人事、信息技术等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合同、制度、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获取公司财务、内控、业务等信息系统查询权限;
(二)参加或者列席公司有关会议和活动,召开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就内部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督促和要求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并对相关问题的整改和处理提出建议;
(五)经董事长批准,可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采取临
时制止措施,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六)及时移送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和违规违纪问题;
(七)提出改进经营管理、处理相关违规行为及追究涉及人员责任、表彰或奖励相关单位与个人的建议;
(八)提出对子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建议;
(九)根据公司年度考核方案,参与对各所属单位的年度考核,并在客观公正、全面衡量的基础上,对单位考评结果发表独立意见;
(十)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聘请或利用外部专家服务,获取充分、相关和可
靠的审计证据或提出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建议,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十一)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公司党委、董事会授权行使的其他权
限。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审计部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和主要风险,合
理评估确定内部审计重点和审计频率,编制中长期内部审计规划和年度内部审计计划。规划、计划经公司协管领导、董事长审核后,报公司党委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应根据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实施审计项目。因工作需要临时
调整安排审计项目的,由审计部报公司协管领导、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每年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总结,形成年度工作报告。工作报
告经协管领导、董事长审核后,报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应当持续提升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性、有效性,原则上内部
审计项目工作程序分为准备、实施、报告、督促整改四个阶段。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根据具体项目组建审计组。除重大或涉密事项以外,因工作
需要外部支持的,经董事长批准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外部专家或调配不存在职能冲突的非内部审计部门人员等加入审计组。审计组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名。
第二十五条审计组实施内部审计前应调查收集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的各
项基本情况、合规风险管理等,研究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明确审计重点、审计进度和相关要求。
公司所属单位应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审计组的审前调查工作,及时反馈所调查事项的相关信息,保证反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特殊情况,经董事长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二十七条审计组人员、审计部负责人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
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在开展审计工作前主动报告并申请回避。
被审计单位有充分证据认为上述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要求相关审计人员回避。
审计组人员的回避,由审计部负责人决定;审计部负责人的回避,由董事长决定。第二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当支持和配合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按照要求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审计所需的各项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审计,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分析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完整准确记录审计过程和审计结论,针对审计发现问题编写事实确认单。
被审计单位应按要求对事实确认单进行确认。
第三十条审计部根据事实确认单形成审计结论,并向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对象
及相关人员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对象及相关人员应自收到审计结论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未在规定时间内反馈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三十一条审计部根据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概况、审
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审计建议等内容,做到客观、完整、简洁,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公司协管领导审批、报公司董事长签发。
需向监管单位等外部单位报备审计报告的,被审计单位应在监管规定时限内完成审计报告的报备手续。
第三十二条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向公司党委申请复查或提出申诉;对审计部和审计人员有投诉意见的,可直接向公司党委提出。
第三十三条公司其他具备监督职能的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问题线索或
异常情况的,应实现信息共享同步抄送审计部,审计部可采取实施专项审计、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审计预警函等措施。收到审计管理建议书、审计预警函等文件的单位,应按照要求核实问题、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完善内控,并及时、全面地向审计部反馈相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审计部建立审计整改问题清单和对账销号机制,对审计发出问题的
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被审计单位按照问题类型实行分类整改。对在审计过程中或者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应当立行立改;对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当制定阶段性整改目标,分阶段限时完成整改;对涉及制度建设层面的,应当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持续组织整改。
第三十五条审计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质量控制规范,通过明确审计标准和业务规范、实施督导、分级复核等方式,确保公司内部审计质量。
第三十六条公司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质量自我评价,可以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内部审计质量外部评估。
第三十七条审计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
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五章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八条审计部应将内部审计整改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被审计单位
不按要求落实整改、公司所属单位未有效履行监督管理和督促指导的,审计部可视情况予以考核扣分。
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审计部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内部审计结果以及审计整改情况,可根据整改情况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后续审计。
第三十九条被审计单位承担内部审计整改的主体责任,负责全面整改审计发现问题,对整改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内部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存在问题的整改工作负总责。
第四十条公司所属单位应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整改工
作进行监督管理和督促指导。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加强分析研判、综合施策,建立完善管理长效机制,健全内部控制。
第四十一条审计部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检查、合规风险、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
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审计部应当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支持和监督下,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
第四十二条审计部对于内部审计发现的违规事项,应根据公司追责管理要求执
行相关程序;对于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及时提请公司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构。
第四十三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将内部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等,作为考核评
价、职务任免、奖励惩罚等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部视情节及影响轻重,依照公司奖惩与问责相关制度发起或提请相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阻碍内部审计工作;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反映的情况
不真实、不完整;
(三)拒不纠正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
(四)虚假整改、整改不到位、屡审屡犯;
(五)打击、报复、诽谤、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或者有关举报人;
(六)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备内部审计报告;
(七)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公司所属单位及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部视情节及影响轻重,依照公司奖惩与问责相关制度发起或提请相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调查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
(二)对内部审计整改的监督管理和督促指导不力;
(三)打击、报复、诽谤、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或有关举报人;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审计部及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依照公司奖惩与
问责相关制度处理:
(一)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未发现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
(三)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四)利用职权牟取私利;
(五)违反回避规定;
(六)未及时报告审计结果或者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遵循审计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在履
行审计职责时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仍未能发现重大风险事项的,可免予问责。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制度。公司审计部根据本制度制
定、完善和落实内部审计工作体系各项具体工作规范、机制和内容。
第四十八条子公司按本制度相应制定内部审计制度,或者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单位”,是指受内部审计监督的公司及所属单位;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是指受内部审计监督的自然人。
第五十条本制度中涉及时效规定的,如监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授权审计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原《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永期司字〔2025〕6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