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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天盐业:独立董事意见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6-25 查看全文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及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预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经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的各项要求和条件。

2、对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公司制定了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和定价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本次发行完成后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编制了《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操作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实施。

二、关于募集资金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编制了《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写的《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该报告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经认真审阅,我们同意《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填补回报措施,公司相关主体就本次发行股票涉及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项作出了相应的承诺。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具有合理性、可行性;同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相关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

的相关规定,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3号)

的相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公司制定了《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经认真审阅并向公司了解相关情况,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和监督机制,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及股东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

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2018年3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自上市以来,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经核实,我们同意《关于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安排,为合法、高效地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全部事宜。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本页无正文,为《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杨胜刚杨平波陈诚

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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