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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天盐业: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0:00 查看全文

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于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做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和议案、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 年12月12日下午14 点30 分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西 388号轻盐阳光城 A 座12 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至 2025 年12 月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数6425412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9.1766%。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28名,代表股份16,379,8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9987%。

综上,现场参加及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共432人,代表股份658,921,0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0.1753%。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全部议案,涉及重大事项的,对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进行了单独计票,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关于撤销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655,568,240 99.4911 3,169,987 0.4810 182,800 0.0279

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657,772,853 99.8257 896,775 0.1360 251,399 0.0383

关于变更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657,882,952 99.8424 868,575 0.1318 169,500 0.0258

其中,5%以下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64,424,936 98.2490 896,775 1.36751 251,399 0.3835

关于变更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64,535,035 98.4169 868,575 1.3245 169,500 0.2586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逐项表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并通过了全部议案,特别决议表决比例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含英

陈鑫

经办律师:

黄婉 祺

2025年_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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