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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新能:主承销商关于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7-04 00:00 查看全文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

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栋 401联席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路8号66号4号楼试验区商城路618号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7 楼

1上海证券交易所:

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新能”、“发行人”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于2023年6月15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贵所”、“上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2023年第52次审议会议审议通过,并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5〕1035号)。

本次发行拟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符合条件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

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及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金公司、华泰联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国泰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和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财证券”)担任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中金公司、华泰联合、中信证券、中信建投、国泰海通、川财证券合称“联席主承销商”)。

为出具本核查报告,联席主承销商已经得到潜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如下保证:其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目的所提供的所有证照/证件及其他文件均真实、

全面、有效、合法。主承销商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下统称“相关适用规则”)的相关要

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意见对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委托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进行核查。

基于发行人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根据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核查意见,以及联席主承销商的相关核查结果,联席主承销商特就本次战略配售事宜的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1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及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

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

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

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使用自有资金认购,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等除外。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对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如下:

(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本次共有18家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该等投资者的名单和类型如下表所示:

序号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中国华电集团产融控股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以下简称“华电产融”)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蜀道(四川)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司(以下简称“蜀道创投”)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国新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简称“国新发展”)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北京诚通金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简称“诚通金控”)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以下简称“南方工业”)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中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中船投资”)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7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

2序号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下简称“福建国资管理”)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广西铁路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

8伙)(以下简称“广西铁路基金”)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福州榕投新能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

9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榕投新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能源”)中国石化集团资本有限公司(以下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

10简称“石化资本”)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

11(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富浙战配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基金”)凉山州工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

12

任公司(以下简称“凉山工投”)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国机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

13“国机资本”)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厦门市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

14称“厦门产投”)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

15下简称“中保投基金”)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

16简称“中国人寿”)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股份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17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乡村产业投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资基金”)国风投创新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

18司(以下简称“国风投创新基金”)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一)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1、中国华电集团产融控股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华电产融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华电产融的确认,并经联席主承销商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华电产融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中国华电集团产融控股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07年5月31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2710934801X法定代表人李文峰

注册资本1345823.546871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丽南路3号院1号楼1至23层01内21至23层

3投资及资产管理;资产受托管理;投资策划;咨询服务;产权经纪。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

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经营范围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华电产融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华电产融的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华电产融的确认,并经联席主承销商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集团”)持有华电产融83.9635%股权,为华电产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国务院国资委持有华电集团100%股权,因此国务院国资委为华电产融的最终实际控制人。华电产融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45注1:加拿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是注册于加拿大的人寿保险公司,成立于

1871年,总部位于多伦多。

注 2:金柏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比利时富杰保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均为 AgeasSA/NV 的全资子公司,Ageas SA/NV 已在 Euronext Brussels(以下简称“布鲁塞尔泛欧交易所”)上市。根据 Ageas SA/NV 在布鲁塞尔泛欧交易所网站的公开信息,截至 2025 年 5 月 17 日,Ageas SA/NV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如下:BNP Paribas持股 15.07%,BlackRock Inc.持股 6.98%,FPIM-SFPINV 持股 6.33%。

经穿透核查华电产融相关股权结构涉及的自然人股东,前述穿透后自然人股东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相关情形。

(3)关联关系

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并经华电产融确认,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华电集团持有华电产融83.9635%股权,为华电产融的控股股东;华电集团通过其全资子公司福建华电福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福瑞”)间接控制发行人52.40%的股份,通过其控股的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国际”)间接控制发行人31.03%的股份,合计控制发行人83.43%的股份,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华电产融与发行人均为华电集团控制的主体。此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华电福瑞董事李泉城于华电产融担任董事。因此,华电产融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

华电产融持有川财证券41.8064%股权,为川财证券的控股股东;此外,川财证券董事王志平于华电产融担任董事。因此,华电产融与川财证券存在关联关系。

除前述情形外,华电产融与其他联席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1)发行人引入华电产融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系发行人独立决策;华电产融决

策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系华电产融独立决策,且发行人原股东对于华电产融参与战略配售及拟认购的金额无异议。

6华电产融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系发行人根据本次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

排以及实际需要予以确定。发行人已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华电集团产融控股有限公司拟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认为华电产融参与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暨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充分且具备公允性,同意华电产融参与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获配金额不超过10亿元。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发行人全体股东已明确知悉华电产融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及其拟认购金额的相关情况,并对前述事项没有异议。

华电产融已于2025年4月2日召开董事长专题会议,会议研究并同意华电产融以不超过10亿元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发行人与华电产融之间根据发行人披露的《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华电产融的说明并经联席主承销商适当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除华电产融监事曹敏于发行人任监事外,华电产融与华电新能不存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交叉任职。华电产融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系前述双方独立决策结果,前述双方已依法履行内部批准程序,不存在利益输送行为。

2)华电产融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谋求博取短期收益,不存在利益输送。

根据华电产融出具的承诺函,华电产融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其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系基于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根据华电产融出具的承诺函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向华电产融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主承销商不存在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华电产融的情形,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不存在承诺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华电产融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承诺在华电产融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华电产融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7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华电产融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

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次战略配售过程合法合规,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根据华电产融出具的承诺函,华电产融自愿承诺最终获配股票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在限售期内不会通过任何形式转让所持有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也不会就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设置任何质押、抵押及其他权利限制;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至华电产融最终所获配战略配售股票锁定

期终止之日,华电产融不会将持有的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用于融券交易,也不会向其他机构出借持有的本次战略配售股票。

3)华电产融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会导致发行人股权控制权状态发生变化。

根据《招股说明书》,华电集团通过其全资子公司福建华电福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间接控制发行人52.40%的股份,通过其控股的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控制发行人31.03%的股份,合计控制发行人83.43%的股份,为发行人控股股东。

根据《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3600000.00万股,若不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496894.4214万股,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4096894.4214万股,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2.13%。本次发行后,不考虑华电产融获配战略配售的部分,华电集团控制发行人股份比例约为73.31%,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华电产融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4)华电产融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会导致出现发行人不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形。

根据联席主承销商核查测算,本次发行后,持有发行人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包括华电福瑞、华电国际、华电产融,上述股东共计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74.04%的股份(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在此前提下,发行人公众股持有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不低于25.96%,发行人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5.1条第(十)项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

8形。因此不存在参与战略配售后,发行人不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形。

5)华电产融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与审核阶段及后续上市阶段承诺存在冲突的情形。

根据华电产融的说明并经联席主承销商适当核查,华电产融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承诺内容与发行人审核阶段华电产融、华电集团已签署的各项承诺均不存在冲突,与后续上市阶段华电产融、华电集团拟签署的各项承诺亦不存在冲突,符合《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文件的相关承诺。

综上所述,华电产融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不影响其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参与本次项目发行,与发行人不存在利益输送。华电产融已按照其公司章程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独立决策,不存在《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战略配售资格

华电集团是2002年底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时组建的国有独资发电企业,是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特大型中央企业,也是中央直管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资产及业务主要分布在全国各省(区、市)和香港以及印尼、柬埔寨、越南等20多个国家。华电集团控股6家境内外上市公司,现有职工10万人,资产总额超1万亿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华电集团总资产为12175.43亿元,净资产为

3849.91亿元,2024年度营业收入为3238.04亿元,净利润为329.47亿元。因此,华电集团为大型企业。

华电产融是华电集团金融发展和资本服务的核心平台,负责推进集团金融机构发展,管理集团参股金融股权,开展投资、融资和理财顾问等业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华电产融总资产为453.80亿元,2024年度营业收入为28.90亿元,利润总额29.98亿元,净利润23.33亿元。华电集团持有华电产融83.9635%股权,为华电产融的控股股东,因此,华电产融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发行人和华电产融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双方拟在如下领域开展战略合作:

9华电产融作为华电集团产业金融服务平台,此次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将充

分发挥所管理的华电资产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华电融资租赁有

限公司、华电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和参股企业华电金泰(北京)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基金”)等金融牌照优势,为发行人拟建设、并购的优质新能源项目提供建设期过渡融资支持,配套提供多元化金融支持,协助发行人提前锁定、控制优质项目,推动发行人主营业务可持续发展,助力中国华电绿色转型发展。

华电产融在投资业务、融资业务、资产管理业务、金融股权的投资与拓展等

多个业务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积累以及全面的专业能力。截至2024年末,华电产融管理资产规模近6500亿元。在产业协同方面,2024年华电产融本部投资于新能源上下游相关产业链项目约18亿元,可为发行人提供新的合作机会;华电产融已设立由金泰基金作为管理人的金泰(天津)绿色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专项投资于新能源领域项目,可协助发行人实现产业项目投资落地。华电产融将充分发挥自身在资本运作领域的专业优势,为发行人提供资本运作支持,进一步形成资源共享、互利共赢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共同促进双方高质量发展,为华电集团新能源战略布局提供有力支撑。

根据华电集团出具的《中国华电集团产融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参与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配售投资的说明》,华电集团认可并支持华电产融依托其产业布局与发行人开展战略合作。因此,华电产融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华电产融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

10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

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华电产融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华电产融截至2025年3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快报》,华电产融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2、蜀道(四川)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蜀道创投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蜀道创投的确认,并经联席主承销商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蜀道创投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蜀道(四川)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8年12月11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MA6B34AL0L法定代表人李雨翔注册资本500000万元人民币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天府新区万安街道麓山大道二段18号注册地址附2号4栋1层1号股权投资;项目投资;创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

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

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蜀道创投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蜀道创投的公司章程等相关材料及蜀道创投的确认,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蜀道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道控股”)持有蜀道创投100%股权,为蜀道创投的控股股东;四川藏区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藏区高速”)持有蜀道控股51%股权,为蜀道控股的控股股东;蜀道11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蜀道集团”)持有四川藏区高速100%股权,为四川藏区高速控股股东;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发展”)持有蜀道集团100%股权,为蜀道集团控股股东;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四川省国资委”)持有四川发展90%股权,四川省财政厅持有四川发展10%股权,四川省国资委为四川发展控股股东。因此,蜀道创投的实际控制人为四川省国资委。

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蜀道创投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3)关联关系

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并经蜀道创投确认,蜀道创投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但存在以下关系:

蜀道创投上层控股股东四川发展通过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间接持有川财证券33.9119%股权,通过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川财证券7.1975%股权,合计间接持有川财证券41.1093%股权。蜀

12道创投上层控股股东四川发展通过国新建源股权投资基金(成都)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合计间接持有发行人0.025%股份。

根据蜀道创投的说明,蜀道创投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为独立决策结果,决策过程与决策结果均合法合规,蜀道创投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均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4)战略配售资格

蜀道集团是四川省属大型国有企业,于2021年5月28日揭牌成立,2023年承接省交通运输厅划转10户企业。目前,蜀道集团总资产超1.5万亿元,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500余家,其中拥有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00039.SH)、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601107.SH)、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540.SZ)、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600331.SH)、成都市新

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002480.SZ)5 家上市公司,业务遍及 60 多个国家和地区,员工近6万人,成为四川省属国有企业首家“世界500强”并于2022年至2024年连续三年入围。自成立以来,蜀道集团资产总额、投资、营收、利润总额等多项主要经济指标约占省属企业总盘子的一半,资产总额居全国省级交通

企业第2位,综合实力位列全国省级交通企业“第一方阵”。蜀道集团2024年资

产总额达15002.50亿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2571.03亿元,利润总额90.77亿元,净利润59.06亿元。因此,蜀道集团为大型企业。

蜀道创投是蜀道集团子公司蜀道控股的全资子公司,蜀道创投紧紧围绕蜀道集团、蜀道资本集团“十四五”战略部署,实现了荆宜高速、成安渝高速、沪杭高铁、四川国改 ETF 基金、铁建重工及中国通号战略配售、山东路桥、协鑫能

科定增、营达高速、白鹭湾科技园、眉山轨道建设、招商高速公路 REIT 等一系

列重大并购和投资项目顺利落地。2025年3月,经国内权威评级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认定,蜀道创投获评主体信用等级 AA+,自 2022 年以来,公司已连续三年被权威机构认定该信用评级。截至2024年12月31日,蜀道创投总资产471.11亿元,2024年度营业收入17.59亿元。蜀道集团通过四川藏区高速控制蜀道控股51%股权,通过蜀道控股持有蜀道创投51%股权,因此,

13蜀道创投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发行人和蜀道创投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双方拟在如下领域开展战略合作:

1)共同打造风、光、水互补的新能源产业:双方可通过项目公司、产业基

金等方式共同发展新能源产业。一是双方可以通过合作开发、联合申报等方式在“三州一市”投资建设大型风电、光伏项目。二是双方可以购建并举,深化战略合作,加大市场化项目获取力度,夯实水、风、光及抽水蓄能资源储备和开发能力。三是依托华电集团在西南地区的水电站布局,利用水电站的水电送出通道,发挥蜀道集团在川内良好的政府关系,双方合作开发建设水风光多能互补基地项目。

2)开展“交通+能源”、“源网荷储”方面合作:依托四川省内高速公路建设

和运维用电负荷,双方可合作建设一批源网荷储一体化、独立储能电站项目,促进产业协同发展,推进四川省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充分发挥交通运输行业对“双碳”战略的贡献。

3)多领域进行科研创新合作:双方可在“交能融合”、“源网荷储”、“清洁能源数字化”等领域进行科研创新合作,完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知识和装备成果,提升双方科技创新和科研成果转换能力。

根据蜀道集团出具的《关于蜀道(四川)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参与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配售投资的说明》,蜀道集团认可并支持蜀道创投依托其产业布局与发行人开展战略合作。因此蜀道创投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蜀道创投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

14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蜀道创投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蜀道创投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蜀道创投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3、国新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国新发展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国新发展的确认,并经联席主承销商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国新发展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国新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22年2月24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2MA7GLPJ40K法定代表人李铁南注册资本5000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1 层 A2108 室投资管理;项目投资;投资咨询;企业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

经营范围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国新发展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15(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国新发展的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国新发展的确认,并经联席主承销商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国新”)持有国新发展100%股权,为国新发展的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持有中国国新100%股权,因此国务院国资委为国新发展的实际控制人。国新发展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3)关联关系

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并经国新发展确认,国新发展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但存在如下关系:

国新发展控股股东中国国新通过国新中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青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新建源股权投资基金(成都)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主体

合计间接持有发行人1.384%股份。

根据国新发展的说明,国新发展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为独立决策结果,决策过程与决策结果均合法合规,国新发展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均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4)战略配售资格

中国国新是配合国务院国资委优化中央企业布局结构、主要从事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的企业化操作平台。中国国新持有国资委划入的有关中央企业的国有产权并履行出资人职责,配合国资委推进中央企业重组;接收、整合中央企业整体上市后存续企业资产及其他非主业资产,配合中央企业提高主业竞争力;参与中央企业上市、非上市股份制改革;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

16济命脉的其他产业进行辅助性投资等。中国国新2016年初被国务院国有企业改

革领导小组确定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试点,2022年12月正式由试点转入持续深化改革阶段。截至2024年底,公司资产总额达9800亿元,2024年度营业收入

88.89亿元,利润总额222.10亿元,净利润213.64亿元。因此,中国国新为大型企业。

国新发展作为中国国新专注中央企业战略性重组、专业化整合、股权多元化改革、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直接投资业务平台,创新形成以“直投为牵引、两股为纽带、协同促融合”的三位一体业务模式,并与服务保障中国国新专职外部董事的职能共同构成公司“3+1”发展格局,聚焦于构建中国国新的国有资本运营生态圈,专注于以市场化、专业化方式助力中国国新发挥运营公司功能作用、助力国资央企改革发展,支持国资央企共同发挥“三个作用”,实现国有资本优化配置、保值增值。截至2024年底,公司总资产377.22亿元,2024年度利润总额27.84亿元,净利润24.78亿元。因此,中国国新持有国新发展100%股权,因此,

国新发展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发行人和国新发展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国新发展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开展战略合作:

1)开展投后赋能,国新发展作为中国国新设立的支持服务重要国资央企改

革任务的直接投资板块平台公司,目前管理存量股权项目40余个,其中涉及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绿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鞍钢集团有限公

司、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气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

限公司(600115.SH)、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00788.HK)、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601868.SH)等十余家一级央企集团股权,以及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600489.SH)、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央企集团的核心资产板块公司。后续国新发展可支持发行人充分对接中国国新发展生态圈,助力发行人充分挖掘项目商机,加强发行人与上下游央企开展全方位合作,优化产业链布局,提升发行人行业地位。

2)集团合作赋能。中国国新作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旗下拥有包括基金投

17资、金融服务、资产管理、股权运作、境外投资、直接投资和证券业务等在内的七大业务板块。未来国新发展将积极响应发行人各类业务发展诉求,在金融服务方面,充分协调集团内其他板块金融力量,提供包括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资产处置盘活等在内的全方位金融服务;在业务协同方面,借助中国国新其下主体在清洁能源产业的投资布局以及在投资领域丰富的合作资源,为发行人的长期发展带来资源整合、资本运作、产业合作等战略支持。

3)根据发行人的战略发展规划和业务需求,在资本投入方面支持发行人通

过资源整合、资产重组、研发创新等方式做强做优做大,巩固市场和行业地位;

同时发挥中国国新直接投资平台国有全资的灵活出资优势,为发行人在底层资产融资和产业孵化角度提供专业化支持。

4)共享行业研究成果。清洁能源领域是国新发展重点布局行业,目前国新

发展已对行业内上下游多家企业开展投资,在区域电源消纳、电力价格研判、项目升级改造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下一步国新发展将与发行人在战略发展规划、业务需求、产业整合、研发创新等方面分享研究资源,在行业前沿信息交流等领域开展长期合作。

根据中国国新出具的《关于国新发展、国风投参与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配售投资的说明》,中国国新认可并支持国新发展依托其产业布局与发行人开展战略合作。因此,国新发展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

根据国新发展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

18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国新发展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国新发展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国新发展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4、北京诚通金控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诚通金控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诚通金控的确认,并经联席主承销商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诚通金控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北京诚通金控投资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5年11月27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2MA0027F021法定代表人黄景安注册资本40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4层401室项目投资;资产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

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经营范围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

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诚通金控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诚通金控的公司章程等资料及诚通金控的确认,并经联席主承销商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通集团”)持有诚通金控100%

19股权,为诚通金控的控股股东;国务院持有诚通集团100%股权,因此国务院为

诚通金控的实际控制人。诚通金控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3)关联关系

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并经诚通金控确认,诚通金控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但存在以下关系:

诚通金控控股股东诚通集团通过南网双碳绿电(广州)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诚通工融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影响力新能源产业基金(北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间接持有发行人0.5615%股份。

根据诚通金控的说明,诚通金控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为独立决策结果,决策过程与决策结果均合法合规,诚通金控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均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4)战略配售资格

诚通集团由原国家物资部直属物资流通企业合并组建而成,担负国家重要生产资料指令性计划的收购、调拨、仓储、配送任务,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了“流通主渠道”和“蓄水池”作用。诚通集团为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绿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国有企业的主要股东。诚通集团的基金投资板块规模超6500亿元,以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两只国家级基金为主,包括债转股基金等专项基金共同组成,着力推动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股权管理板块管理规模2000亿元,参与央企重组整合和股权多元化改革,成为5家一级央企的主要股东,通过公司治理发挥积极

20股东作用,专业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服务央企上市公司价值提升。截至2024年

12月31日,诚通集团总资产5978.61亿元,2024年度营业收入407.05亿元,

利润总额70.83亿元,净利润53.92亿元。因此,诚通集团为大型企业。

诚通金控作为诚通集团专业化的股权运作平台,承担着服务国家发展战略、服务央企高质量发展和服务中央企业资本运作的使命与责任。公司主营业务为项目投资;资产管理。截至2024年末,诚通金控资产总额为441.08亿元,所有者权益为394.18亿元,利润总额为26.90亿元。此外,诚通金控曾参与北京天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570.SH)、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1269.SZ)

等 IPO 战略配售。因此,诚通集团持有诚通金控 100%股权,诚通金控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发行人和诚通金控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诚通金控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开展战略合作:

1)依托诚通金控央企股权运营平台的优势,协助发行人围绕新能源电力领

域长期深耕和资源整合,推动风电光伏、电力能源等上下游行业的中央企业与发行人进行全方位合作,支持发行人不断扩大和实现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优化完善产业链布局,提升发行人在新能源电力产业中的整合力和领导力,助力发行人推动我国新能源电力建设。

2)诚通金控作为国有资本运营平台,可在市场战略、产业并购等方面为发

行人投后赋能,投后赋能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发挥积极股东作用支持发行人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体制机制;根据发行人发展战略,发挥资本市场枢纽功能,在资本运作方案制定和实施等方面提供建议和支持等。

3)诚通金控根据发行人的战略发展规划和业务需求,在资本投入方面开展

持续合作,支持发行人通过产业整合、研发创新等方式加强能力建设,巩固市场和行业地位。

根据诚通集团出具的《关于北京诚通金控投资有限公司参与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配售投资的说明》,诚通集团认可并支持诚通金控依托其产业

21布局与发行人开展战略合作。因此,诚通金控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

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诚通金控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诚通金控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诚通金控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诚通金控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5、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南方工业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南方工业的确认,并经联席主承销商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南方工业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间2001年8月2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87788法定代表人肖勇注册资本33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10号院3号科研办公楼6层22实业投资;信息咨询。(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经营范围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南方工业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南方资产的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南方资产的确认,并经联席主承销商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兵集团”)持有南方资产100%股权,为南方资产的唯一股东,国务院国资委持有中兵集团100%的股权,为南方资产的实际控制人。南方资产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3)关联关系

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并经南方工业确认,南方工业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但存在以下关系:

南方工业通过影响力新能源产业基金(北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间

接持有发行人0.0152%股份。

根据南方工业的说明,南方工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为独立决策结果,决策过程与决策结果均合法合规,南方工业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均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中兵集团是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是国防

23科技工业的核心力量,是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的战略性企业。中兵集团拥有

中国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责

任公司、建设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40多家工业企业,拥有研究院所4家、研发中心3家,在全球3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有生产基地或营销机构,形成了军品、汽车、摩托车、车辆零部件、光电产品等主业,产品销往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中兵集团资产总额为4844.04亿元,

2024年度营业收入为3272.48亿元,净利润为116.45亿元。因此,中兵集团为大型企业。

南方工业是中兵集团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33亿元,主营业务为实业投资、信息咨询,近年来,南方工业围绕中兵公司“两圈一新”产业群,开展产业投资、资产经营、资本运营、金融投资业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南方工业总资产178.43亿元,2024年度营业收入2.40亿元,利润总额10.73亿元,净利润8.82亿元。此外,南方工业曾参与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1173.SZ)、广东欧莱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688530.SH)IPO 战略配售。中兵集团持有南方工业100%股权,因此,南方工业属于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发行人和南方工业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南方工业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开展战略合作:

南方工业将积极协调和促进中兵集团内新能源发电业务及相关配套产品开发的企业与发行人就新能源发电领域展开合作交流探讨。中兵集团下属北京北机机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机机电”)与发行人同属电力、热力生产

和供应业,北机机电经营范围包括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与发行人在新能源电力领域具有广阔的合作空间。南方工业将积极协调和促进北机机电与发行人在新能源发电领域展开合作交流探讨,促进北机机电与发行人之间的行业交流合作,实现产业协同效应。

南方工业成立于2001年,在股权投资、产业基金、供应链金融、并购重组、资产证券化等多个业务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与全面的专业能力。南方工业将充分调动自身在资本运作领域的专业优势,为发行人提供资本运作的专业化服务。同

24时,南方工业在资本市场上具有较高活跃度,积累了深厚的产业、金融资源,南

方工业将在与发行人的合作中,依托自身作为中兵集团产业资本投资平台的优势,为发行人提供优质的金融、产业资源,提升资本运作能力。

根据中兵集团出具的《关于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参与华电新能源战略配售的说明》,中兵集团认可并支持南方工业依托其产业布局与发行人开展战略合作。因此,南方工业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南方工业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南方工业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南方工业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南方工业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中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船发展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中船发展的确认,并经联席主承销商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中船发展的基本信息如下:

25公司名称中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1年6月1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5703441187H法定代表人姜龙注册资本86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72号中船大厦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经营范围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中船发展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船发展的公司章程等资料及中船发展的确认,并经联席主承销商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国船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投资”)持有中船发展100%股权,为中船发展的控股股东;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集团”)持有中船投资100%股权,为中船投资的控股股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持有中船集团100%股权,因此国务院国资委为中船发展的实际控制人。中船发展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3)关联关系

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并经中船发展确认,中船发展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但存在以下关系:

26中船发展上层控股股东中船集团通过影响力新能源产业基金(北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家绿色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合计间接持有发行人0.0111%股份。

根据中船发展的说明,中船发展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为独立决策结果,决策过程与决策结果均合法合规,中船发展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均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4)战略配售资格中船集团由原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原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联合重组成立的特大型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有科研院所、企业单位和上市公司

84家,员工20.5万人,拥有我国最大的造修船基地和最完整的船舶及配套产品

研发能力,能够设计建造符合全球船级社规范、满足国际通用技术标准和安全公约要求的船舶海工装备,是我国海军装备建设的主体力量、全球造船业发展的引领力量、建设海洋强国的支撑力量,是全球最大的造船集团。截至2024年末,中船集团资产总额为10865.41亿元,所有者权益为4250.58亿元;2024年度,中船集团实现营业总收入为3567.95亿元,净利润为209.16亿元。因此,中船集团为大型企业。

中船发展为中船集团的全资孙公司,主要业务为开展股权投资、资产管理、信息咨询服务等业务。近年,中船发展参与了多项对外投资,投资业务包括非上市企业股权投资、产业基金投资、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等。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中船发展总资产287.74亿元,2024年度营业收入15.06亿元,利润总额14.05亿元,净利润13.40亿元。中船集团通过中船投资持有中船发展100%股权,因此,中船发展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发行人和中船发展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中船发展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开展战略合作:

发行人是华电集团新能源业务唯一平台,中船投资是中船集团所属重要的股权投资和资本运作平台,华电集团与中船集团是密切的战略合作伙伴,双方在风

27电光伏、新型储能、分布式能源、海洋牧场等新兴前沿领域存在极强的产业协同关系。

1)业务合作。中船投资始终把服务集团实体产业发展作为重要发展方向,

持有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比2.04%,并与中船海装风电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等保持密切业务往来。中船发展将依托前述优势,推动中船投资已投及中船集团旗下相关新能源企业与发行人进行全方位业务合作,包括但不限于发电机组(含塔架)采购、风光电站资产交易等,携手共建海上风电产业生态,通过产业协同等方式进一步提升市场影响力。

2)资本运作合作。中船投资和中船发展作为中船集团重要的开展投资业务

和资本运作专业公司,在中船集团资产重组、资本运作等方面发挥关键作用,致力于帮助集团内企业扩大融资规模、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中船投资和中船发展将作为资本纽带,为发行人提供资本支持、资本运作咨询服务和资源整合服务。

根据中船集团出具的《关于中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参与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配售投资的说明》,中船集团认可并支持中船发展依托其产业布局与发行人开展战略合作。因此,中船发展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

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中船发展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28(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船发展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中船发展截至2025年3月31日的财务报表,中船发展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7、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福建国资管理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福建国资管理的确认,并经联席主承销商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福建国资管理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05年12月16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000782188289J法定代表人李少宏

注册资本729286.05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86号国资大厦18-20层

接收、管理、处置省属企业清产核资中认定的核销资产,剥离的不良资产以及企业破产、关闭、清盘的剩余国有资产;债务追偿、资产置

换、转让与出售;债务重组及企业重组;资产收购,债转股与阶段性持股;受托处置及经营管理实物性资产、股权资产;咨询服务;对渔

业、制造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环境治理业、金融业、

经营范围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住宿和餐饮业的投资;拍卖;对外贸易,贸易代理;初级农产品、服装、鞋帽、机械设备、五金产品、电子产品、金属材料、建材、煤炭、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职业中介服务,职业技能培训;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福建国资管理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福建国资管理的公司章程等资料及福建国资管理的确认,并经联席主承销商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专项核查报29告出具之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福建省国资委”)直接持有福建国资管理68.9931%股权,并通过其持有100%股权的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有福建国资管理31.0069%股权,为福建国资管理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福建国资管理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3)关联关系

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并经福建国资管理确认,福建国资管理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但存在以下关系:

福建国资管理通过福建省海丝新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间接持有

发行人0.1536%股份。

福建国资管理的全资子公司福建省海洋丝路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丝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福建省海丝汇启一期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丝汇启一期基金”),其有限合伙人为海丝基金管理公司、普通合伙人为本公司。海丝汇启一期基金分别投资南通中金传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金传合基金”)及中金启辰贰期(苏州)新

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金启辰基金”)。中金传合基金与中金启辰基金的管理人分别为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及中金私募股

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上两家公司均为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根据福建国资管理的说明,福建国资管理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为独立决策结果,决策过程与决策结果均合法合规,福建国资管理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均

30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4)战略配售资格福建国资管理是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授权福建省国资委履行出资

人职责的国有公司。福建国资管理已形成国有资本运营、人力资源服务、海洋经济、省政府确定产业投资四个主业和粮食产业、乡村振兴两个新业的多元化发展格局,其中国有资本运营主要业务包括基金投资、股权投资和融资租赁;人力资源业务经营主要分为劳务派遣、人事代理、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档案管理服务及

教育培训服务五个方面;海洋经济包括海洋养殖装备、冷链仓储、海洋食品加工、

渔港建设及海产品园区开发等,采取“园区+实业+平台”的发展模式。目前福建国资管理已成为“双两百亿”省属国企。公司连续6年被评为福建省国资系统业绩考核 A 级企业,连续 6 年上榜“福建企业百强”,2023 年名列第 47 名,现为国务院国资委“双百行动”试点企业、省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试点企业。福建国资管理采取“基金+市值+股权”的发展模式先后参与设立军民融合基金、省纾

困基金等23只基金,总规模达509.51亿元,累计实缴到位153亿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福建国资管理总资产261.77亿元,2024年度营业收入216.66亿元,利润总额5.53亿元,净利润4.39亿元。因此,福建国资管理为大型企业。

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发行人和福建国资管理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福建国资管理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开展战略合作:

1)业务合作。福建海域面积广阔,福建国资管理作为福建省属的国有企业,

将充分利用自身的国有资本运营及海洋经济等主业,利用参股的海洋工程公司,积极促成发行人在福建地域风电项目的落地,打造福建省海洋经济产业集聚生态圈;利用福建国资管理在福建地域的区位优势,积极促成发行人在福建地区业务开拓与资源整合的机会。

2)产业赋能。依托发行人显著的电力资源优势,以及在产业园的风电、光

伏项目布局,双方研究开展自身产业领域及上下游相关产业链,为双方产业布局赋能。

313)资本运作合作。利用福建国资管理国有资本及旗下的基金矩阵对新能源

产业的投资引领作用与发行人展开合作,包括不限于协助发行人项目公司的融资需求、优质项目的并购整合等,助力发行人提升营收和利润规模。

因此,福建国资管理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福建国资管理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福建国资管理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福建国资管理截至2024年12月的《企业财务快报》,福建国资管理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8、广西铁路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根据广西铁路基金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及广西铁路基金的确认,并经联席主承销商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广西铁路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广西铁路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成立时间2014年6月2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3101471631

执行事务合伙人广西铁投发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张丹)

32认缴出资总额390800万元人民币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凯旋路 5 号基金大厦 B 座 1002注册地址室

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经营范围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广西铁路基金系依法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广西铁路基金已于2015年8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编码为 SD6851,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广西铁投发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广西铁路基金的合伙协议等资料及广西铁路基金的确认,并经联席主承销商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1)从控制权角度而言,广西铁投发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铁投”)为广西铁路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广西铁路基金;广西铁路基金投资决策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广西国资委”)通过全资子公司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投集团”)间接持有广西铁投100%股权,因而广西国资委实际控制广西铁路基金。2)从收益权角度而言,广西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铁投集团”)持有广西铁路基金99.77%出资份额,广西国资委通过全资子公司广西交投集团间接持有广西铁投集团100%股权,因此,广西铁路基金为广西交投集团下属企业,广西国资委为广西铁路基金的实际控制人。广西铁路基金的权益结构如下所示:

33(3)关联关系

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并经广西铁路基金确认,广西铁路基金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广西铁路基金的最上层控股股东广西交投集团成立于2008年7月,主要承担高速公路、高铁建设发展任务,是自治区重要投融资平台和国有资产经营主体。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广西交投集团注册资本301亿元,总资产7381亿元,

2024年度营业收入631.44亿元,利润总额27.56亿元,净利润14.89亿元。广西

交投集团投资建设高速公路通连总里程6548公里,总投资7465亿元,累计完成投资5106亿元,广西交投集团管养高速公路里程5733公里,占广西全区的57%。广西交投集团全资二级子公司72家,控股子公司13家,参股子公司6家,

上市公司 1 家(五洲交通)。广西交投集团拥有国内双 AAA 主体信用评级,投

34资级(Baa2)国际评级,位列 2024 年中国 500 强企业第 360 位。因此,广西交

投集团为大型企业。

广西铁路基金成立于2014年6月23日,由广西区政府批准并由广西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基金管理人为广西铁投发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总规模200亿元,共成立Ⅰ期、Ⅱ期两支铁路发展基金,实缴资金总规模

95亿元,其中一期基金实缴50亿元,二期基金实缴45亿元。基金主要根据广

西区内铁路建设投资需求和工程进度安排投资,可市场化地参与投资,包括但不限于铁路沿线的土地开发、配套物流等相关产业。截至2024年12月31日,广西铁路基金总资产38.49亿元,2024年度营业收入4377.20万元,利润总额

8347.15万元,净利润8347.15万元。此外,广西铁路基金曾参与益海嘉里金龙

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0999.SZ)IPO 战略配售。广西交投集团间接持有广西铁路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广西铁投100%股权,通过广西铁投控制广西铁路基金,因此,广西铁路基金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发行人和广西铁路基金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广西铁路基金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开展战略合作:

广西正加快“十四五”清洁能源布局,发行人作为央企积极参与广西能源结构转型。发行人在广西主要投资项目集中在风电、光伏等清洁能源领域。项目包括钦州风门岭风电、融水九元山风电、河池环江光伏等,累计总投资金额超过

100亿元。双方潜在重点合作领域包括:

1)交通与能源融合基础设施。广西铁路基金实际控制人广西交投集团及其

下属子公司涵盖金融服务、土地开发等业务领域,在广西本土具备资源优势,能够借助发挥股东作用,助力发行人在广西进行产能扩建,提升其在广西区域的市场占有率。如开展光伏+服务区/边坡业务,在广西交投集团运营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屋顶、边坡等闲置空间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为服务区供电或并网售电。

2)充换电网络与绿电协同。双方合作建设高速公路沿线“光储充”一体化充电站,利用发行人的风光储技术实现绿电直供,降低充电成本。

353)新能源资源开发。陆上、海上风电与光伏项目联合开发,广西陆上风电资源(如柳州、桂林山区)及集中式光伏项目(如桂西、桂南地区)优先满足交

通设施用电需求,结合广西交投集团的北部湾港口资源,开发近海风电项目,为港口运营提供清洁能源。

根据广西交投集团出具的《关于广西铁路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参与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配售投资的说明》,广西交投集团认可并支持广西铁路基金依托其产业布局与发行人开展战略合作。因此,广西铁路基金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广西铁路基金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广西铁路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广西铁路基金截至2024年12月

31日的财务报表并经其确认,广西铁路基金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

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9、福州榕投新能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根据榕投新能源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及榕投新能源的确认,并经联席主承销商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榕投新

36能源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福州榕投新能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时间2024年6月6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102MADMHMTG9K执行事务合伙人福州榕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缴出资总额39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朱紫坊30号-59室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经营范围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榕投新能源系依法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榕投新能源已于2024年11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编号为SAPV72,基金管理人为福州榕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榕投私募管理”)。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榕投新能源的合伙协议等相关材料及榕投新能源的确认,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1)从控制权角度而言,榕投私募管理为榕投新能源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榕投新能源;福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国资集团”)直接持有榕投私募管理70%股权,因而福州国资集团实际控制榕投新能源;2)从收益权角度而言,福州国资集团通过其自身、其控股子公司榕投私募管理、福州左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左海”)以及通过福州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控股的子公司福建闽东北城市协作开

发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榕投新能源约83.56%出资份额。因此,榕投新能源为福州国资集团的下属企业,福州国资集团为榕投新能源的控股股东。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福州市国资委”)持有福州国资集团

100%股权,因此,福州市国资委为榕投新能源的实际控制人。

榕投新能源的出资结构如下所示:

3738(3)关联关系

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并经榕投新能源确认,榕投新能源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但存在以下关系:

榕投新能源的控股股东福州国资集团控制福州市国有企业产业发展基金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企产业基金”)于2021年9月通过参投福建省海丝新能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参与华电新能 Pre-IPO 轮融资,间接持有华电新能

0.3898%股份。

福州国资集团控制的国企产业基金于 2023 年 3 月作为单一 LP 参与中金公司全资子公司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福州中金榕投新兴产业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该合伙企业99%份额。该合伙企业作为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投向高端制造与先进技术、科技、医疗健康、消费等领域。

根据榕投新能源的说明,榕投新能源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为独立决策结果,决策过程与决策结果均合法合规,榕投新能源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均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4)战略配售资格

福州国资集团成立于2013年7月,注册资本10.5亿元,由原福州国投集团改组设立,是福州市新一轮国资国企改革中成立的唯一“两类公司”试点企业,主营财务性投资、战略性投资、国有资产管控及运营,现有二级企业4家,三级及以下企业44家,业务涵盖民生服务保障、城市运营服务保障、商业贸易和基金运作管理。2022年以来,中国服务业500强福州城投集团、资产过千亿的左海控股集团、福州地铁集团、福州水务集团等市属10家一级企业20%股权划转

至福州国资集团。截至2024年12月31日,福州国资集团资产总额660.71亿元,营业收入87.72亿元,利润总额3.77亿元,净利润2.80亿元。福州国资集团于

2023 年 6 月获得 AAA 主体信用评级,评级展望为“稳定”,跻身国内企业信用

等级第一梯队。现已发行债券20亿元,利率均为同期市场最好水平。因此,福州国资集团为大型企业。

39榕投新能源由福州国资集团联合福州左海、福州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市属国企发起设立,基金总规模3.9亿元,投资于新能源、集成电路、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助力福州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福建国资集团持有榕投新能源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榕投私募管理70%股权,控制榕投新能源,因此,榕投新能源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发行人和榕投新能源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双方拟在如下领域开展战略合作:

1)福建省拥有广阔的陆地和海域面积,在风光电自然资源方面禀赋独特,

是新能源产业的重要基地,且发行人的总部位于福州市,福州国资集团可协调省市区各级金控和区域国资平台为发行人的产业布局和投资提供资金链、产业链协

同和政府关系协调等方面的支持,加快推进公司发展和相关项目的快速投资落地。

2)榕投新能源的管理人榕投私募管理是福州国资委系统成立的第一家基金管理公司,也是福州国资集团产业投资业务的核心主体,协助集团搭建“1(基金管理公司)+3(母基金)+N(子基金)”的总体构架。榕投新能源聚焦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将充分利用平台资源和团队的专业能力,为发行人提供协调政策资源、推进战略协同、对接资本市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支持市场拓

展、强化团队激励等专业化、多元化服务,并结合已投项目和自身产业资源,协助发行人与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合作,助力发行人在风力发电和光伏发电领域进一步发展。

3)福州国资集团能在综合金融服务和产业培育方面为发行人提供支持。在

综合金融服务方面,福州国资集团未来将依托其参控股的各类金融服务平台与发行人展开合作,包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组建产业孵化基地、并购基金,为发行人的上游供应商及下游经销商,提供供应链融资服务等,协助发行人保障资金链安全;在产业培育方面,榕投新能源作为福州市国资委指导下的产业基金,产业培育是其重要工作,且福州国资集团旗下福州市国有企业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于

2021 年曾参与发行人 Pre-IPO 轮融资,因此在项目选择过程中,更加注重长期发

40展和价值实现,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能够陪伴企业长期发展。

根据福州国资集团出具的《关于福州榕投新能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参与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配售投资的说明》,福州国资集团认可并支持榕投新能源依托其产业布局与发行人开展战略合作。因此榕投新能源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榕投新能源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榕投新能源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榕投新能源截至2025年4月10日的银行账户余额材料及《托管资金到账通知书》,榕投新能源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根据榕投新能源的说明,其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基金合伙人出资款,资金来源清晰且均为自有资金,合法合规;其工商登记的出资额为3.9亿元,已完成全部实缴出资,出资结构稳定,不存在委托募集、代持等情形。

10、中国石化集团资本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石化资本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石化资本的确认,并经联席主承销商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石化资本的

41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中国石化集团资本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8年7月10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629MA0CHPU501法定代表人周美云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人民币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容城县雄安市民服务中心企业注册地址

办公区 C 栋第 2 层 215 单元

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资管理及投资经营范围咨询(证券、期货投资咨询除外),自持股权的管理,财务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石化资本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石化资本的公司章程等资料及石化资本的确认,并经联席主承销商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集团”)持有石化资本51%股权,为石化资本的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持有石化集团100%股权,因此国务院国资委为石化资本的实际控制人。石化资本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42(3)关联关系

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并经石化资本确认,石化资本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但存在以下关系:

石化资本控股股东石化集团通过影响力新能源产业基金(北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间接持有发行人0.0796%股份。

根据石化资本的说明,石化资本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为独立决策结果,决策过程与决策结果均合法合规,石化资本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均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4)战略配售资格石化集团的前身是成立于1983年7月的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公司是上下

43游、产供销、内外贸一体化特大型能源化工集团公司,目前是中国最大的成品油

和石化产品供应商,世界第一大炼油公司,第二大化工公司,加油站总数位居世

界第二,2024年为《财富》世界500强企业第5名。2024年,石化集团总资产

27401.22亿元,净资产13115.80亿元,营业收入31387.68亿元,净利润825.31亿元。因此,石化集团是大型企业。

石化资本是石化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主营股权投资和基金投资业务,采用直投与基金双轮驱动模式,布局新兴产业前沿。石化资本自成立之日起,以通过财务投资带动后续业务合作的方式,积极落实了集团“大力推进新能源布局和发展”、“提升绿电比例,积极参与绿电交易,推动绿电就地消纳”等重要战略规划,重点布局新能源、新材料、高端智能制造、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生物技术及其他

5 大领域,涵盖科技孵化、VC 投资、PE 投资、定增及战配、并购等 5 个投资阶段。截至2025年2月28日,石化资本在管投资项目共50个,包括直投项目49个(含已上市项目7个),基金1支;在管项目(包含基金)资产总规模超过150亿元,在带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同时,努力培育新的战略增长点。截至2024年12月31日,石化资本总资产181.21亿元,2024年度利润总额6.08亿元,净利润为4.90亿元。因此,石化资本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发行人和石化资本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石化资本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开展战略合作:

1)2020年以来,石化集团提出“大力推进新能源布局和发展”、“提升绿电比例,积极参与绿电交易,推动绿电就地消纳”等重要战略规划。中石化集团每年用电量为800亿千瓦时,累计在全国建设充换电站6000余座,目标在2030年将绿电使用比例提升至10%,是绿电消费量最大的中央能源企业。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已制定了2025年15亿度绿电采购计划。目前石化资本正在与销售公司对接,后续可大力推动销售公司与发行人在绿电、绿证交易方面的多元化业务合作,共同构建高效协同的绿电消纳体系。

2)此外,绿电制绿氨、绿醇、绿氢等技术均为石化资本的重点投资方向。

44中石化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已与华电(莱州)新能源有限公司签署

合作协议,拟在烟台地区合作开发绿电制绿氢项目,合计两期总计投资约56亿元。未来双方可继续围绕“绿色、低碳、可再生”的产业生态共建合作,以成立合资公司,或项目投资等形式,共同开发绿电制绿氨、绿醇、绿氢项目,助力“双碳”目标实现与新能源产业价值延伸。

根据石化集团出具的《关于中国石化资本有限公司参与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配售投资的说明》,石化集团认可并支持石化资本依托其产业布局与发行人开展战略合作。因此,石化资本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

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石化资本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石化资本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石化资本截至2025年3月31日的财务报表,石化资本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11、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根据富浙战配基金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及富浙战配基金的确认,

45并经联席主承销商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富浙

战配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时间2021年12月31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MA7F7CBP98

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富浙资产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吕午弋)认缴出资总额150000万元人民币

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清波街道望江街道元帅庙后88-1号557室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经营范围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富浙战配基金系依法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富浙战配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

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编码为 SVC939,备案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2 日,管理人为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富浙战配基金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及富浙战配基金的确认,并经联席主承销商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1)从控制权角度而言,浙江富浙资产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浙投资”)为富浙战配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富浙战配基金;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资运营”)间接持有富浙投资100%股权,因而浙资运营实际控制富浙战配基金;2)从收益权角度而言,浙资运营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浙江省发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浙江富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产投集团有限公司、富浙投资以及浙资运营间接控股子公司

浙江浙盐控股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富浙战配基金约54.14%出资份额。因此,富浙战配基金为浙资运营的下属企业,浙资运营为富浙战配基金的控股股东。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浙江省国资委”)持有浙资运营

100%股权,因此,浙江省国资委为富浙战配基金的实际控制人。

46截至2025年3月31日,富浙战配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所示:

47初稿

48注:根据富浙战配基金的说明,截至2025年6月11日,浙资运营持有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创投”)44%股权,为浙江创投的控股股东;浙江省国资委持有浙江创投100%股权。因此,浙江创投的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国资委。浙江创投的股权结构如下: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化股份”)为 A 股上市公司,根据其 2024 年年度报告,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其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分别为:巨化集团有限公司持有52.70%股份,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持有其2.51%股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其1.62%股份,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其0.82%股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持有其 0.74%股份,浙江巨化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 0.73%股份,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持有其 0.71%股份,郑文宝持有其0.70%股份,上海紫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紫阁骏益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其0.67%股份,全国社保基金六零一组合持有其0.64%股份。巨化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国资委。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电力”)为 A 股上市公司,根据其 2024 年年度报告,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其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分别为: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69.45%股份,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持有4.27%股份,浙江浙能兴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持有3.73%股份,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持有1.48%股份,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保险高分红股票管理组合持有1.06%股份,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持有0.95%股份,大成基金-农业银行-大成中证金融资产管理计划持有0.57%股份,工银瑞信基金-农业银行-工银瑞信中证金融资产管理计划持有0.52%股份,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持有0.52%股份,博时基金-农业银行-博时中证金融资产管理计划持有0.51%股份。浙能电力的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国资委。

49(3)关联关系

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并经富浙战配基金确认,富浙战配基金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富浙战配基金的确认,浙资运营为浙江省国资委100%持股的企业,注册资本100亿元人民币,截至2024年末,浙资运营总资产3400亿元,2024年度营业收入6848.82亿元,利润总额92.17亿元,净利润69.38亿元,现有员工

2800余人,主要经济指标连续5年稳步增长,其中营业收入、净资产收益率等

关键指标在全国“两类公司”中持续保持领先地位,为国有大型企业。截至目前,浙资运营拥有12家全资、控股公司,控股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00704.SH)、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2761.SZ)、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3373.SH)等三家上市公司,并持有浙商创投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浙江凯喜雅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等150余家重点企业股份,主导发起设立了浙江省国企改革发展基金、新兴动力基金、科创新兴产业基金、国有资产证券化投资基金、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资基金等基金,参与了国新国同(浙江)投资基金、国家集成电路基金(二期)、中银浙商产业投资基金等

多只基金的组建设立。因此,浙资运营为大型企业。

富浙战配基金主要战略性投资于优选行业范围内在 A 股进行战略配售的上市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富浙战配基金总资产4.99亿元,2024年度利润总额及净利润均为5398.17万元。此外,富浙战配基金作为战略投资者认购了思看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688583.SH)、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688475.SH)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浙资运营持有富浙战配基金的

执行事务合伙人富浙投资100%股权,实际控制富浙战配基金,因此富浙战配基金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根据富浙战配基金的确认,并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发行人与浙资运营、富浙战配基金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拟就业务合作、产业链协同、资源对接等领域积极开展战略合作,具体而言:

501)业务合作。浙资运营是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中大”)、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建投”)等浙江省重点国有企业的控股股东。物产中大下属的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环能”)是浙江省内领先的能源贸易和综合能源利用开发服务商,业务范围覆盖能源贸易、热电联产、光伏发电、新型储能、电力交易等综合能源服务,也是中国能源企业(集团)500强;浙江建投是浙江省最大的建筑业企业集团,连续多年入选 ENR“250 家全球最大国际承包商”、“中国承包商 10 强”,在新能源发电项目建筑安装施工业务经验丰富。基于此,浙资运营可依托物产中大在能源贸易和开发利用等领域的资源,协调物产环能等企业与发行人就光伏发电、电力交易等业务开展合作,提升双方市场竞争力;协调浙江建投及其下属企业为发行人提供优质的新能源开发项目建设服务,在优化发行人供应链领域开展深度合作。

2)产业链协同。浙资运营及其控股子公司参与投资多家新能源开发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浙资运营全资子公司浙江省发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投资企业浙江杭泰数智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泰数智”)是国内最早从事工商业分布

式电站项目投资建设的团队之一,浙资运营可积极推进杭泰数智与发行人就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开发等业务开展合作,协助发行人进一步拓展业务类型。浙资运营控股子公司浙江省产投集团有限公司投资企业阳光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新能源”)是全球领先的专注新能源电站创新应用的企业,浙资运营可协调阳光新能源为发行人提供大型光伏智能评估设计软件服务,助力发行人优化项目开发流程,提高市场竞争力。

3)资源对接。富浙战配基金的投资人为浙江省各地市国资,浙资运营、富

浙战配基金可借助省市县国资发展联盟为发行人在浙江省内业务发展提供土地、

政策、人才、项目等资源支持。富浙战配基金有限合伙人浙江浙盐控股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系浙江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盐业”),浙江盐业与发行人可就“盐光互补”、厂房屋顶光伏等进行交流合作。同时,富浙战配基金有限合伙人包括台州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丽水市富处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衢州汇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桐乡市金凤凰服务业发展集团有

51限公司均为浙江省市县地方国资,相关国资机构可协调当地政府与发行人就风力

发电、光伏发电资源进行业务资源对接。

因此,富浙战配基金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富浙战配基金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富浙战配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富浙战配基金截至2025年3月31日的财务报表并经其确认,富浙战配基金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12、凉山州工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凉山工投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凉山工投的确认,并经联席主承销商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凉山工投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凉山州工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间2019年1月3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3400MA6862WU2X法定代表人袁欣

52注册资本211417.22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13号3-6层

一般项目:企业总部管理;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储能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选矿;煤炭洗选;钢、铁冶炼;常用有色金属冶炼;矿物洗选加工;金属材料制造;

有色金属压延加工;煤制活性炭及其他煤炭加工;金属矿石销售;金属材料销售;矿山机械制造;水利相关咨询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

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工程管

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环保咨询服务;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生态资源监测;水环境污染防经营范围治服务;土地整治服务;园区管理服务;水污染治理;大数据服务;

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数据处理服务;数字技术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水力发电;供电业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

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煤炭开采;

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矿产资源勘查;燃气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凉山工投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凉山工投的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凉山工投的确认,并经联席主承销商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凉山州发展(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凉山发展集团”)持有凉山工投100%股权,为凉山工投的控股股东;凉山彝族自治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凉山州国资委”)持有凉山发展集团58.59%股权,因此凉山州国资委为凉山工投的实际控制人。凉山工投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53(3)关联关系

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并经凉山工投确认,凉山工投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凉山发展集团是按照中共凉山州委、凉山州人民政府深化州级国资国企改革

战略部署即“1+4+N”总体框架体系,在原凉山州国有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基础上更名成立的州属国有重点企业。凉山发展集团成立于2008年,注册资本66亿元人民币,作为国家西部大开发、乡村振兴和成渝双城经济圈战略的核心执行主体,以“资源整合者、产业引领者、区域赋能者”为定位,成为凉山州最大的综合性投融资和资本运营主体,业务结构多元化发展,涉及租赁和商务服务、矿产品销售、建材销售、工程管理服务、土地整理开发、水电开发等业务,业务覆盖资本运营、资产管理、商贸服务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四大核心板块,是四川民族地区规模最大、综合实力较强的国有控股集团之一。2024年末,凉山发展集团资产总额1300亿元,净资产658亿元,2024年度营业收入70亿元,净利润4亿元,资产管理规模超1300亿元。因此,凉山发展集团为大型企业。

凉山工投的功能定位为全州传统工业产业、水电资源和装备制造业的整合运

营、投融资公司,新材料、新能源等新兴产业的培育运营、投融资公司。凉山工

54投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211417.22万元,所属全资及控股二级企业13户,直接

参股企业8家,本部及全资控股企业共有职工2000余人。截至2024年12月31日,凉山工投资产总额57.25亿元,所有者权益32.80亿元,营业收入11.52亿元,利润总额1.61亿,净利润1.32亿元。凉山发展集团持有凉山工投100%股权,因此,凉山工投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发行人和凉山工投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凉山工投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开展战略合作:

1)本地资源整合优势:凉山州拥有丰富的风能、太阳能资源,具有开展新

能源事业的可观前景。凉山工投作为地方国企,可以协助发行人获取项目用地、政策支持,协调地方政府关系,加快项目审批和建设进程,助力项目高效顺利落地。

2)产业链协同发展:凉山工投可以利用其在矿冶资源开发的优势,通过提

供新能源装备制造的原材料支持,支持发行人在本地建立供应链,降低成本,合作推动新能源装备制造本地化。

3)构建“光伏+生态治理”创新发展:凉山工投可以利用下属企业废弃矿山,

与发行人开展“矿山修复+光伏发电”,探索创新的绿色发展模式,通过将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与光伏能源开发相结合,既解决历史遗留的环境问题,又为清洁能源发展提供空间,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重提升。

4)资本与政策协同:凉山工投作为地方平台,可以帮助发行人争取地方政策支持,同时通过资产证券化合作,优化发行人当地项目的资金结构,以金融促实业,与发行人共同推进新能源绿色事业发展。

根据凉山发展集团出具的《凉山州工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参与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配售投资的说明》,凉山发展集团认可并支持凉山工投依托其产业布局与发行人开展战略合作。因此,凉山工投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55根据凉山工投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凉山工投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凉山工投截至2025年3月31日的财务报表,凉山工投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13、国机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国机资本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国机资本的确认,并经联席主承销商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国机资本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国机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5年8月6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351629513G法定代表人赵建国

注册资本426844.7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3 号 A 座 7 层 816 室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财务咨询(不得开展审计、验资、查帐、评估、会计咨询、代理记账等需经专项审批的业务,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查帐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经营范围料);高新技术开发、技术咨询。(1、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交易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

向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所投者承诺投资

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

56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国机资本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国机资本的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国机资本的确认,并经联席主承销商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机集团”)直接及间接共持有国机资本93.6979%股权,为国机资本的控股股东;国务院持有国机集团100%股权,因此国务院为国机资本的实际控制人。国机资本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5758注1:根据国机资本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130名股东,其中129名

为自然人股东,合计持股88.1282%;温州辉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1.8718%,上层为2名自然人股东。上述自然人股东去除重复人员后共计129名。

注2: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为中国机械工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国机集团持有中国机械工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99.2685%,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持有中国机械工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0.73%。

注 3: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 A 股上市公司,根据其 2024 年年度报告,截至 2024年12月31日,国机集团持有其47.15%股份,为其控股股东;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包括: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9.20%股份,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

持有其6.24%股份。

注 4: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为 A 股上市公司,根据其 2024 年年度报告,截至 2024 年 12月31日,国机集团持有其68.70%股份,为其控股股东,无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

注 5: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为 A 股上市公司,根据其 2024 年年度报告,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日,国机集团持有其41.60%股份,为其控股股东;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为江苏省农垦

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13.92%股份。

注 6: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为 A 股上市公司,根据其 2024 年年度报告,截至 2024年12月31日,国机集团持有其62.86%股份,为其控股股东,无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

经穿透核查国机资本相关股权结构涉及的自然人股东,前述穿透后自然人股东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相关情形。

(3)关联关系

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并经国机资本确认,国机资本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但存在以下关系:

国机资本控股股东国机集团通过影响力新能源产业基金(北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间接持有发行人0.0152%股份,通过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华泰联合0.0231%股权。

根据国机资本的说明,国机资本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为独立决策结果,决策过程与决策结果均合法合规,国机资本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均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4)战略配售资格

国机集团是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发源于第一机械工业部,由原机械工业部70多家科研设计院所、装备制造和工程贸易等企业重组整合发展而来。国机集团拥有12万从业人员、11家上市公司,在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350多个驻外机构,业务覆盖面广、研发能力强、产业链优势突出,连续

59多年位居中国机械工业百强企业首位。国机集团聚焦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基础研

制与服务、工程承包与供应链三大主业,担当新型工业化建设主力军,努力锻造先进装备产业链安全的保障力量、机械工业的战略科技力量、国际产能合作和供

应链融通的支撑力量。2024年,国机集团总资产3337.16亿元,营业收入3113.29亿元,2024年度利润总额80.82亿元,净利润59.90亿元。因此,国机集团为大型企业。

国机资本作为国机集团产融投资平台,专业化运作投资业务、基金业务、产融服务,汇聚产融资源:服务集团战略,助力产业发展,打造产业资本投资平台和数字金融服务平台,构建“科技+产业+资本”一体化融合贯通能力体系,致力于成为机械工业极具价值创造力的产融投资平台。截至2024年12月31日,国机资本总资产93亿元,2024年度营业收入2.49亿元,利润总额2.07亿元,净利润1.56亿元。国机集团直接及间接共持有国机资本93.6979%股权,因此,国机资本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发行人和国机资本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国机资本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开展战略合作:

国机集团下属中国二重、擎天实业等装备制造企业为我国火电、风电、核电

设备的主要配套企业,其生产的电力设备应用于华电集团所属的各类电站。国机集团下属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600710.SH)、中国浦发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自主建设和运营的光伏电站由于国务院国资委和国机集团加强主业的原因

目前处于退出期,在光伏电站项目转让可与发行人开展合作;国机集团下属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2046.SZ)、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等科研企业在大型风电主轴承及其他电力装备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与华电集团开展广泛的研

究合作;国机集团下属中国机械工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002051.SZ)等工程公司为国内外知名工民建总承包商,国机集团工程板块可与华电集团在国内外电站建设开展合作;国机集团下属国机资本、国机(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为国机集团产业投资平台,未来可以进一步参与包括发行人在内的华电集团所属上市公司资本运作,以投促产加强产业合

60作,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国资委市值管理要求,推动央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根据国机集团出具的《关于支持国机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参与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配售投资事项的函》,国机集团认可并支持国机资本依托其产业布局与发行人开展战略合作。因此,国机资本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国机资本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国机资本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国机资本截至2025年3月31日的财务报表,国机资本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14、厦门市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厦门产投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厦门产投的确认,并经联席主承销商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厦门产投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厦门市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4年8月13日

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3029519288

法定代表人谢洁平

注册资本2734072.644927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82号30层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

经营范围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厦门产投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厦门产投的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厦门产投的确认,并经联席主承销商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集团”)持有厦门产投100%股权,为厦门产投的控股股东;厦门市财政局持有金圆集团100%股权,因此厦门市财政局为厦门产投的实际控制人。厦门产投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3)关联关系

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并经厦门产投确认,厦门产投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金圆集团成立于2011年7月,是厦门市委、市政府组建,厦门市财政局作为唯一出资人的国有金融服务企业,业务板块包括金融服务、产业投资、片区开发等领域。公司践行“支持实体、服务两岸、普惠民生”三重使命,持有银行、

62信托、证券、公募基金、消费金融、地方 AMC、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十余张

各类金融牌照,受托管理产业投资基金、城市建设投资基金、技术创新基金、增信基金、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等十余个市级服务平台,创新“财政政策+金融工具”模式,形成200多种涵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正致力打造全国一流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商,突出“比金融更懂产业,比产业更懂金融”的发展优势,发挥资本招商和产业投资合作的重要载体功能,助推产业转型升级,服务发展大局。自 2015 年以来金圆集团持续获得“AAA”信用评级。截至 2024 年底,金圆集团合并报表的总资产759亿元,净资产420亿元,2024年度营业收入61.1亿元,净利润13.9亿元。因此,金圆集团是大型企业。

厦门产投是金圆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定位为厦门市政府引导的产业投资平台,最新注册资本为273.4亿元,2024年净资产为240.9亿元,投资收益为2.2亿元,净利润2.1亿元。厦门产投通过“重大项目直投”和“参股基金引导”两大策略,坚持“产业投资、产业智库、资本运营”三大职能,开展市级产业基金及重大产业项目投资业务,按照市场化、专业化原则进行投资运作,为厦门市谋划布局产业赛道,重点服务于厦门市科技创新和“4+4+6”现代化产业体系。截至目前,厦门产投已投资参与厦门天马光电子有限公司、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3931.HK)等十数个重大产业项目投资。金圆集团持有厦门产投 100%股权,因此,厦门产投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发行人和厦门产投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厦门产投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开展战略合作:

厦门产投定位为厦门市政府引导的产业投资平台,重点服务于厦门市科技创新和“4+4+6”现代化产业体系,开展市级产业基金及重大产业项目投资业务。

新能源行业作为厦门市现代化产业体系重点布局的行业之一,厦门产投已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750.SZ)、厦门海辰储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688778.SH)、协鑫储能(厦门)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等行业重要企业深入合作。厦门产投控股股东金圆集团同时也是电池厂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3931.HK)和光伏电站解决方案公司清源科技

63股份有限公司(603628.SH)的第二大股东。厦门产投可发挥其在厦门市及福建

地区的平台资源,共同推进在新能源产业的战略合作。

厦门产投控股股东金圆集团作为厦门市委、市政府组建,市财政局作为唯一出资人的市属国有金融服务企业,在全国及福建省具备领先的产业优势。金圆集团下设多家子公司,业务板块涵盖金融服务、股权投资、融资租赁、片区开发等,未来金圆集团可在项目投资、融资租赁、银行贷款等方面全方位的提供保障和服务,助力发行人在福建区域内更好发展。

厦门产投下设的厦门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已获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同时厦门产投参与设立厦门市多只产业发展基金。厦门产投可利用自主管理基金及所参与的产业发展基金,为发行人的未来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并促进产业与资本的高度融合。

根据金圆集团出具的《关于厦门市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参与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配售投资的说明》,金圆集团认可并支持厦门产投依托其产业布局与发行人开展战略合作。因此,厦门产投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厦门产投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厦门产投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

64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厦门产投截至2025年3月31日的财务报表,厦门产投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15、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保投基金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及中保投基金的确认,并经联席主承销商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

2024年12月31日,中保投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成立时间2016年2月6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FL1NL88

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派代表:任春生)

认缴出资总额8552767.8005万元人民币

主要经营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园路18号20层股权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范围经营活动)

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中保投基金系依法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中保投基金已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编码为 SN9076,备案日期为 2017 年 5 月 18 日,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有限”)。

(2)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及中保投基金的确认,并经联席主承销商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

2024年12月31日,中保投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所示:

认缴金额序号合伙人名称认缴比例性质(亿元)

1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8.151.50%有限合伙人

2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6.002.14%有限合伙人

3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7.001.40%有限合伙人

65认缴金额

序号合伙人名称认缴比例性质(亿元)

4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700.14%有限合伙人

5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000.25%有限合伙人

6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600.13%有限合伙人

7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2.400.20%有限合伙人

8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000.25%有限合伙人

9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2.401.85%有限合伙人

10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000.08%有限合伙人

11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8.001.48%有限合伙人

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

123.100.26%有限合伙人

13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7.200.59%有限合伙人

14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1.001.73%有限合伙人

15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6.900.57%有限合伙人

厦门市城市建设投资基金合伙企

1640.003.30%有限合伙人业(有限合伙)上海国企改革发展股权投资基金

175.910.49%有限合伙人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

1811.850.98%有限合伙人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联升承源二期私募基金合伙

191.600.13%有限合伙人企业(有限合伙)

20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60.004.95%有限合伙人

21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3.700.31%有限合伙人

22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8.002.31%有限合伙人

23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32.852.71%有限合伙人

24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11.600.96%有限合伙人

25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4.200.35%有限合伙人

26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50.6512.43%有限合伙人

27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5.050.42%有限合伙人

28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8.001.48%有限合伙人

29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8.000.66%有限合伙人

30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0.800.07%有限合伙人

31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8.970.74%有限合伙人

32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2.051.82%有限合伙人

66认缴金额

序号合伙人名称认缴比例性质(亿元)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332.500.21%有限合伙人

34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2.000.99%有限合伙人

35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04.008.58%有限合伙人

36中保投资(北京)有限责任公司1.250.10%有限合伙人

37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5.012.89%普通合伙人

38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55.3012.81%有限合伙人

39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2.201.01%有限合伙人

40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8.900.73%有限合伙人

41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9.900.82%有限合伙人

42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79.066.52%有限合伙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432.000.16%有限合伙人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4426.602.19%有限合伙人

45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43.743.61%有限合伙人

46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001.65%有限合伙人

47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1.670.96%有限合伙人

48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01.65%有限合伙人

49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580.21%有限合伙人

50华夏久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00.008.25%有限合伙人

合计1212.39100.00%-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中保投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保有限系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6家机构出资设立,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均持有中

保有限4%的股权,并列第一大股东;其余43家机构持有中保有限88%的股权。

中保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67根据中保有限提供的说明,并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中保有限系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04号)设立,中保有限以社会资本为主,股权分散,单一股东最高持股比例仅为4.00%,任意单一股东无法对中保有限股东会、董事会形成控制,中保有限无控股股东。鉴于各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情形,因此,中保有限无实际控制人。综上,中保有限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关联关系

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并经中保投基金确认,中保投基金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但存在如下关系:

中保投有限合伙人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占中保投1.65%出资份额,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中信证券的全资子公司。

根据中保投的说明,中保投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为独立决策结果,决策过程与决策结果均合法合规,中保投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均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4)战略配售资格根据中保投基金的确认,中保投基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04号),主要由保险机构依法设立,发挥保险行业长期资金优势的战略性、主动性、综合性投资平台。中保投基金紧密围绕国家

68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开展投资,主要投向“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

经济带等战略项目,在此基础上,基金可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科技、绿色环保等领域。中保投基金总规模预计为3000亿元,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此外,中保投基金近年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688249.SH)、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01358.SZ)、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162.SH)、格科微有限公司(688728.SH)、新疆

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88303.SH)、百济神州有限公司(688235.SH)、晶科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88223.SH)、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688295.SH)、

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88425.SH)、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688538.SH)、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88660.SH)、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88561.SH)、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688981.SH)等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因此,中保投基金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中保投基金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合伙协议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保投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其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中保投基金截至2024年12月

31日的财务报表并经其确认,中保投基金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

69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16、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人寿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及中国人寿的确认,并经联席主承销商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中国人寿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03年6月30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0000071092841XX法定代表人蔡希良

注册资本2826470.5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人身保险

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或国务院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

各类人身保险服务、咨询和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国家经营范围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中国人寿系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国人寿的《2024年年度报告》及中国人寿的确认,中国人寿

(601628.SH)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中国

人寿的控股股东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财政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中国人寿的前十名股东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1932353000068.37%

2 HKSCC Nominees Limited 7331228476 25.94%

3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7082402462.51%

4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171655850.41%

70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5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824736050.29%

中国工商银行-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6313026700.11%

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瑞沪深

7287454340.10%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沪深

8198367470.07%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沪深300

9131866650.0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0全国社保基金一一四组合130000000.05%

(3)关联关系

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并经中国人寿确认,中国人寿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但存在以下关系:中国人寿直接持有发行人2.21%股份。

根据中国人寿的说明,中国人寿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为独立决策结果,决策过程与决策结果均合法合规,中国人寿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均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国人寿《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确认,中国人寿的前身于1949年10月经中央政府批准组建,是国内最早经营保险业务的企业之一。截至2024年末,中国人寿连续 9 年获得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法人机构 A 类经营评价,人身保险服务质量指数连续两年排名行业第一,在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中,连续

26 个季度保持 A 类评级。2024 年,中国人寿总保费达 6714.57 亿元;截至 2024年12月,中国人寿合并范围资产总计67695.46亿元,营业收入5285.67亿元,利润总额1152.13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股东权益5096.75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69.35亿元;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207.76%,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达153.34%,内含价值超1.4万亿元,公司拥有长险有效保单件数达3.26亿份。公司及主要子公司在职员工合计98689人,其中销售队伍规模达66.6万人(个险、银保团险等渠道),拥有分支机构约1.8万个,覆盖全国城乡形成广泛的分销和服务网络。截至2024年末,公司投资资产达66110.71亿元,总投资

71收益达3082.51亿元,主要品种中债券配置比例为59.04%,定期存款配置比例为6.63%,债权型金融产品配置比例为7.92%,股票和基金(不包含货币市场基金)配置比例为12.18%。

因此,中国人寿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中国人寿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合伙协议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国人寿出具的承诺函,其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中国人寿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中国人寿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17、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乡村产业投资基金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乡村产业投资基

金的确认,并经联席主承销商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乡村产业投资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6年10月24日

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MA0092LM5C

法定代表人李樱

注册资本3329439.2279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南滨河路1号高新大厦10层1007室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经营范围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乡村产业投资基金系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乡村产业投资基金已于2018年9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编号为 SEK444,基金管理人为国投创益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创益”)。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乡村产业投资基金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乡村产业投资基

金的确认,并经联席主承销商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分散,单一股东最高持股比例仅为5.12%,任意单一股东无法对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股东大会、董事会形成控制,乡村产业投资基金无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为乡村产业投资基金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2025年2月28日,乡村产业投资基金的全部股东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持有股份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40870.08451.2275%

2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56011.42971.6823%

3中国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0202.66710.9071%

4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7962.32460.5395%

5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2930.03490.0880%

6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32266.24890.9691%

7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10755.41630.3230%

8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10723.24650.3221%

9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40529.99011.2173%

73序号股东名称持有股份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0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32266.24890.9691%

11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60204.45201.8083%

12中国航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0755.41630.3231%

1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134008.59584.0250%

14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168841.83475.0712%

15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168251.86635.0535%

16国家电网有限公司170316.75565.1155%

17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40634.59461.2205%

18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32266.24890.9691%

19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32266.24890.9691%

20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64532.49781.9382%

21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2169.73950.9662%

22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113068.90273.3960%

23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2266.24890.9691%

24国家能源集团公益基金会32266.24890.9691%

25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98955.68772.9722%

26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59044.95501.7734%

27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32266.24890.9691%

28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168841.83475.0712%

29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10723.24650.3221%

30一汽股权投资(天津)有限公司97853.15822.9390%

31东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48898.33591.4687%

32中国一重集团有限公司1072.32450.0322%

33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32266.24890.9691%

34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107.55410.0032%

35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107.55410.0032%

36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3226.62480.0969%

37鞍钢集团有限公司2151.08320.0646%

38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81754.97152.4555%

39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5377.70810.1615%

40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46492.43651.3964%

41中国航空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26507.78090.7962%

42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32266.24890.9691%

74序号股东名称持有股份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43中国南航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5377.70810.1615%

44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31885.4890.9577%

45中粮集团有限公司26864.48170.8069%

46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21927.83310.6586%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

475377.70810.1615%

任公司

48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168680.98595.0663%

49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3226.62480.0969%

50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70316.75575.1155%

51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84426.14752.5357%

52华润股份有限公司53187.11311.5975%

53中国旅游集团有限公司5377.70810.1615%

54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2151.08320.0646%

55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3226.62480.0969%

56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321.69720.0097%

57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5361.62320.1611%

58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3216.97390.0966%

59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214.46480.0065%

中国机械科学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

60215.10830.0065%

61中国中钢集团有限公司107.23230.0032%

62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857.85960.0258%

63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1075.54160.0323%

64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215.10830.0065%

65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1072.32450.0322%

66中建材联合投资有限公司40744.68661.2238%

67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3226.62480.0969%

68中国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322.66240.0097%

69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15.10830.0065%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集团有限公

70537.77080.0162%

71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322.66240.0097%

72中车资本控股有限公司30944.05020.9294%

73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有限公司5377.70810.1615%

75序号股东名称持有股份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74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52492.54601.5766%

75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60756.28171.8248%

76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8497.00142.0573%

77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214.46480.0065%

78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1179.5570.0354%

79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1075.54160.0323%

80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43986.37771.3211%

81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32266.24890.9691%

82中国轻工集团有限公司3245.68370.0975%

83中国工艺集团有限公司3245.68370.0975%

84保利国际控股有限公司5230.2160.1571%

85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4519.42591.0368%

86保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7322.30240.2199%

87保利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138.12960.0943%

88保利久联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138.12960.0943%

89中国中丝集团有限公司107.55410.0032%

90中国建设科技有限公司536.16220.0161%

91中国冶金地质总局1075.54160.0323%

92中国煤炭地质总局1075.54160.0323%

93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3216.97390.0966%

94中国民航信息集团有限公司1072.32450.0322%

95中国航空油料集团有限公司19231.08590.5776%

96中国航空器材集团有限公司428.92970.0129%

97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2690.12970.9819%

98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7489.43620.8256%

99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2151.08320.0646%

100中广核资本控股有限公司47860.38771.4375%

101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107.55410.0032%

102上海诺基亚贝尔股份有限公司107.23230.0032%

103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537.77080.0162%

104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49877.43231.4981%

105中国天元华创投资有限公司311.9070.0094%

106中国西电集团有限公司1075.54160.0323%

76序号股东名称持有股份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07中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107.55410.0032%

108国新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2961.43050.6896%

109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1075.54160.0323%

110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5377.70810.1615%

合计3329439.2279100.00%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3)关联关系

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并经乡村产业投资基金确认,乡村产业投资基金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但存在如下关系:

乡村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影响力新能源产业基金(北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间接持有发行人1.5704%股份;通过华电产融间接持有川财证券1.1174%股权。

根据乡村产业投资基金的说明,乡村产业投资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为独立决策结果,决策过程与决策结果均合法合规,乡村产业投资基金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均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4)战略配售资格根据乡村产业投资基金提供的《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情况说明》,乡村产业投资基金成立于2016年,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有关文件及其分工落实方案,由国务院国资委牵头、财政部参与发起、有关中央企业共同出资设立。根据国务院批复的设立方案,乡村产业投资基金以服务国家战略为导向,采取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作为股份公司制基金按照法人治理结构运行,设立由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代表组成乡村产业投资基金战略指导委员会提供战略指导,委托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旗下国投创益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根据乡村产业投资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主营业务情况说明以及承诺函,乡村产业投资基金现有股东110家,涉及91家中央企业,募资规模为337.43亿元,作为中央企业服务国家战略和履行社会责任的平台载体,努力为促进乡村振兴、建设农业强国、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持续贡献力量,其参与发行人的本次战略

77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符合其经营范围和投资领域。

乡村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资源开发、产业园区建设、新型城镇化发展等,适当投资养老、医疗、健康等民生产业。其中资源开发包括清洁能源行业。根据乡村产业投资基金十四五发展战略,乡村产业投资基金将聚焦乡村振兴战略及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有关的重点领域,重点投资现代农业,矿产资源、清洁能源、生态环境修复等特色资源产业,农业科技、信息技术、机械制造、药品加工、食品饮料等制造业,职业教育、医疗、养老等新型服务业,推动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根据《“十四五”支持革命老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实施方案》,国家支持做大做强特色先进制造业,支持发展清洁能源、有色金属、装备制造、纺织服装、生物医药等特色产业及配套产业。根据《加快农村能源转型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国家支持在具备资源条件的中西部脱贫地区,特别是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优先规划建设集中式风电、光伏基地,为脱贫县打造支柱产业。根据乡村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战略,以及国家乡村振兴相关政策,清洁能源行业符合乡村产业投资基金战略投资方向。

此外,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近年作为战略投资者认购了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0999.SZ)、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0979.SZ)、

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1039.SZ)、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

限公司(曾用名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688779.SH)、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688707.SH)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因此,乡村产业投资基金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乡村产业投资基金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

78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

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乡村产业投资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乡村产业投资基金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乡村产业投资基金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18、国风投创新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国风投创新基金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国风投创新基金的确认,并经联席主承销商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国风投创新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国风投创新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22年10月8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2MAC0BYH42N法定代表人黄杰注册资本2480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1 层 A2111 室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经营范围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国风投创新基金系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国风投创新基金已于

2022年12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编号为 SXY047,基金管理人为国风投创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风投创新管理”)。

79(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国风投创新基金的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国风投的确认,并经联席主承销商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风投基金”)直接持有国风投创新基金50%的股权,为国风投创新基金的控股股东。国风投基金的控股股东为国新(深圳)投资有限公司,国新(深圳)投资有限公司系中国国新的全资子公司。

同时,根据国风投创新基金的确认,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国国新通过中国国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国风投创新管理80%的股权,上海诚之鑫企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国风投创新管理10%的股权,中建材联合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国风投创新管理5%的股权,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国风投创新管理5%的股权;中国国新为国风投创新管理的间接控股股东。

国务院持有中国国新100%的股权,因此国务院为国风投创新基金的实际控制人。国风投创新基金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8081经穿透核查国风投创新基金相关股权结构涉及的自然人股东,前述穿透后自

然人股东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相关情形。

(3)关联关系

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并经国风投创新基金确认,国风投创新基金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但存在以下关系:国风投创新基金控股股东中国国新通过国新中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青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新

建源股权投资基金(成都)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网双碳绿电(广州)股权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影响力新能源产业基金(北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间接持有发行人1.384%股份。

根据国风投创新基金的说明,国风投创新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为独立决策结果,决策过程与决策结果均合法合规,国风投创新基金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均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4)战略配售资格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8月18日中央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第七次

会议上作出的“设立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用于支持创新型企业包括小微企业”的重要指示,经国务院批准、国资委批复(国资评价[2016]836号),同意由中国国新发起设立国风投基金。国风投基金成立于2016年8月,总规模2000亿元,首期规模1020亿元。国风投基金的投资方向为符合国家创新驱动战略方向的项目和属于国家鼓励和促进发展领域的项目。因此,国风投基金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2022年6月,经中国国新董事会审议,同意国风投基金下设公司制子基金

国风投创新基金,国风投创新基金作为国风投基金接续运营的基金主体。国风投创新基金在架构上属于国风投基金的子公司,对外仍然可以“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的名义开展投资运营。2022年10月,国风投创新基金由国风投基金发起设立,由各股东合资设立公司(国风投创新管理)担任管理人。基金旨在围绕国家战略布局,注重前瞻性研究,专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细分领域,重点投向“硬科技”领域和“卡脖子”环节,与国新系基金、国新下属其他板块的业务协同,强化项目获取及投后赋能;与央企在重点领域的深入合作,紧抓央企改革

82和产业升级过程中的投资机遇,致力于为股东创造长期价值回报,同时通过多元

化资产配置策略平滑股东现金回报需求。

国风投创新基金为国风投基金的下属基金,具体情况如下:

从控制权角度,根据中国国新2022年6月召开的董事会之决议,国风投创新基金是国风投基金经中国国新同意下设的公司制子基金,在架构上属于国风投基金的子公司。根据国风投基金的说明,目前国风投创新基金是国风投基金接续运营的唯一基金主体;在国风投创新基金投资期内,国风投基金也无计划设立其他接续运营基金主体。

从收益权角度,国风投基金直接持有国风投创新基金50%的股份,为国风投创新基金的控股股东,享有国风投创新基金的50%收益。国风投创新基金的其他股东分别为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集

团有限公司及中建材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国风投创新基金20.1613%股份、19.7581%股份及10.0806%股份,并于国风投创新基金享有与前述持股比例相同比例的收益。因此,国风投基金为国风投创新基金股东中收益最高的股东,且享有的收益比例明显高于其他股东。

从基金管理人角度,根据国风投创新基金《公司章程》的约定及国风投创新基金的说明,国风投创新管理根据《委托管理协议》担任国风投创新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风投创新管理的股东海南顺芯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转

让其持有的国风投创新管理的全部股权给中国国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前述股权转让完成后,中国国新通过中国国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国风投创新基金的管理人国风投创新管理80%的股权,为国风投创新管理的间接控股股东,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前述股权转让事宜尚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因此,中国国新控制国风投创新基金的管理人国风投创新管理与国风投基金的管理人。

从基金决策角度,根据国风投创新基金的《公司章程》及国风投创新基金的说明,国风投创新基金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作为基金对外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基金的对外投资事项。投委会由5名委员组成,其中,国风投基金委派2名委员;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委派1名委员;中建材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委派1名委员;国风投创新基金的管

理团队委派1名委员,目前为国风投基金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黄杰;主席委员由

83国风投基金委派的委员担任。因此,国风投基金实际可以影响投委会中3名委员的投票结果。投委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在无两票以上(含本数)反对的前提下半数以上(含半数)通过,即在不涉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约定的需回避表决的情形下,国风投创新基金投委会作出的任何决议均须获得国风投基金的同意。根据国风投创新基金的确认,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投委会未出现过因2名及以上委员投出反对票而未能通过决议的情形。

从经营管理角度,国风投创新基金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国风投创新管理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及国风投基金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均由黄杰担任。国风投创新基金设总经理一名,由国风投基金推荐,负责主持国风投创新基金的经营管理工作。国风投创新管理作为国风投创新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受其委托进行基金管理事务的执行。根据国风投创新基金的《公司章程》,国风投创新基金的关键人员为其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私募基金管理人国风投创新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而目前国风投创新基金的总经理及国风投创新管理的总经理均系国风投基金的总经理。

此外,国风投创新基金曾参与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001391.SZ)、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688146.SH)等 IPO 战略配售。

因此,国风投基金可以控制国风投创新基金,国风投创新基金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的下属基金,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国风投创新基金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合伙协议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84(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国风投创新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国风投创新基金截至2025年3月31日的财务报表,国风投创新基金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二)限售期

根据前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除华电产融获得配售的股票的限售期为自该等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其他前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的限售期为自该等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三)结论联席主承销商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等相关适用规则中对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择标准和配售资格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情况

根据《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可以实施战略配售。发行证券数量不足1亿股(份)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10名,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

20%。发行证券数量1亿股(份)以上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35名。其中,发行证券数量1亿股(份)以上、不足4亿股(份)的,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30%;4亿股(份)以上的,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50%。根据《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496894.4214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股份约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12.13%(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全部为公开发行85新股,不设老股转让。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4096894.4214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共有18家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为248447.2107万股,约占发行数量的50.00%。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认购的金额如下:

序号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承诺认购金额(亿元)

1蜀道创投10.00

2华电产融10.00

3国新发展5.00

4诚通金控3.50

5南方工业3.50

6中船投资3.15

7福建国资管理2.80

8广西铁路基金2.48

9榕投新能源2.15

10石化资本2.03

11富浙战配基金1.65

12凉山工投1.65

13国机资本1.40

14厦门产投1.10

15中保投基金10.50

16中国人寿10.00

17乡村产业投资基金8.00

18国风投创新基金3.50

注:上表中“承诺认购金额”为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配售股数等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的申购款项金额除以本次 A 股之发行价格并向下取整。

联席主承销商经核查后认为: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三

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联席主承销商作出的承诺或说明以及本次参与战

略配售的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函,联席主承销商经核查后认为: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以下禁止性情形:“(一)发行人和主

86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

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

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发

行人承诺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五)除《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四、律师核查意见

联席主承销商聘请的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参与战略配

售的投资者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等相关适用规则中对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择标准和配售资格的相关规定,且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行承销实施细

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联席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联席主承销商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配售资格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

者符合本次发行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87(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盖章页)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88(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盖章页)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89(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盖章页)

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90(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盖章页)

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91(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盖章页)

联席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92(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盖章页)

联席主承销商: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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