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翁晓健律师、严雪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4SH7200143/JW/kw/cm/D36在此基础上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公告的《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会议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公告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在会议公告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0日
13:00在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588号三楼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
至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均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以及本次现场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34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4768941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7%。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
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
24SH7200143/JW/kw/cm/D36 2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公告
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752502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52%;反对151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73%;弃权13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5%。
(二)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752638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81%;反对150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63%;弃权12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6%。
(三)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4754608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94%;反对136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51%;弃权7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
(四)审议通过了《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4754399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50%;反对134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25%;弃权10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24SH7200143/JW/kw/cm/D36 31. 董事长张建成先生 288.11 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1037246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884%;反对2164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07%;弃权18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09%。
2.董事张恂杰先生0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1045788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937%;反对129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02%;弃权19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1%。
3.董事俞国华先生302.92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1037083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730%;反对216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44%;弃权19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6%。
4.董事董丽萍女士270.51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4737327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44%;反对220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33%;弃权20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3%。
5.董事阳能中先生137.40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4744352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94%;反对180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97%;弃权19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9%。
24SH7200143/JW/kw/cm/D36 46. 董事李超先生 24.25 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4751533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06%;反对1479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02%;弃权18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2%。
7.独立董事范保群先生10.00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4751552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53%;反对155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64%;弃权18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3%。
8.独立董事李寿喜先生10.00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4751552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53%;反对155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66%;弃权18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1%。
9.独立董事包新民先生10.00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4751565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56%;反对155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64%;弃权18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0%。
10.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9750446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513%;反对70768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536%;弃权20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51%。
24SH7200143/JW/kw/cm/D36 5(六)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2026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54356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41%;反对132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85%;弃权13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4%。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31173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360%;反对152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20%;弃权11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0%。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本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股东会议案中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相关关联股东均已回避未参加表决;本次股东会议案中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重大利益事项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4SH7200143/JW/kw/cm/D36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公告材料 随
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事务所负责人韩炯律师经办律师翁晓健律师严雪瑾律师
二○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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