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1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健全和完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
融机构办理的规避或降低汇率、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掉期等业务或前述业务的组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的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合法、谨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真实的贸易背景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五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
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
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或外币付款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七条公司需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
第八条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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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机构。公司董事会负责审
查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在报董事会审批前应当得到公司总经理的同意。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四章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事项,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授权财经管理部负责人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在董事会已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总额度内,公司可以在12个月内实施循环交易。
第十一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
(一)公司财经管理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主办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制定及完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制度。
2、负责具体经办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事项,包括可行性分析、监控外汇市场行
情、评估市场风险、拟订方案、资金筹集、业务操作、与银行的日常询价和沟通及相关账务处理等事项。
3、负责定期汇总分析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及损益情况,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
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根据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
(二)业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根据客户订单及
订单预测,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并配合财经管理部门对外汇汇率的波动情况进行分
3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析,为公司办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提供依据。
(三)公司审计部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相关套期保值业务签署的相关协议,并对以此为依据进行的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提出审核意见。
(四)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证券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财经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货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结合外汇收支的预测结果,根据货币汇率的变动趋势,制订与业务相关的外汇套期保值可行性分析报告,及时提供证券部。证券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送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决定。
2、在批准的期间和额度内,财经管理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基
于需要套期保值对象的外币币种、金额及到期期限,对未来外汇趋势进行分析比较,并根据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综合评估交易风险,逐笔提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包括金额、到期期限、持仓预警、交易止损等情况),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上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3、财经管理部门根据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进行询价并选定金
融机构进行交易。
4、财经管理部门应在交易成交后及时督促交易银行寄发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
证实文件,收到交易证实文件后及时检查是否与原申请文件一致,并定期与交易银行进行对账。若出现异常,应及时联系交易银行相关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进行处理。
5、财经管理部门应对公司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
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并定期向总经理报告相关情况。
6、财经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应对方案,并根据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证券部及董事会秘书。
7、审计部门不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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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报告,必要时还需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
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检查。
第六章内部风险控制程序
第十五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经管理部应在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及
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金融衍生品交易协议,并按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当标的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财经管理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
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总经理,总经理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十七条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经管理部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实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商讨应对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十八条公司审计部对前述风险控制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亏损或者预计亏损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有关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决策性文件,由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0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决策记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经管理部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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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含本数;“过”、“以外”、“超过”、“低于”、“少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以及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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