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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股份: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及后评价制度(2025年8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0 00:00 查看全文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及后评价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和高效执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决议,且适用于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公司的关注事

项、函询及问询事项(以下统称“监管事项”)。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决议的落实及后评价工作。

总经理是董事会决议落实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证券部是董事会决议落实及后评价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

责包括建立健全决议跟踪落实及后评价工作的相关制度,决议督办工作的日常管理,与承办单位进行沟通,组织决议落实情况的调研活动,组织向高级管理人员反馈决议的落实情况,负责决议落实情况的资料收集、汇总、归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董事会作出决议后,由证券部对需落实的事项进行任务分解,制定“五定”表,明确定工作任务、定具体目标、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员、定完成时限等。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下发落实。

第六条董事会决议承办单位是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等。

各承办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相关数据和工作情况的报送工作,并保证报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

第三章决议跟踪落实检查

第七条根据董事会决议和监管事项的内容和性质,可以采取连续跟踪和专项跟踪方式进行检查。

第八条连续跟踪是对具有连续性、持续性的重要事项,经董事会审议后,由承办单位建立相关台账,对执行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出现异常时,承办单位应及时形成报告,向分管领导报告,并提交证券部备案。连续性跟踪落实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战略规划落实情况;

(二)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执行情况;

(三)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四)公司年度融资计划执行情况;

(五)公司财务预算方案执行情况;

(六)公司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执行情况;

(七)董事会认为需要检查及反馈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专项跟踪检查的重点是关注董事会决议是否按计划执行,执

行中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如发现有异常情况,可要求决议或监管事项承办单位做出解释,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专项报告的形式向分管领导、董事长进行报告。专项跟踪落实内容包括:

(一)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执行情况;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公司方案的执行情况;

(三)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方案执行情况;

(四)公司重大并购重组事项的进展、运营、收益等情况;(五)公司收购、出售资产的进展、运营、收益等情况;

(六)分公司、子公司设立、注销等情况;

(七)公司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执行情况;

(八)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九)公司聘任或解聘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决议执行情况;

(十)公司经理层业绩考核结果和薪酬分配方案执行情况;

(十一)公司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制定与调整执行情况;

(十二)公司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情况;

(十三)公司重大法律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十四)董事会认为需要专项检查及反馈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具体流程如下:

(一)任务分工。董事会决议形成后,证券部对需要落实的事项制定

“五定”表,形成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清单,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承办单位负责具体落实执行。

(二)决议执行。承办单位应按跟踪落实清单及时办理,涉及两个部

门及以上的督办事项,以承担主要工作的部门为主办部门,其他部门为协办部门,主办部门须协调有关承办工作,负责牵头落实承办事项。

(三)决议落实情况汇报。承办单位应根据跟踪检查事项的时间进度

安排或董事长及董事会的要求,将经分管领导确认后的落实执行情况,及时报送证券部。证券部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后,以简报形式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董事如对相关进展或报告提出质询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及时进行解释;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进一步反馈。

第十一条监管事项反馈的具体流程如下:

(一)证券部收到监管部门问询或函询后,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同时通报监管事项的相关部门;

(二)相关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监管事项的材料,并形成书面报告,经相关单位分管领导确认后报送至证券部;

(三)证券部根据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对相关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

汇总、整理,形成反馈报告后,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批准,按照信息披露的流程上报监管部门。如监管部门提出进一步质询意见的,相关单位按照要求配合提供相应材料。

第四章决议落实情况评价

第十二条董事会对决议落实情况实行年度后评价。于每年年度终了,由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组织相关承办单位对当年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进行综合评估,并提出相关意见。

第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根据各承办单位的意见,以及董事

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年度内各项决议落实情况进行评价,并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建立决议落实、监管事项资料档案,并予以保存。

第十五条各跟踪事项的完成情况将作为各承办单位绩效评价及年度

履职考核的重要依据。因故意或过失导致重大事项未提交董事会决策、对董事会决议执行不力、对监管事项反馈信息不及时或不准确,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参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予以责任追究。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

规、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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