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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广电:广西广电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04月修订)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4-29 查看全文

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2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三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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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董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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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督促、指

导公司经营管理层执行董事会决议情况及生产经营等工作,对公司重大问题提出质询并要求经营管理层作出答复;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闭会期间,可授权董事长行使部分职权。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原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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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利于公司的科学决策和快速反应;

(二)授权事项在董事会决议范围内,且授权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三)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五条董事会对公司发生的交易:购买或出售资产

(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向金融机构融资,在下列标准以下有决策审批权限,在下列标准以上的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以下;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

入的30%以下,或绝对金额低于3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下,或绝对金额低于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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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下,或绝对金额低于5000万元(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30%以下,或绝对金额低于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主营业务收入视为以上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

标的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数额低于上述标准的;

(七)公司发生的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低于上述标准的;已经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八)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低于上述标准的;

(九)公司与关联人12个月内发生的累计交易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下,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下的关联交易;

(十)审批或决定单项费用超出预算30%以内(含30%)的单项费用支出。

董事会应当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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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宜,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超过规定标准的交易或资产处置应报股东大会批准。涉及关联交易的,按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公司董

事会审议关联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该将该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连续十二月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第六条公司的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所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所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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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总额

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之外的其他担保行为。

董事会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经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

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重要担保业务合同的订立,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必要时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当掌握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公司财务部负责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二)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公司不得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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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提供担保:

1.公司不得为任何自然人担保;

2.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

国家产业政策的;

3.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意图骗取公司担保的;

4.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5.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6.经营状况恶化,信誉不良的;

7.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8.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情形的。

(三)对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以上同意;董事会就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

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四)公司应当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三章董事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七条定期会议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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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八条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第三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

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

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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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5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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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3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3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作好相应记录。

第四章董事会的召开

第十二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会议的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

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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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五条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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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

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七条会议审议程序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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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

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方式或举手方式表决。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条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以书面方式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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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

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

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一条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除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的,还需经2/3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二条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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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四条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1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六条暂缓表决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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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七条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八条会议记录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当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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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条董事签字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会议档案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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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

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下设战略与投资、提名、薪酬与考

核、审计和风险管理5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各设主任委员1名,其中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提名、薪酬与考核、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

第三十五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

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十六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二)广泛搜寻

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三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研究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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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提议聘请或

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5)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其实

施;(6)审查公司全面风险控制方案的制订及其实施。

第三十九条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负责对公司

的整体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对公司的总体风险管理进行监督,以确保与公司经营活动相关联的各种风险管理在合理的范围内。

第四十条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一条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并

参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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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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