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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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4)第5096-2-5号
致: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广电”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梁定君律师、覃锦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广西广电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为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需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三、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1法律意见书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广西广电董事会召集,广西广电董事会已于2025年12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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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6日9点30分在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景晖巷8号广西广电21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谢向阳先生主持召开。
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广西广电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现场及网络投票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661人,均为2025年12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广西广电股东。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及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76207544股,占广西广电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509%。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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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广西广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限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会对提案的表决具体情况
1、《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7756427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2%;反对52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7%;弃权39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2、《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经营范围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7754528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27%;反对52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7%;弃权22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770413044股,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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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34%;反对5740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95%;弃权5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65215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359%;反对574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73%;弃权5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8%。
4、《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7704032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22%;反对574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95%;弃权6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65117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310%;反对574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74%;弃权6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6%。
5、《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7702951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82%;反对574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95%;弃权17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64036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776%;反对574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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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74%;弃权17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0%。
6、《关于聘请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7754489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22%;反对52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7%;弃权23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15574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50%;反对52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97%;弃权23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3%。
7、《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7.01冯坚先生
总表决结果:本议案采取累计投票制表决,以普通决议通过。得票数
6832104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19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1093189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0337%。
7.02熊剑平先生
总表决结果:本议案采取累计投票制表决,以普通决议通过。得票数
6835755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6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1096840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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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沈涛女士
总表决结果:本议案采取累计投票制表决,以普通决议通过。得票数
7433958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7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1695043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819%。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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