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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投科技:广西北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18 00:00 查看全文

广西北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西北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切实推动公司投资价值提升,增强投资者回报,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投资者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市值管理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三条市值管理主要目的是通过制定科学发展战略、完善公司治理、改进经营管理、培育核心竞争力,切实、可持续地提升公司发展质量和内在价值;通过充分合规的信息

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通过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提升公司市场形象与品牌价值;通过资本运作工具实现公司投资价值与内在

价值的动态均衡,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的目标,获得市场长期支持。

第四条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1—(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协同公司各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有其规律,应当依

其规律进行科学管理,科学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的和动

态的过程,公司应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常态化主动跟进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

诚信、坚守底线、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市值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是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公司

董事会应就市值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

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中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

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二)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

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2—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三)监督相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落实市值管理的相关工作,根据市值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和效果适时调整市值管理计划和具体措施。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牵头相关部门执行市值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公司董事长是市值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董

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经营发展质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

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董事

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是市值管理工作

的牵头执行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起草市值管理规划和计划,并协调内外部资源执

—3—行市值管理计划;

(二)组织开展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搭建

公司与资本市场的沟通桥梁,提升公司透明度与市场认可度;

(三)建立市值监测体系,监测公司股价、成交量、估

值水平和资本市场动态,分析公司市值变动原因;

(四)协助董事会秘书推进股份回购、股权激励、并购重组等重大市值管理事项;

(五)向董事会报告市值管理情况。

第九条财务管理部配合市值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准确、完整的财务数据及财务分析报告,支

撑市值分析、投资者沟通及信息披露工作;

(二)配合牵头部门梳理财务层面价值亮点,并提供数据佐证;

(三)参与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等重大市值管理事项的

财务测算、资金安排等工作;

(四)向牵头部门反馈财务指标变动对市值的潜在影响,提供优化建议。

第十条党群工作部(党委宣传部)配合市值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公司品牌建设与正面宣传,将品牌形象与市

值管理结合,传递公司长期价值理念;

(二)建立舆情监测机制,跟踪公司相关舆情,开展正

面舆情宣发,及时上报负面舆情并协助处置,优化公司资本市场形象;

—4—(三)协同设计投资者沟通材料,确保品牌形象与价值传递一致。

第十一条组织人力部、投资发展部等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应当根据部门职责积极支持与配合市值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应当配备专人负责市值管理的具体事务。相关人员应当熟悉资本市场和公司状况,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和沟通协调能力。

第四章市值管理主要方式

第十三条公司经营发展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

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经营发展质量:

(一)并购重组;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三)现金分红;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信息披露;

(六)股份回购;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以及实际需求,适时开展并购重组业务,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运用股权

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合理拟定授予价格、激励对象—5—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核条件,强化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十六条公司可以根据发展阶段和经营情况,制定并

披露中长期分红规划,增加分红频次,优化分红节奏,合理提高分红率,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完善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管理体系,高水平编制并披露ESG相关报告;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可以通过股份回购方式开展市值管理。

董事会应当结合公司的股权结构和业务经营需要,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内部文件中明确股份回购的机制安排。公司财务部应该根据回购计划安排,做好前期资金规划和储备。

第二十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6—(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

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

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定,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监测及预警机制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指标

及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并设定合理的预警阈值。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应当定期进

行对比分析,当相关指标接近或触发预警阈值时,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分析原因,并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长应当尽快组织研究确定需要采取的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市值管理措施需要董事会决策的,董事长应及时召集董事会会议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7—第二十三条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公司应当积极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多种方式传递公司价值;

(三)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四)积极推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五)其他有利于提振市场信心的必要措施。

第二十四条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

到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

格的50%;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

—8—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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