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
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规定,我们作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议《关于提名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议案》,我们认为:
我们已对鲁学佳先生的个人简历、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了审查,认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本次提名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提名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此页无正文,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参会独立董事签字:
陈箭宇:
张永水:
童文光: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