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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3-30 查看全文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DeHeng Law offices (Chongqing)

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嘴聚贤岩广场9号国华金融中心大厦A栋24层

电话:023-63012200传真:023-63012211邮编:400024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15G20220016-00003号

致: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建工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

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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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3年3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作出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23年3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巨潮资讯网站上

向公司股东发出了《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

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明确了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厦4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

一致。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3月29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3月29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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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

人共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474,903,0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5535%。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参

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15,0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方式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所有议案进

行了逐项审议表决,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验票、监票。现场会议采取

书面记名投票方式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并统计数据,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投票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合并统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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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票数和结果。其中,议案1、2、5、6、7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其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74,903,0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2%;

反对11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3,888,689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4%;反对1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差额补足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74,903,0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2%;

反对11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3,888,689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4%;反对1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75,013,0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

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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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030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2%;

反对5000股,占出用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00003%#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I

501《选举唐德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14404.002股中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99.922%

中示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3,889;689股,否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息数的199893%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唐德祥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

■■

52选举周进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i表决情况:同意1,474,903,0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

-11

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3,888,689股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周进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503《选举闫学军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F--#

表决情况:同意1,474,903,0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2%。

通小股东表决情况:意103,888.6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4%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闫学军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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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5.04《选举鲁学佳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474,903,0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3,888,6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4%。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鲁学佳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05《选举李海鹰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474,903,0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3,888,6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4%。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李海鹰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6.01《选举赵勇军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474,904,1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3,889,7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4%。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赵勇军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6.02《选举黄新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474,903,0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3,888,6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4%。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黄新建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6.03《选举温泽彬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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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1,474,903,0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3,888,6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4%。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温泽彬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6.04《选举曾勇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474,903,0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3,888,6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4%。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曾勇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7.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7.01《选举陈健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1,474,903,0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3,888,6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4%。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陈健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

7.02《选举罗文艺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1,474,904,2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3,889,8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罗文艺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7.03《选举王理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1,474,903,0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2%。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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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3,888,6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4%。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王理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7.04《选举张凤群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1,474,903,0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3,888,6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4%。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张凤群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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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陈昊

经办律师:李印德

李仰德

经办律师:

赵禹吉

202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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