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价
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
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1(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控股子公司;
(七)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
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确定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本制度,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监管。
第五条公司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
公司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本公司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报送交易所,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还应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2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七条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
用事实描述性语言,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公司信息披露要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应
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十条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交易所或公司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信息
存在不确定性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若披露可能导致公司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暂缓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定期报告;
(二)临时报告;
3(三)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等。
第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标准应当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后,应于两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送,并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的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制定的年度报
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规则编制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等有关
4规定的要求,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等情况的,应当按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
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向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本制度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二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
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
6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二)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二十三)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二十四)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二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
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相关筹划、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第二十五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应披露的交易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二十七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8(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八条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的担保;
(七)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9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公司披露提供担保事项,除前条的规定外,还
应当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三十条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
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章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三十一条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按照公司另行制定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披露。
第四节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二条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公司发布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规定,并按照交易所要求的形式和内容发布公告及提交相关文件。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要求披露提交相关文件。
第三十四条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根据有关规
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
10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交易所安排的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从下一交易日重新开始计算。
第三十五条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
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
应当第一时间向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确认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的回函,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
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三十七条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
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为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
11人”)。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并提
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了解公司应披露
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
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四条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报告义务人员应在知悉重大信息时立即以上述方式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报告,并在两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签字后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应要求提供更为详尽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裁定及情况介绍等。
12第四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
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四十六条公司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八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
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
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五十一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其已完成或正在发生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相关
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应披露的事项,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协助公司完成相关的信息披露。
13第二节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二条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
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
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三条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四条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报告义务人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
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
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并对其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
14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五条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五十六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交易所咨询。
第五十七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
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十八条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上交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证券监管部门,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十九条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
15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
证券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六十条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
传文件的,其初稿应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三节信息披露档案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证券部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事务。
第六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
议记录及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证券部负责保存。
第六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证券部保存。
第六十四条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等单位进行
正式行文时,相关文件由证券部存档保管。
第六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
要查阅或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证券部办理相关查阅及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处罚。
第四节信息披露的保密制度
第六十六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
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
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以涉及内幕
信息的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
16纵证券交易价格,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
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十八条公司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公司预定披露的信息如出现提前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则公司应当立即披露预定披露的信息。
第六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的知情者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公司还应与信息的知情者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七十条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或不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
露后才能对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的时间。
第七十一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
联人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相关人员必须承担,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特定对象等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造成公司或投资者合法利益损害的,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五节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七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若公司的管理人员在子
17公司任职总经理,则该子公司总经理为子公司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的责任人;若公司未有管理人员担任子公司总经理,则由公司指定一人作为子公司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
第七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七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出现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下属公司中担任董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七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
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五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七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等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七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审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
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审计部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七十九条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
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18第八十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
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八十一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
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八十二条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
关规定进行处罚。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八十五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
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