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3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
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2023年度履行监督职责的情
况汇报如下:
一、2023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安永华明于1992年9月成立,2012年8月完成本土化转制,从一家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制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安永华明总部设在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截至2023年末拥有合伙人245人,首席合伙人为毛鞍宁先生。
安永华明一直以来注重人才培养,截至2023年末拥有执业注册会计师近1800人,其中拥有证券相关业务服务经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超过1500人。
安永华明2022年度业务总收入59.06亿元人民币,其中,审计业务收入56.69亿元人民币(含证券业务收入
24.97 亿元人民币)。安永华明 2022 年度 A 股上市公司年报
审计客户共计138家,收费总额9.01亿元人民币。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新能
源产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
(二)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2023年5月16日分别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本公司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继续聘任安永华明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确定其审计业务报酬为人民币325万元,其中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专项审计费用人民币25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人民币75万元。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安永华明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2023年3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本公司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对安永华明的对其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评估,认为其能够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实施审计工作,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其在执业过程中能够满足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
同意继续聘任安永华明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23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审计委员会
第九次会议,听取安永华明关于公司2023年中期商定程序
结果的汇报,同意其汇报的相关内容,并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3年半年度报告。
(三)2023年12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审计委员会
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安永华明关于公司2023年审计计划的汇报,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召开审前沟通会议,对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人员安
排、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
(四)2024年3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审计委员
会第十三次会议,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对2023年度审计结论、专委会关注事项进行沟通。审计委员会听取了安永华明关于公司审计结果相关的情况汇报,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总体评价公司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上交所及《公司章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安永华明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
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