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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证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0-31 查看全文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A股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和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A股股份事项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有利于

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保护投资者长远利益,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拟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为人民币2.5亿元(含)、上限为人民币5

亿元(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具有可行性。

4、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 A 股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 A股股份方案。

独立董事:吴弘、冯兴东、罗新宇、陈汉、朱凯

签署时间: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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