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
A股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证券”)
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
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1、上海证券为主要从事证券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海证券从事的相关主营业务均已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等监管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或许可。除上述情况外,上海证券主营业务不涉及其他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上市公司已在《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中披露了本次交易已经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上海证券100%股权,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合法拥
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上海证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本次交易完成后,上海证券将成为东方证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交易有
利于继续保持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财务状
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
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1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2(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潘洵蒋根宏徐含璐范光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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