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
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拟通过发行 A 股股份及支
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规定,就独立财务顾问及东方证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核查
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二、东方证券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核查
东方证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的中介机构情况如下:
1、聘请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2、聘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3、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
构、审阅机构;
4、聘请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
5、聘请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财务顾问。
除上述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外,东方证券聘请了高伟绅律师行、高伟绅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UBS AG Hong Kong Branch、东方融资(香港)有限公司、
嘉林资本有限公司及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公司进行 H 股相关审
1批及信息披露等工作。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市场惯例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审阅机构、评估机构、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以外,东方证券本次交易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东方证券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规定。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独立财务顾问在本次交易中不存在聘请第三方的行为;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市场惯例聘请独立
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审阅机构、评估机构、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以外,东方证券在本次交易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2(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潘洵蒋根宏徐含璐范光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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