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
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说明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 A股股份及支付
现金的方式购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
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规定,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的第三
方机构情况如下:
1.聘请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2.聘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3.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
构、审阅机构;
4.聘请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
5.聘请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财务顾问。
除上述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聘请了高伟绅律师行、高伟绅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UBS AG Hong Kong Branch、东方融资(香港)有限公司、嘉
林资本有限公司及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公司进行 H股相关审批及信息披露等工作。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市场惯例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审阅机构、评估机构、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以外,公司本次交易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公司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规定。
特此说明。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7日



